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朋友的姐姐家要买房,首付是婆婆出的,要求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姐姐这两年全职带孩子,没有工作收入,对于房子的“归属”并没多大的发言权。


而婆婆也很直白地说:担心以后你们不养我。


做儿媳的自然是同意的,但总觉得哪里不妥,又说不出来。


对于女性来说,房子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安全感。


虽然朋友的姐姐很贴心,是个传统意义上明白事理的好儿媳,但大概率也会因为这个方案缺乏安全感。


所以朋友来找我咨询。


02


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法律上的事还是有据可依的。


多多这两天再次把《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完了。


把常规的买房问题归总到一起——


房产证写谁的名字跟谁说(房产证该写谁的名字)(1)


(轻轻点一下图片可以放大哦)


以上产权归属问题不是必然的,人生百态,现实往往超乎我们和法律的想象,所以也会有例外情况的。


但通常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比如现实中,在结婚前双方一起出资买房,很多男性为表对爱情的忠诚,会同意房产证上只写女方的名字,后期如果结婚不成,问题可就大了。


这时候如果男方想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就有义务举证,比如拿出出资凭证、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


房产出资和产权问题比较复杂,可能会以赠与、借贷或不当得利处理。


加上婚姻法(包括解释)没法覆盖所有情形,法院会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参考出资额、婚姻存续期限,也会参考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


所以最终结果不一定如表格所示,只能给到大家一定的参考。


03


按照朋友的说法,房产证上有他们夫妻俩和婆婆的名字,口头约定婆婆承担30%首付,后续房贷由两口子还(目前主要是男方的收入)


很明显,朋友姐姐一家的问题并不是表格中常规问题之一,因为房产证上有婆婆的名字。


按照婚姻法的解释,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婆婆的名字,则视为给子女(或包含子女的配偶)的赠与。


但婆婆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所以这房子也属于婆婆的财产。


如此一来:


1.房子属于三方共同拥有。


没有约定共有比例的情况下,母亲占30%,夫妻俩加起来70%。


2.母亲与父亲各占15%。


名义上是母亲拿钱出首付,但由于母亲拿的是婚内共同财产,所以母亲那30%的产权相当于父母共同财产,每人各占15%。


3.将来或会出现比较大的家庭纠纷


从法定继承上解释,如果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去世,15%就要分给另一个配偶和所有儿女,虽然其他儿女(也就是男方的兄弟姐妹)没有在房子上做出贡献,几个女儿也出嫁了,但他们拥有法定继承权。


如果男方的父母都去世(父母的父母当下已经去世),那30%的产权将会被所有儿女继承。


换句话说,到时候这房子可由不得两口子说了算。


4.解决办法——公证赠与或立遗嘱


最好的办法是公证赠与,由父母两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并共同申办公证。


由于母亲担心日后的养老问题,所以可约定一定时候才把产权转赠,但万一离世与转赠之间有时间空隙,那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所以赠与的时间最好要近一点。


没有约定,赠与就即时生效。


实在担心,也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这样产权可以在过世后才“换人”。


遗嘱的类型主要有5类,可点击回顾有没有想过,有人会分你的房子、花你的钱、还欺负你的娃......


但对于老一辈来说,“遗嘱”这两个字不吉利,要说服父母立遗嘱也是一个问题。


04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而家庭和睦最重要。


依朋友姐姐的性格,她是愿意让婆婆安心的,但从理财和法律角度出发,多多还是建议他们给父母做好思想工作,免得以后出现房产纠纷。


最后,跟大家讲一个有趣的话题。


我们常常在网上看到,男女双方到了谈婚论嫁阶段,彩礼都给了,却突然闹分手,男方要求收回彩礼。


这时候,网上往往会一片喧哗,有骂男的小气的,有说女方要识趣的,有围观看戏的......


而婚姻法的解释是: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还是蛮在理的,你们说呢?


(为确保今天文章中涉及到法律部分的内容无误,多多同时咨询了两位律师意见,非常感谢!特别感谢徐亚军律师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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