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及规范(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告诫书)(1)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设施经营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停车收费秩序,根据广河县关于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城区机动车停放“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停车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类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明示停车场所属类型和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栏(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与电脑计费一致。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不得收取标价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通过误导性标示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五、各类停车场不得无照经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私自设立并收费,必须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必须取得备案号,不得超出核定的停车泊位,不得超范围收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为7:00(含7:00)至22:00,实行计时收费;夜间为22:00(含22:00)至次日早7:00,实行计次收费,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

七、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收取停车服务费:有统一标志制式的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各类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无法提供有效票据的经营者。

八、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拨打1231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编辑:杨成

责任编辑:马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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