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省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省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地方检察黑龙江)

省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综合性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韩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法律监督 引导取证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4至2019年,韩某在未取得“苗方青颜”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情况下,擅自购进化妆品原液及包装瓶等进行混装,并指使郑某某(韩某女儿,已判决)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苗方青颜”品牌化妆品。2016年11月15日,原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郑某某住处检查时发现大量化妆品原料、工具、包装盒(瓶)、半成品和尚未销售的假冒“苗方青颜”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经鉴定价值23万余元。郑某某被抓获后,韩某一直在逃,检察机关在办理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韩某到案。2020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韩某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侦查过程中,韩某拒不认罪。2021年4月16日,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以韩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5月14日,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韩某线上销售记录、包装瓶购买过程及数量、化妆品原液生产厂家、产品质量鉴定等方面收集证据。6月11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韩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协议。7月7日,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伊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9月30日,以韩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0万。一审判决后,韩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追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在办理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发现郑某某销售商品均系其母亲韩某提供,公安机关对韩某立案后,一直未对韩某进行抓捕。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逮捕环节,通过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将韩某追捕到案并固定收集相应证据,公安机关对韩某进行上网追逃,并同步固定韩某犯罪证据,后将韩某追捕到案,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韩某在潜逃期间仍然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但公安机关并未移送此部分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引导下,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相关证据,准确认定全部犯罪事实,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

2.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本案涉案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搜集难度大,伊春市检察机关整合两级院刑事力量成立办案组,针对线上销售记录、包装瓶购买过程及数量、化妆品原液生产厂家、产品质量鉴定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以此排除韩某全部化妆品从正规厂家进货的辩解,从而厘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为侦查机关指明侦查取证方向,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 延伸检察职能,全方位规范市场秩序。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保护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维权指引。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多部门联合深入被害单位,告知诉讼权利,持续提供法律援助。案发后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工商、食药监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并开展以案释法,检察机关同时提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杜绝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物流输出,全方位规范市场秩序。

案例二

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相对不起诉案

【关键词】

引导侦查 公开听证 相对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姜某某在经营佳木斯某商场金狐狸专柜期间,在未取得杭州金狐狸服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购进的没有商标标识的服装上,粘贴私自印制的金狐狸品牌商标假冒金狐狸品牌服装销售。经鉴定,姜某某获利2400元。公安机关扣押尚未出售的假冒金狐狸商标服装240件,根据已销售假冒金狐狸商标服装价格,认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15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14日,经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对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从商标标识来源、侵权商品货值等方面取证。8月3日,侦查机关以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向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姜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扣押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姜某某属于犯罪未遂。

8月30日,经公开听证,向阳区检察院对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向某商场以佳向检建〔2021〕Z4号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商场对租赁商户加强管理、认真履责,核实租赁商户商标授权文书及销售产品的真伪。同时,检察机关以佳向检建〔2020〕2号向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姜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姜某某罚款5万元,对扣押商品进行拍卖,拍卖价款4.9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1. 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移送、侦查机关立案及移送审查起诉时,均认为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观方面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姜某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系其自行加工制作,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并在商品上张贴该商标用以销售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因此姜某某先假冒注册商标再销售贴有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环节,向阳区检察院综合考虑姜某某犯罪事实较为简单,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经公开听证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没有简单的不诉了之,随后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姜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按照检察意见,行政机关依法对姜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检察综合履职,保证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3. 延伸法律职能,联合行政机关共同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检察机关注意加强行刑衔接,协同发力共同整治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本案中姜某某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平时商场对商品来源和真伪不做监督管理,针对涉案商场监督管理存在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商场加强对商户管理和产品检验,引导商户守法诚信经营,形成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

王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假冒红酒 综合性司法保护 刑事附带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王某带料加工4800箱假冒“福提萨利”(俄罗斯红酒品牌)半成品红酒,同年6月28日,“福提萨利”商标在我国注册公告,王某一直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2018年4月,李某某在未取得“修道士心灵”(俄罗斯红酒品牌,俗称“麻袋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联系广州市某印刷厂,负责人闫某某请示印刷厂所有者朱某某同意后,仿造印刷了27,000套“修道士心灵”红酒包装商标销售给王某某。同年6月,王某未经“修道士心灵”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带料加工2200箱“修道士心灵”半成品红酒。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未销售假冒“福提萨利”商标红酒4730箱,假冒“修道士心灵”商标红酒2123箱。经鉴定,假冒红酒价值44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0年4月3日,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王某、李某某、闫某某、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审查起诉。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提起附带公益诉讼。7月9日,东安区检察院向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7日,东安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李某某、闫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王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支付假冒红酒销毁费用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 加大重点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力度。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食品领域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本案中,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假冒商标的红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对王某等人严厉打击,避免了大量假冒红酒流向市场,流向餐桌,保障了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2.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注重进行综合性司法保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审查发现案件公益诉讼线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王某的行为对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对王某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指控,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检察机关综合性履职,全方位、多角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决心。王某在假冒“福提萨利”红酒商标时,俄罗斯“福提萨利”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我国申请注册“福提萨利”商标,尚未被批准注册。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检察机关对侵犯申请注册期内外国商标进行保护,符合国际法惯例,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展示了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司法成效。

