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形美容的看法(追求美丽整形的悲哀)(1)

有一个报道,福建厦门一女子经医院检查,其胸部疑似“病变”。该女子2018年在一家整形机构注射一种“脂肪培植丰胸”药物,一毫升1万多元,女子花了大约30万元。之后,该女子觉得效果不满意,又去别的医院做了假体丰胸。

该女子做假体手术时,胸部有不明液体流出。女子联系整形机构,询问注射的药物是什么,但整形机构没有答复。此次胸部疑似“病变”,女子怀疑可能与曾经的丰胸术有关,医生建议她去整形机构了解当时注射了什么药物。整形机构没有提供病历资料,当地卫生局对涉事整形机构进行了处罚,但该女子却陷入了巨大的恐慌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资料属于长期保管的档案,不得损坏和遗失。女子现在出现的疑似病情,必须要查明2018年的整形病历资料,整形机构无法提供,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该女子最重要的事情不是让涉事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要查明自己现在的疑似病情的病因,这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事例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当前国内诸多整形机构都是私人创办,一旦经营效果不好,很可能就会因已经关闭而找不到经营者,在这种整形机构里进行的美容或整形资料就可能会永远灭失。如果接受美容和整形的当事人将来一旦发生与整形有关的病变,届时就很难找到具体的关联原因,不仅会影响对后续疾病的准确诊断,而且整形不良的后果将无人承担责任。

二是,许多民营整形机构都是近利追求者,他们开展的整形或美容项目,使用的技术或药物很可能是不成熟的,或者是实验性的。为了追求市场利润,他们往往会夸大效果而导致受术者盲从接受,从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一旦发生此类后果,民营的整形或美容医疗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差,无法承担不良整形的后续修复和治疗责任。

关于整形美容的看法(追求美丽整形的悲哀)(2)

笔者查询医学文献得知,隆胸是通过应用质量优良的RuFang假体植入于胸大肌下,以增加RuFang体积,改善RuFang外形和对称性的整形方法。隆胸术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硅胶囊假体植入、自体真皮-脂肪组织筋膜瓣游离移植、带蒂的真皮-脂肪瓣充填植入、背阔肌-真皮复合组织岛状瓣植入、腹直肌的真皮脂肪肌肉瓣转移等。

除硅胶囊假体植入术外,其他几种丰胸术都可以使移植的自体组织与胸部的原机体组织生长在一起,而对人体无安全性威胁,但整形效果会受到限制。人们最常用的是硅胶囊假体植入术,这种丰胸术可以根据受术者本人的意愿而进行调整,另外因价格合理,对人体伤害较小很受欢迎。本文中那位女子接受的是注射药物的“脂肪培植丰胸”术,目前不见介绍。它到底是一种新技术,还是懵人的伪技术尚不得知。该女子后来在接受假体丰胸术时,胸部有不明液体流出,这不是一个安全的信号。

很多女性在接受丰胸术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一些民营美容整形机构,并对整形机构的技术水平及施术专家的宣传非常迷信,在整形机构对价格做出一定减让后,就会欣然选择该整形机构的整形术方案。

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接受整形术方案时,却忽视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假体隆胸是《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医疗美容外科的二级项目。国家对此有着严格的等级管理要求。可开展假体隆胸术二级项目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卫生部门审批通过允许进行隆胸手术);三级整形外科专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关于整形美容的看法(追求美丽整形的悲哀)(3)

2004年3月,林某根据报纸上的一则“丰胸广告”,到某医院丰胸,医院为林某注射了丰胸凝胶。后林某因双Ru长期疼痛,又经手术取出凝胶,并因医院注射部位错误导致部分Ru腺切除,RuFang严重变形。经鉴定伤残八级和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林某起诉认为:医方没有丰胸手术的《执业许可证》,聘请非医务人员进行手术,导致施术失败造成本人伤害,属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手术时,医方没有如实告知所使用的医用材料并承诺此手术无风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林某对手术的风险应当明知,应当承担与风险相当的责任,自己医疗行为仅违反了部门规章,属医疗事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方为林某施行的丰乳手术,系超范围执业,医方不能证明术前依法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手术注射失当导致林某术后双Fu腺部分切除,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林某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丰胸可能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却轻信广告宣传,甘冒风险,接受手术,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医院支付了一笔赔偿金,但林某却留下终生残疾。

关于整形美容的看法(追求美丽整形的悲哀)(4)

一名女子到医院就诊,她前几年做过注射隆胸术,发现最近胸部越来越小,接近于没有。却在肚子上发现一个大包,包越来越大,胸部也彻底空了。医生检查后发现,该女子肚子上的大包就是隆胸填充的材料,该材料早就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某整形美容医院在给一位女性进行隆胸整形手术时,突发意外,导致接受整形术的女子不治身亡。家属获得巨额赔偿后,忍痛将女儿的遗体安葬。为了追求美丽而献出生命,这个代价确实大了点。

当今时代,通过整形弥补自己的缺陷或者追求更美丽,已经被许多人所接受。通过整形尝到甜头的女性越来越多,致使整形的范围越来越大。从脸部到臀部,许多女子都敢于冒险试上一试。但整容行业中掺杂了些许不良整容机构,甚至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的的整形机构也有许多。

有的整形机构设施简陋,没有技术力量,他们采取借医生施术的方法开展整形业务。他们对外夸大宣传,甚至敢于无证开展整形项目。有些整形机构就是个体户,资金力量不足,为节省成本导致手术室设置不符合条件,手术室的空气、环境、器械也不进行有效消毒,甚至不做术前检查,一旦发生风险就因不具备抢救措施,而发生难以挽回的伤害结果。

笔者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些案例:胸部整形不对称,需要二次施术修复;胸部植入的假体破裂或移位,需要重新施术;隆胸后,包膜挛缩,RuFang变硬;隆胸后的形态不美,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发生术后血肿,需要取出假体,清除血凝块,充分止血后,重新将隆胸假体放入;隆胸感觉异常,胸部始终有异物感,等等。

笔者曾经代理一女子丰脸术后的不良反应,与长春的一家美容院进行交涉。笔者到该院后发现,在该院开展整形术的医生是大连某美容院的“走穴”医生,大连的这家美容院的总部在上海。由于长春的这家美容院无法说明自己的医疗美容资质,对其开展的美容项目无法说明合理性,最后,医院赔偿了当事人5万元钱后双方和解。

关于整形美容的看法(追求美丽整形的悲哀)(5)

其实,整形或医疗美容项目无论技术再高,都是在健康的肌体上进行的手术。对于生理外形有缺陷的人来讲,接受整形或美容医疗是不得以而为之,即使对健康的机体进行破坏,受术者也得接受。比如,颚裂者,不进行手术则无法形成正常人的容貌和正常的功能。对于因意外致使身体或容貌遭受损害的患者,整形手术是使其恢复正常外貌或生活能力的主要方法。这种整形手术,其中的医疗成分大于美容成分,这是许多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整形或美容。

一些身体健康只是外貌不理想或者有稍有缺陷的人,希望通过手术提高自己的自信心是可以理解的。他们要解决的不是生理缺陷,而是要追求一种完美,这种追求可能为自己带来风险。本文所介绍的几个案例,都是因追求美丽不成而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有一个年轻人嫌弃自己个子较矮小,他向医院要求施行断骨增高术,但该手术所产生的后遗症风险也是很大的。最后,这个小伙子虽然身体确实增高了,但人也残废了,其教训不谓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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