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黄风森与石家庄市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3555号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贾清林、肖宝英、武建华,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再审之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再审之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再审之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案例索引

黄风森与石家庄市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3555号。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贾清林、肖宝英、武建华。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黄风森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园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黄风森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黄风森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2012年1月15日刘文萍(身份证名字,曾用名刘平,担任乾园房地产公司竣工验收组长一职)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由江苏建工为我石家庄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2012.1.12的证明仅作综合验收使用,不作为其它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南岭小区(二期)项目17#、19#、20#、21#、23#、24#六栋楼房和18#幼儿园、22#综合楼以及10#、11#、12#商业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已将工人工资全部付清,无拖欠现象。’另此证明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该证据在二审庭审中因无法提供原件,乾园房地产公司对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庭审结束后黄风森在案外人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集团)财务部门找到原件。该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乾园房地产公司并未拖欠江苏建工集团工程款的事实。第二组证据:2010年10月27日乾园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收据》、2009年5月21日乾园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2010年10月27日乾园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违约金《收据》。欲证明当初的结算不是完整的结算。第三组证据:2013年7月25日《授权委托书》、2013年9月9日《起诉书》。欲证明江苏建工集团对结算汇总表也没有认可。第四组证据:诉争项目工程款给付财务账单。欲证明乾园房地产公司通过江苏建工集团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是143902797.35元,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工程款已结清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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