案例四

对未经授权使用冬奥会标志

商业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冬奥会标志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火爆全网,出现“一墩难求”的现象,市场上仿制“冰墩墩”的产品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泰来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某辅食餐厅、某蛋糕店将“冰墩墩”形象用于糕点制作并进行销售,某中心超市、某美瞳商铺利用“冰墩墩”的形象在微信群中进行相关商品的宣传以及销售。以上商家利用冰墩墩进行商业行为,均未得到奥运会标志的使用授权,已经侵犯了北京冬奥组委的知识产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发现案件线索后,泰来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亲自办理此案,并集全院之力深挖违法侵权线索,最后将线索锁定在微信群内发布的利用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进行商业活动的几家商铺上,并针对几家商铺的违法行为,制定了调查预案,明确调查方向。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在调查中该院发现,上述商家并没有意识到未经授权使用奥运会形象已经侵犯了知识产权涉嫌违法,如商品销售额度过大,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办案人在对商家进行调查询问时,直接向商品经营者作出警告,建议其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商品下架,避免商家因为不懂法律而将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而导致犯罪。

2022年2月19日,泰来县检察院向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黑泰检行公建〔2022〕1号诉前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告送达。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冬奥会期间知识产权监管,依法对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冬奥会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常态化开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泰来县内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对涉嫌侵犯冬奥会标志知识产权商家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上商家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了侵权产品,同时在法定期限向检察机关复函。

【典型意义】

1. 主动服务大局,践行共赢司法理念。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凝聚着独具特色的文化创新要素,承载着奥林匹克精神。北京冬奥会开幕后,泰来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开展以“冰墩墩”为代表的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冬奥会标志专有权行为。在本案办理后期,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察建议依法履职,对违法商铺立案调查,获评全省民生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践行了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

2. 能动依法履职,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北京冬奥组委会具有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属于特殊的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的立案条件。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探索办理知识产权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尝试。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商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有力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拓展办案效果,延伸检察职能。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泰来县检察院走进学校、企业、社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引导公众自觉树立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应县政府邀请,在全县行政部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等课程进入县委党校和行政学院,实现了案件办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督促电商平台加强管理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在履行知识产权司法检察保护职责中发现,国内某电子商务平台内10余家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销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含“九三森嘉”商标的食用油,在商品外包装上以较大字体在显著位置通过区别字体和颜色突出使用“九三”文字标识,使“九三”文字产生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含义,导致网购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犯了“九三”驰名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该电商平台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公示制度,未公示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疏漏。

【调查和督促履职】

农垦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发现案件线索后,报请检察长决定就电子商务平台合规管理问题进行调查。采用“领导领办+专人专办+联席研究”的专业化办案模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电子证据取证方式、电子商务法律适用和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采用可信时间戳保全侵权电子证据,就放大使用“九三”文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咨询高校知识产权专家意见。经询问知识产权权利人,调阅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和诉讼裁判文书,在充分调查核实基础上,决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1年4月1日,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电商平台三方在上海召开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合规管理圆桌会议,就加强信息公示管理、下架侵权商品达成共识。会后检察机关向电商平台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严格执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平台治理责任,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4月21日,被建议单位向农垦分院书面反馈,采纳全部建议并进行整改。针对平台内所涉侵权商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相关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设置专门区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公示,在平台商家入驻环节和商品销售环节加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机制管理。

【典型意义】

1. 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探索跨省域检察协作。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全国会议强调,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能动检察理念,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数字经济战略实施,参与网络空间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案件办理过程中,农垦分院遵循《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被建议单位所在地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发送《关于跨区域协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函》,得到回函支持,确保案件依法高质高效办理。

2. 践行共治共赢理念,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消费者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电商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和平台自治,发挥了示范作用,引领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推动了电子商务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形成平台自治和司法规制的合力,用法治思维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共识,共同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互联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来源 | 黑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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