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交警同志为我们挽回损失!” 9月7日上午,市民周先生与保险公司一同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容桂中队,将手中的锦旗送到办案民警的手中,感谢办案民警锲而不舍,为民办实事,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大货车撞路边两辆车(一司机深夜连撞路边两车后)(1)

八月底凌晨2时许

容桂交警中队接报称

在顺德区容桂街道某住宅区对开路段

两辆停在路边的小汽车被撞

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但肇事车辆逃逸

经保险公司鉴定,车损逾10万

接报后,容桂交警中队民警

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

由于没有具体的事发时间

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民警经过走访排查

一直未能找到目击证人

但是办案人员并没有放弃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

经过排查

发现一辆粤J号牌拖车上的

一辆白色小汽车有重大嫌疑

大货车撞路边两辆车(一司机深夜连撞路边两车后)(2)

虽然这辆白色小汽车的车头大部分被挡住

但从露出部分看

疑似有被撞击过的痕迹

为了尽快破案

办案民警不放过丝毫线索

马上对这辆粤J号牌拖车进行追查

却发现该拖车在江门市蓬江区内

于是立即赶赴江门市进行调查

经查,该拖车是属于江门某汽车维修店

当天受一名粤K号牌小汽车车主委托

将车从顺德运到江门进行维修

随后办案人员找到这名粤K号牌小汽车车主黄某

并于9月5日将黄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

黄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据黄某交代

当天凌晨,黄某驾车途经事发路段时

没注意看路况

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停在路边的两辆小汽车

由于他所驾驶的小汽车车损严重

无法动弹

所以他以650元的价格

委托江门一家汽车维修公司

将车运到江门去维修

目前

案件中车辆受损两位事主

已得到应有的赔偿

普法小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警方提醒

交通肇事逃逸是社会危害性大、

影响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应当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

第一时间停车救人、保护现场

及时报警求助

来源: 顺德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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