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月撰写

王洛宾的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在那遥远的地方是王洛宾)(1)

一、民歌署名权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经典歌曲《乌苏里船歌》被歌唱家郭颂唱了半个世纪,优美的曲调惊艳四方,赫哲族也随着音乐的流传名扬天下。然而,在本世纪初,郭颂却因为这首歌被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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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后首例民间文艺作品主张权利的诉讼。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乌苏里船歌》的乐曲系根据这两首民间的基本曲调改编而成,故《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认定为改编作品。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详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轰轰烈烈地民歌著作权之争落下了帷幕,任何人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必须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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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过去了,这一经典案件还时常被人们提起,从判决中我们依然可以解读出许多关于民歌著作权特别是署名权的法律问题。

首先,民歌的著作权属于该民族或该地区人民。从这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必须说明所创作的作品的出处。唯其如此,才能体现出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原则。

第二,演绎作品的署名权不能随意扩张。享有改编或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作者,其的署名的形式在各个时期应当保持一致,除有实质性的相反证据之外,署名形式不应在不同时期发生变化。记谱、改编、整理、陪伴奏等在音乐上各有明确界定,作曲家享有对其付出劳动的部分署名的权利,在特定的范围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这种权利不应随意扩张。

第三,民歌绝不属于个人。应当坚决杜绝以历史久远为借口将民歌归为个人词曲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民歌本身的著作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他对该对民歌有过贡献的音乐家的署名权。每个作者都有权改编民歌,这些作品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而垄断式的署名方式无疑会侵犯这些平行作品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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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乌苏里船歌》这一案,还有许多民歌及民歌改编作品存在此类问题,最容易让人联想到的,就是有“皇冠上的明珠”之称的经典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在那遥远的地方》的源流之谜已经被音乐史学家们挖掘得相当透彻,专业性文章在《人民音乐》等专业期刊上屡屡呈现。

当然这其中具有不同看法和分歧,主要争论焦点有:这首歌是青海民歌还是哈萨克民歌、是民歌还是王洛宾创作的歌曲,等等。初看各种说法均有相应史实和证据作为支撑,于是才产生了所谓的“王洛宾疑云”和关于“疑云”的各种答辩。

疑云归疑云,但作为法律人,我们相信真相只有一个,终究会浮出水面。有华人的地方就有《在那遥远的地方》,我们却不知道这首歌曲应当如何正确署名,岂不愧为华夏子孙?!由于年代久远,我们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充分运用法学推理还原事实,力求重塑历史。

当然,由于年代久远,到底是青海民歌还是哈萨克民歌这个难题,还请史学家继续举证讨论,本文仅就《在那遥远的地方》是民歌还是个人创作歌曲进行讨论。实际上,假设是民歌,无论是青海民歌还是哈萨克民歌均不影响其为民歌的本质,故此文中暂时使用这两类民歌共同的上位概念——“西北地区民歌”进行论述,也是合情合理的方式。

二、《在那遥远的地方》创作年代之谜

研究署名权之谜,则离不开对不同版本的梳理。为探究《在那遥远的地方》的流传过程,笔者现选取了部分出版物,以年代为顺序,叙述如下。

1.部分出版物

(1)《西部歌王——王洛宾大写真》(李桦著,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2年12月第1版)

该书第72写道:“那是1941年春天。中国电影的创始人之一郑君里先生,去青海拍摄一部纪录片邀请当时在西宁工作的王洛宾参加。他们一起来到青海湖畔拍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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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另,该书第194页未署名,只标明“1941年于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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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我的父亲王洛宾》(王海成著,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该书第32页明确记载:“1939年夏天,我国电影创始人之一郑君里导演来到了青海,他是来拍一部反映各族人民生活的记录电影《祖国万岁》。作为青海地方上的文化官员,父亲也参加了摄制组,与他们一起到了青海湖畔的金银滩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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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3)《纯情的梦——王洛宾自选作品集》(王洛宾著,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3年9月第1版)

