夫妻大难临头亦各自飞,何况最是无情帝王家?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满清12皇朝
家事法商之亲属篇021(民法典修订版)
——何谓“亲属与家庭成员Ⅱ”
大清社区
离婚,离婚,离婚,我就要休夫!
#大S#
感谢各位的鼓励与支持,鉴于【许许道来戏史说法】各法律系列(如家事法商、企业经营等)拟于今日头条陆续发表,故请喜爱的粉丝自主关注【许许道来戏史说法】,其他亲友亦可于本人微信朋友圈中找到已发表的各期小品文。
妹所受祖宗遗训,以守法为立身之本:如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为民国民,即守民国法。因九年独居,未受过平等待遇,故委托律师商榷别居办法,现正式登报与溥仪离婚,脱离亲属关系。
别别别,相当初我俩感情尚好,朕被逐出宫声明不愿为民国国民,淑妃你曾袖藏利剪预随朕殉情,我俩私事为何要登报公而周知?
楼主威武霸气不侧漏,不愧获选当年度全球皇室天字号新闻,“刀妃革命”轰动一时。不像某个人号称“十全老人”背地里专搞小动作不废而废…...,哀家明明是继后,结果撒手一走就回到皇贵妃。
说啥闲话呢!朕不就是追思富察想死后一起合葬,也给你身前先摄六宫事后为皇后,只不过朕身后裕陵里的世界总要长幼有序,中宫皇后只能有一个啊!别学那不孝子孙让大清变逊清,辫子都剪了还留者头做啥。
乾隆爷,子孙我也是万不得已啊!赶上了基督将军逼宫出居外地,当时年少无知且无人辅佐,故被小日本哄回我皇清龙兴之地复国为满州国,为求复我山河一统中原才易发置服。
文绣这是家事我俩私了行不?这登报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唉!皇上咱俩就签字协议离婚吧!一别两宽,后会无期。
-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1181条【侵权责任请求权人】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涉及的法律知识】
关于“家庭成员”如何认定的问题。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一层意思,配偶、父母、子女是家庭成员,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比如现在很多成年子女结婚成家后并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父母仍然属于家庭成员;第二层意思,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家庭成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50页。)
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对于“近亲属”的概念和范围似乎不宜过分僵化地理解,与死者生前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尽管不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但在事实上形成了与死者十分密切的共同经济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可以认定为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成员,进而扩展解释为“近亲属”。此外由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死亡赔偿金所吸收,虽非近亲属但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亦应视为与死者具有“十分密切的共同经济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的近亲属。
(来源: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31-32页。)
- 【经典案例】
刘恩梦、刘雅慧等与昌江龙溪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 基本案情
刘亚劳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姐姐均先于刘亚劳过世。刘亚劳从小有病,不灵活、不正常、未婚、无子无女、评定为“五保户”,于2017年10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身亡。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亚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哲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刘亚劳的姐姐生有3女1男,即刘恩梦等4人。自2005年死者刘亚劳的姐姐过世后,刘亚劳的生活起居主要由刘恩梦等四人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刘恩梦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规定认定:刘恩梦等4人为死者刘亚劳的外甥子女,系刘亚劳的旁系三代血亲,因此并非死者刘亚劳的近亲属,不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即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以刘恩梦不是死者刘亚劳的“近亲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在二审法院撤销裁定、原告撤回起诉、再次起诉又被裁定驳回后,刘恩梦等4人再次提起上诉。
2.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恩梦等4人是否属于刘亚劳的近亲属,是否本案适格的原告,是否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本案中,刘恩梦等4人系因交通事故致死刘亚劳的外甥子女,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再者,死者刘亚劳的父母及其姐及其他“近亲属”过世后,刘亚劳生活起居主要由刘恩梦等4人关心照顾,存在赡养关系。以上两点的其中一点,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近亲属”概念、范围的规定。因此,刘恩梦等4人是属于刘亚劳的“近亲属”,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是赔偿权利人。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3.评析
关于“近亲属”的概念,不同时间段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近亲属”的概念、范围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有范围越来越宽的趋势。
1985年09月11日施行的民通意见(已废止)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001年03月10日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015年02月0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85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2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018年02月08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
“近亲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却有一些差异。但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简单的说,“近亲属”的范围在三大法律体系中的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民法体系对“近亲属”的概念、范围的规定,是越来越宽泛。
- 【案例来源】
【二审】(2020)琼97民终366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2013)锡民终字第0453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历史小知识
01.额尔德特·文绣(1909~1953),字蕙心,自号爱莲,蒙古族,鄂尔德特氏。1922年入选末代皇帝溥仪皇妃(淑妃)。初期与溥仪感情尚好,1931年登报公开表示与溥仪离婚,“刀妃革命”一时间成为天字号新闻。与溥仪离婚后于1947年再婚。
02.爱新觉罗·溥仪(1906~1967),生父为醇贤亲王载沣(长子),生母苏完瓜尔佳·幼兰,过继于同治载淳,同时兼承光绪之祧,一人祧两房。清朝第12位(末代)皇帝为清宪宗,年号宣统。
03.爱新觉罗·弘历(1711~1799),雍正第4子,清朝第6位皇帝为清高宗,年号乾隆。
04.那拉氏(一说属乌拉那拉氏,一说属辉发那拉氏,故略称那拉氏)(1718~1766),乾隆嫔妃,初为娴妃后任第二任皇后继皇后 。清朝第一位摄六宫事皇贵妃,唯过世时改以皇贵妃礼葬,即不废而废。
- 【往期回顾】家事法商之亲属篇
编号 |
标题 |
知识点 |
001 |
代代相传叫太上皇不退休可好 |
代 |
002 |
哪只耳朵听到太后下嫁 |
亲等 |
003 |
亲不见 |
亲属与家庭成员 |
004 |
儿无首 |
亲系 |
005 |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最是无情帝王家 |
亲子关系 |
006 |
乱世兄弟多悲苦,谁说姊妹情深 |
兄弟姐妹 |
007 |
老许,你要老婆不要? |
妻妾 |
008 |
两岸同胞一家亲 |
两岸夫妻 |
009 |
国殇 |
丧服制度 |
010 |
摸金校尉 |
侵害死者 |
011 |
敬天法祖,慎终追远 |
祭祀权 |
012 |
抛儿弃女 |
探望权 |
013 |
简单的幸福 |
事实婚姻 |
014 |
身高不是距离,年龄却是问题 |
结婚年龄 |
015 |
借腹生子 |
代孕子女 |
016 |
除了你我谁都不想要 |
代孕协议 |
017 |
偷天换日、移花接木 |
代孕刑责 |
018 |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上 |
019 |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下 |
020 |
女儿情 |
婚姻自由之遗嘱效力 |
- 【下期预告】家事法商之亲属篇
编号 |
标题 |
知识点 |
022 |
雌雄胴体,不一样又怎样 |
一夫一妻是否必须是一男一女? |
- 【许许道来戏史说法系列】
系列 |
主题 |
状况 |
家事法商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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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连载中 |
企业经营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明16皇朝 |
已连载中 |
知识产权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宋18皇朝 |
敬请期待 |
金融投资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唐20皇朝 |
敬请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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