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4:公文格式各要素—发文机关标志如何写

寇纪东

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1)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18个方面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如何具体运用,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查询有关资料后认为:

一、发文机关标志存在的问题

(一)发文机关标志与发文机关署名或印章不一致。如用“××部”的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署名或印章却是“××省x×厅”或XX市办公厅(室)”等;

(二)发文机关标志不规范。如,使用了发文机关标志加括号和文种的形式。

二、发文机关标志的形式

(一)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

(二)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

(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的公文。其发文机关标志可并用少数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刷。

三、发文机关标志的写法

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国家标准规定:

(一)一般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应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发文机关标志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二)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