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援引】

候氏三兄弟分别通过开设赌场,盗掘古墓、倒卖文物、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聚敛大量钱财,促使该犯罪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后三兄弟之一的侯某亮与当地公安局副局长景某某相识,两人共同投资某宾馆、旅游等行业。侯某亮将投资的宾馆房间用于开设赌场,景某某明知其犯罪不进行查处;该组织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也曾得到景某某的“关照”。在景某某的包庇、纵容下,候氏兄弟将犯罪团伙成员安排到其成立的三家公司,并吸纳、招募不法分子进入公司,继而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毒品、赌博等非法行业实行控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景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不知候氏兄弟的公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侯氏兄弟等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景某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至8年不等刑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析(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1)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0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析(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2)

景某某身为当地县公安局副局长,与侯某亮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对侯氏兄弟相关犯罪行为充耳不闻。因景某某的包庇纵容或直接参与盗掘古墓葬犯罪,致使以侯氏兄弟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起到了涉黑犯罪的“保护伞”作用,其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该罪时须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理解“纵容”“包庇”的内涵。“包庇”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294 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准确界定本罪的主观内容。本罪属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为该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作者 | 张一献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析(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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