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家族信托的时候需要让配偶知情,需要让配偶来签所谓的同意函,这个事情是主要基于婚姻法里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谓的重大的一个支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支出是要求配偶知情并且同意的,否则擅自比如说夫妻一方擅自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未来配偶那方是有可能会主张说支出是无效的,或者说主张他自己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这就可能会影响到信托的效力,或者是影响到未来信托的存续。从这个基础来看,我们把关于配偶要不要签字的情况分成两大类,一是说所谓的没有在婚姻状态的客户,比如客户还没结婚。


刘释骏谈婚姻状况(我想悄悄设立家族信托)(1)


做信托是对于整个财产的未来的分配,自己有一个控制权,但是不是有了控制权就给未来的另一半一点都不分,我们也是很多时候会建议把未来的配偶加入到信托的受益人的名单里面。还有一类情况是我们客户刚刚离婚,所以希望把经过离婚分割完的这些财产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实际上这类客户因为现在是没有配偶的状态,也不需要告诉前妻,它是可以直接自己来去设立家族信托,未来也可以保障它的一个财产不会被配偶或者是被配偶在婚姻发生变故的时候强制性分割,但是这种情况相对来说还是占少数的。


刘释骏谈婚姻状况(我想悄悄设立家族信托)(2)


中国的所谓的婚姻的财产制度,叫做推定共有制,就是如果这部分财产不能证明是你的个人财产,就会被默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这些收入包括像工资奖金、分红,这些其实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很多客户经常说家里面钱全都是我赚的,我的另一半可能压根都没有工作,这个钱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客户,如果要设立家族信托,我们是要求在信托签约的时候,配偶到场并且签署配偶的知情和同意的函,以满足未来这部分的就设立信托财产的一个确定性。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少数的情况是这些客户可能有一部分财产是来自他虽然是已婚状态,但是他的这部分财产是可以被明确为是个人财产的。比如他可能跟另一半在婚前有签婚前的财产协议,或者在结婚之后,有签过婚内的财产协议。还有一种情况是来自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赠与或者继承,并且赠与和继承中是有明确指定说是给他个人的,而不是给他夫妻双方的。基于这几种情况,即使他是已婚状态,也原则上来讲不需要去提供,不需要陪着来签同意函,但是都得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来做支持。

在所谓配偶来签字这个环节,也做了一些特别的约定和要求,比如配偶签的同意函里面,其实包括这么几块内容,核心是我知道我的另一半作为信托的委托人,拿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做了信托,并且我认可这件事情。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我放弃未来对财产所有的权利,在它整个的签约过程,我们也了解到有一些信托公司可能不要求配偶来现场签字。但我们要求的还是相对比较严谨,配偶必须要到场,并且要出现在我们的视频的双录的镜头里面,我们会向他宣读所谓的风险的揭示。


如果他确认确实知道这些情况,并且放弃这些权利的话,我们认为未来在婚姻的诉讼中也会作为非常好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委托人。所以海外的信托同样道理,也是要配偶在文件上面列明,他完全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我的配偶要设一个海外信托,会把资产放到信托里面。将来如果要追究权利,确实是可以把防火墙的力度保护的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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