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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民法典》为您解读

民法典人格权编学习笔记(民法典通解通读)(1)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如何保护财产权利平等,今天,一起来了解《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内容。

嘉宾

民法典人格权编学习笔记(民法典通解通读)(2)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人格权独立成编

是《民法典》体系的创新

《民法典》由一个总则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六个分则构成。总则和五个分则是建立在一个单行法的基础之上,唯一例外的就是人格权编,它实际上不对应先前一个单行人格权法,是《民法典》体系的创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是一个重要的体系创新,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人格权立法模式曾存在三种观点

在《民法典》编纂中,主要出现过三种人格权立法模式讨论,模式三为大众普遍接受。

模式一

在《民法典》总则自然人部分增设人格权保护条款。

模式二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设一些典型人格权条款。

模式三

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民法典》对逝者人格的保护

我国民法上民事主体资格是以当事人活着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离世,相关权益还受法律保护吗?对逝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当某一家庭成员去世,他人发布不实消息,公开死者的隐私,污蔑死者的人格,同样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逝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逝者已去,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但家属对逝者有强烈的情感存在,不允许他人随意地侮辱、诽谤逝者的隐私。《民法典》第994条做出专门规定,当死者的名誉、荣誉、隐私、姓名等人格利益受到侵犯,近亲属可以为死者正名,让侵犯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人格权的保护,不仅针对生者,也延伸至逝者的权益保护,这表明《民法典》人格权编充满人文关怀,体现立法者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全面覆盖。

人格权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的保护并非无限的、无条件的,人格权保护也受到一定限制,人格权需要与其他的社会利益进行相应的协调和平衡。《民法典》人格权编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民法典》第999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某运动员获得金牌合影留念,某报纸将该照片用于新闻报道,运动员不能以报社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照片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报社是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再如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追踪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需要了解个人行动轨迹,个人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因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要让位于疫情防控这种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身体权

头发、鼻子、眼睛、双手等器官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个人对器官有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即身体权。一个人最重要的人格性利益就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没有这些基本权益,一切就失去了基础。这类权利称作物质性的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格权保护对身体生命健康有着非常详尽且细致的规定。

《民法典》第990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身体权是指个人享有身体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权主要保护个人自主控制身体的利益,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侵犯个人身体、自由等权利。

《民法典》第1003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人体器官是否可以随意进行处置?答案是否定的,人体器官存在伦理等特殊价值,不能进行自由买卖。《民法典》对人体器官进行规定:

《民法典》第1007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该内容强调人体器官不能进行买卖,只能基于自主自愿进行移植,不能以市场原则进行买卖,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强调。

《民法典》规范器官捐献行为

随着医学的进步,已能利用死者捐献的器官进行救死扶伤。在我国特定传统文化中,遗体捐献、器官捐赠的比例较低,导致很多急需器官移植的人供给困难,无法得到及时救治。

其实个人可以生前以明确自主的方式表达捐献意愿。

《民法典》第1006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1006条第2款、第3款在结合我国文化观念的基础上做出了有意义的新规定,如死者生前未表示出不同意器官捐献的意愿,在其离世后,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可以决定是否对死者遗体进行捐献。

《民法典》通过设置新规定,破解了当前社会遗体捐赠不足的问题,表现出《民法典》体察社风民情,尊重传统文化观念,又解决了社会生活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体现出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人体临床试验需提前告知

随着生物制药技术的发展,药物上市前需要进行人体试验,以观察药物的疗效,获得有效试验数据。但药物试验对人体造成损害后果怎么办?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第1008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民法典》第1008条的制定出于尊重人、保护人的考量,要求试验方符合严格的条件、通过严格的流程,同时要充分告知受试方,征求其同意。

《民法典》人格权编

让人更有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将散落在其他法条中的内容进行整合,该过程就是体系化、强调化的过程,体现出“人之为人 不是工具”“人应该得到最大的尊重”等立法理念。

提问环节

线上观众:楼道安装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权吗?

薛军:《民法典》在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上,区分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三种类型的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未经允许在私密空间安装监控设备,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日常生活中,公共场所会提示个人所在区域处于监控之下,起到告知义务。

曾有门对门的两家邻居,两家关系不好,因为一家认为另一家不讲卫生,喜欢将剩菜剩饭丢弃在楼道里,影响楼道卫生。两家交涉未果,一家在另一家对面安装监控摄像。该案的争议焦点在楼道是否属于私密空间?法院认为楼道是半公共的空间,但摄像头安放位置正对对方大门,对方进出门的状况一清二楚,侵犯了他人的私密空间。

线上观众:信息泄露导致被骗该怎么办?

薛军:泄露个人信息可能导致诈骗,如个人订购机票后,收到“航司”以航班取消为由,提出退票要求,诱骗客户账户,导致财产损失。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使个人人身财产安全暴露在不法分子面前,也导致个人没有信息安全感可言,个人的活动轨迹被他人获取,使得个人身处不安的状态里。《民法典》第1035条要求收集方收集个人信息,负有告知责任,并要申请个人同意。同时收集方要在正当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收集,不能过度收集。

《民法典》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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