该书前言第2页明确写道:“1941年夏天,导演郑君里去青海拍摄一部电影邀请当时住在青海省西宁市的王洛宾参加演出。他们一行人到了青海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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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而该书正文第4页写道:“当时我二十六岁,曾悄悄爱过一位千户长的女儿卓玛姑娘。”(王洛宾是1913年生人,26 1913=1939,此歌竟又作于1939年而非同一本书前言所载的1941年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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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4)《往事如歌——王洛宾的歌子、案子、车子、儿子》(王海成著,新疆美术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

该书第47页载明:“1940年,著名导演郑君里要拍一部名为《民族万岁》的电影,他带领摄制组来到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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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5)《歌者王洛宾》(王海成、言行一著,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2013年9月第1版)

该书第59页明确记载:“1940年夏天,中国电影创始人之一、著名导演郑君里来到青海,导演和组织拍摄纪录片《民族万岁》。在青海昆仑中学当音乐教师的王洛宾应邀协助摄制组工作,同赴地处青海湖畔的金银滩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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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2.部分网络介绍

《百度百科》介绍:1939年7月,导演郑君里带领电影队前往青海省海晏县金银滩草原,进行纪录电影《民族万岁》的拍摄工作,王洛宾随剧组一道,顺便采风。当地民众知道郑君里要在这里拍电影后,于一天晚上,为摄制组举行了一个欢迎宴会,摄制组也准备在宴会上选择一位当地的女性出演电影,时年17岁的萨耶卓玛在宴会上进行了表演,吸引了王洛宾,事后萨耶卓玛成为电影的女演员,王洛宾便主动出演一个帮着卓玛赶羊的帮工,二人在一次独处时,卓玛因为察觉到王洛宾灼热的眼神,用牧羊鞭轻轻地打了他一鞭子,令王洛宾彻底爱上卓玛。电影队完成拍摄后,王洛宾也被迫离开,卓玛为王洛宾送别。王洛宾坐在返程的骆驼背上时,突然想起卓玛为他清唱过的一首哈萨克族民歌 《羊群里躺着想念你的人》,这时卓玛姑娘美丽的形象在他心中升腾,形象和旋律水乳交融,令他产生了创作歌曲的欲望,于是他耗时三个晚上,融合藏族民歌《亚拉苏》、哈萨克族民歌 《羊群里躺着想念你的人》、维吾尔族歌曲《牧羊人之歌》,创作了《在那遥远的地方》。

注:此处的年份明确载为1939年7月。

《搜狗百科》介绍:《在那遥远的地方》的曲调源于哈萨克族民歌,是西部歌王王洛宾创作于1938到1939年之间的一首作品。

注:此处的年份为1938至1939年间。

基于以上诸多文献对比,笔者十分迷惑,同一首歌、同一个史实,为什么竟能从1938年跨到了1941年?!这首歌如果的确是个人创作的歌曲而不是民歌,完成该作品的年月日应当是十分确切的,而不应前后跨越长达三年之久。

当然,关于“一鞭子打出的歌”,也有完全相反的提法。

1.周宜逵是青海名流,当年与王洛宾一同采风。周宜逵《回忆洛宾六十余年前在青海搜集整理青海民歌》,明确把《民族万岁》在草原的拍摄时间定格在1940年初夏,并指出《在那遥远的地方》与草原拍片毫无关系,所谓“一鞭子打出来的歌”为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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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图9)

2.《民族万岁——郑君里日记1939—1940》(郑君里著,上海文化出版社2013年8月第1版)则载明:郑君里导演拍摄《民族万岁》第一次去青海并提出由王洛宾做助手是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十月九日(但此时未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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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此书作为直接证据,这个时间叙述应认定是证据。

每一样出版物载明的时间节点都非常重要,时间的正确排序和确定往往可以揭开迷雾,带我们接近本质。由此,郑君里导演第一次前往青海应认定为1939年将近年底(十月),那么王洛宾如何做到在1939年的夏天缘于草原拍片之因,认识卓玛姑娘并为其创作歌曲《在那遥远的的方》的呢?!换句话说,无论王洛宾是否真正认识了卓玛并产生情感从而创作了这首歌曲,这个时间点都注定不可能是1939年了!那么王洛宾多版手稿之上的“一九三九年夏”或“一九三九年”,是从何处而来?

