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学子吴谢宇弑母案始末(北大吴谢宇弑母案庭审证词辨析)(1)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则不杀”。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在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总则的规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另外,就是“两高”关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在具体办理死刑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确实有时候是很难把握的。

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层面来看,很好理解,但具体到个案的时候确实很难处理。因为在纸面上都很好理解,但是到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有其他的因素在里面,比如说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的影响。”

综合分析:

法官量刑不仅要看案件后果,还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改造的难易程度、本身是否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受害人家属的态度。

吴谢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量刑—— 判处死刑的前提是“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不仅要看案件后果,还要看主观恶性及改造的难易程度。

本案关键看认定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案件还是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1、主观恶性:(谢宇在庭审中供述称,自父亲去世后,沉默寡言的妈妈默默承担了很多。他认为妈妈这种状态就如《红楼梦》中即将死亡的林黛玉;多次尝试自杀未成后,他决定杀死妈妈,让她“解脱”。)

从吴谢宇供述来看,在性质上属于事出有因,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

2、受害人家属的态度:(随着吴谢宇被移送到“属地法院”,“虽然,吴谢宇已声明,称不需要家属委托辩护人。但是,他的舅舅等亲戚朋友已签署对其的谅解书。)。

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是同一家族的成员,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

3、改造的难易程度:(吴谢宇提到希望自己被重判,但他说“我还有劳动力,还能干活”,然后说我把我的这些故事写下来,让亲戚朋友之前不知道的部分都能知道。他说,我还没写完。)。

4、本身是否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庭审上,吴谢宇情绪很激动,一会儿崩溃大哭,一会儿是那种颤抖。吴谢宇解释当初的意愿不是杀人,只是为了让他妈妈解脱,是爱他妈妈。吴谢宇又表达了这样的意思,他是在进去之后才从自己原来的世界醒过来的。还说“当初遇到你们这些人开导我肯定不会这么做”。)

分析完网络上关于庭审的信息,本案很有可能认定为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2)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最高院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有关意见死刑的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基本是这样掌握的:如果对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要留有余地。因为这种情况下,定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但在是否判处死刑上,必须要留有余地,不能适用死刑。“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实际上,公开披露的死刑不核准率是15%,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因为在事实证据上,还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内心确信无疑,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要留有余地,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会议纪要中是有过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死刑一定要非常慎重,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在死刑复核案件当中所掌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不核准死刑案件当中,这一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这类案件,很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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