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三权分置是指(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那些法律名词)(1)

谈及乡村振兴,不得不说“三权分置”制度。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这也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置”。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这一《意见》。

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置于《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篇之下,但是在法律上如何合理表达、合理解释“三权分置”,依然存在不同的声音。

土地承包权是“三权分置”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取得条件分为家庭承包形式和其他形式,不再赘述。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流转取得,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经营权流转,由他人经营。二是通过承包方式取得,这是针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注意一点: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成立时生效,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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