三、王洛宾手稿疑云

在近十年的司法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在那遥远的地方》出现频率最高的结论是“王洛宾拥有《在那遥远的地方》这首歌的著作权”,此结论的确十分合理,因为无论原创者还是衍生作品的作者均有其付出劳动部分的著作权。

但是,司法界很少有人仔细研究过《在那遥远的地方》署名权之谜,这些工作主要由音乐史学家在讨论和完成。可惜的是,音乐史学家并不是法律专家,无法站在著作权法的高度把此事研究透彻,此问题需要引起法学家高度重视,才能解释得滴水不漏,完全还原历史。

在此,王洛宾版《在那遥远的地方》是否有手稿存世,成为了探究歌曲署名权的直接证据。网络上流传的和各种王老本人及其家人撰写的出版物上竟然有几种不同的版本,究竟哪一种是其1939年作歌(一说词曲)的版本,目前仍处于使笔者认为含混不清的状态。笔者相信,按照常理,真正1939年那一时刻的手稿应该只有一份而不是有很多份,究竟是哪一份呢?先将笔者见过的版本收集如下。

版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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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版本一选自《我的父亲王洛宾》第273页,是王洛宾墓碑背面的照片,因系王洛宾之子王海成本人拍摄并正式发表,在此处引用此图不会涉嫌对于死者的不敬。

此版手稿明确记载为:“洛宾作歌 一九三九年夏。”

版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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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版本二选自《歌者王洛宾》第62页。

版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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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版本三选自网络,只有“洛宾词曲”字样,没有时间记载。

版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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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版本四选自网络,记载为:“洛宾词曲,一九三九年写于金银滩。”

有鉴于此,王家如想证明《在那遥远的地方》就是王洛宾本人词曲而不是民歌记谱(一说民歌整理或改编等),则应对王老1939年版的原始手稿申请鉴定,不仅需要做笔迹鉴定,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要做纸张的年代鉴定,方能服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主张积极事实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得出“原始手稿笔迹 年代”的双重鉴定结论才最能说明问题的真相,才能最终解开《在那遥远的地方》署名权之谜。

历史是严肃的,法律更是严格的,容不得半点疑云。《在那遥远的地方》到底是西北地区民歌还是王洛宾原创的歌曲,到底是否应当在任何人使用之时均标明“系依据西北地区民歌改编”的字样,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出经得起中国音乐史和中国司法双重检验的答案。

四、现阶段所得结论

通过本文的详细论证,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在现阶段的合法署名方式应当认定为“西北地区民歌”,王洛宾先生对其有贡献的部分可署名为“西北地区民歌 王洛宾整理(一说改编)”,但任何一个版本都是在西北地区民歌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演绎作品,均不能否定原曲为民歌的本质,除非王家手稿鉴定结论证实此歌确为“王洛宾一九三九年词曲”,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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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在那遥远的地方》署名权之谜已从法律的高度基本解开,可以告一段落。法的作用就在于依托证据,还原真相,探清本源,辨明是非。作曲家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但这种修改真的不能扩大到连署名形式也一同修改。法律的创设始终以事实为基础,法律所保护的也是以事实为依托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法亦如是。任何善良的人办事,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问题,注重尊重公序良俗和天道人情,这才是主动与积极的守法。

五、特别声明:

本文系作者基于法律角度对中国音乐史上悬而未决案件的原创学术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不涉嫌对任何公民、任何组织的否定与指责;本文所有插图均来自国家正式出版物,不涉及任何版权侵权。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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