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扫黑除恶梁河一恶势力团伙犯三罪)(1)

由梁河县检察院出庭公诉的被告人段某斌、周某龙、杨某听、董某伟、寸某川、肖某平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案件,经梁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近日在梁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扫黑除恶梁河一恶势力团伙犯三罪)(2)

经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斌纠集被告人杨某听、周某龙、董某伟、寸某川、肖某平在梁河县曩宋乡马茂村附近公路上,手持刀、木棍等作案工具对途经车辆实施抢劫。被告人杨某听在无持枪许可证件情况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被告人董某伟在梁河县曩宋乡、九保乡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被告人段某斌、杨某听、周某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在梁河县曩宋乡马茂村附近公路上多次实施抢劫,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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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段某斌、杨某听、周某龙,董某伟、寸某川、肖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听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董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段某斌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杨某听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周某龙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七千元不等的刑罚。

成效

该案的成功宣判不仅对潜在的黑恶势力起到很好震慑作用,还表明了梁河县检察院扫黑除恶的信心和决心。同时院领导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体现了检察院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了院领导适应检察体制改革的示范效应,有效彰显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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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总第2157期

本期编辑丨田颢

策划 | 王翠云 何赟

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 梁河县检察院

联系(投稿)邮箱 | 22023997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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