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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发生意外轻伤需要赔偿吗(幼儿园男童课外活动发生意外十级伤残究竟该谁买单)

幼儿园发生意外轻伤需要赔偿吗

幼儿园男童在课外活动时摔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但幼儿园辩称,活动不属于危险活动,每次活动均做好了安全教育,且在安全上做好了各项措施,且在保险公司将孩子进了保险,该纠纷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

而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某摔倒是属于意外事件,在管理上是不能避免的事件,因李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可以适当承担高于50%的赔偿责任;但对李某某治疗时产生的交通费、车辆保养费、途中伙食补助费、伤疤修复费等不予认可。

那这意外事故导致的“十级伤残”究竟该谁买单?近日,务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李某某系务川县某幼儿园学生,2019年10月24日下午,在幼儿园上课外活动时摔倒受伤。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李某某左肱骨外髁撕脱性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某父母因家庭困难,多次与某幼儿园协商理赔,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庭。

务川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幼儿园上课外活动时摔倒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告李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幼儿园未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幼儿园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某儿园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责任赔偿范围内承担。但根据某幼儿园与某保险公司双方所签订保险合同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二项“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约定,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该精神赔偿金,关于精神赔偿金部分应由被告中心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费用中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务川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途中伙食补助费、车辆保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疤痕修复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但若原告的疤痕确需修复,待修复后可另案主张。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87890.78元;被告某幼儿园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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