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动的阐述(劳权观点尊重劳动本质)(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当然,这项权益的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期投诉人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劳动关系的确认。事实上,不仅是这两位投诉人,可能在很多小门小店里,劳动关系都是横亘在各种权益获取前的最大阻碍。记者曾在采访之余,简单做了一个街坊,结果,在随机询问的5家店里,店员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仅有一家,大多数店家的反馈都是:“个体户签什么劳动合同”。

确实,小门小店的特点是杂、散,人员流动大,除了特定的连锁品牌,少有形成规模性组织架构的企业,有的甚至连企业都不是,这直接导致店员和店家之间的关系复杂不定。虽说,法律有明文规定,不论是小微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抑或是无证经营的“杂货铺”,只要雇佣了店员,使其成为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劳动者,就理应受到劳动法律的全面保护,但在真正维权的过程中,厘清自身身份往往仍是第一步。对于相对被动和弱势的小店店员来说,若是不掌握任何证据,维权路便会举步维艰。

店员难有胜算就没有了维权的动力,混乱就是这样产生的。其实不只是小门小店里的店员,延伸到各大平台的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无不受困于一份“劳动关系”。之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5部门印发文件,明确规范零工市场,发展零工经济。在没有标准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如何保障这群人以及新兴就业形式下的劳动者的权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凯曾给出答案:“我国劳动法治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要扩大而非缩小保护对象。”“在承认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劳动形式变了,但‘劳动’的本质没变。”

是的,劳动形式不同,但我们都应当尊重“劳动”的本质,尊重劳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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