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强奸罪是我国为了保护妇女性自主权而设立,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了强奸罪,会被判刑。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强奸还是自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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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张某(男)与黄某(女)系同事关系,平时工作往来较多,所以慢慢发展成了朋友。一日,张某邀请黄某到自己的出租屋吃饭,黄某赴约,二人吃饭时喝了一些酒。
张某借着酒劲,意图与黄某发生关系,将黄某推到床上,用身体压住了黄某。黄某说“不行,现在还太早”。但张某认为黄某是“欲迎还拒”,还是强行与黄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黄某在闺蜜的劝说下报警,警方将张某刑事拘留后,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法律延伸: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与黄某发生关系时,并没有激烈的反抗,也没有呼救,且黄某是自愿在晚上来到张某家,能否证明双方是自愿而不是强奸?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通过两人发生关系后的聊天记录证明,黄某的确在性关系开始前明确拒绝了张某,但张某还是不经同意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张某作为男性,力量上照比黄某具有绝对的优势,张某用身体压在黄某身上使黄某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了性侵。黄某作为受害者由于惊吓不敢反抗、呼救是完全合理的,遂法院判定张某构成了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李顺林律师小结:
在本刑事纠纷案件中,张某最终因强奸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关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以上是李顺林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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