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扩大不可避免地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关系到每一位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们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就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因此拆迁单位没有及时进行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相关权利人可主张何种拆迁补偿标准呢?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为您举例说明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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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例:

  近年来,周围城市发展迅速,林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所在的村和周围的两三个村落是这一带仅存的村庄了。然而,城市化没有停下脚步,林琳所在的村也将面临征收和拆迁。林琳拥有一处宅基地、两亩田地,年轻人大部分都外出打工赚钱,林琳也想趁此机会拿到一笔拆迁补偿费后,告别务农生活,出去找工作。但是,拆迁部门在制定林琳的安置补偿协议时,没有与林琳就具体的安置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迫于征收任务压力,拆迁部门在未与林琳达成协议时就按原定时间拆除了林琳宅基地上的房屋。后来,林琳向法院起诉,请求拆迁部门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琳原来的村子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林琳可主张什么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拆迁部门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因此,林琳原来的房屋虽然在集体土地上,但由于拆迁部门没有及时进行安置补偿,之后双方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林琳的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所以林琳可以主张拆迁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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