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而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三名及以下)以及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总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

一、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少于3年,但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并无任期届数的限制。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需要股东会审批)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需要股东会审批)

6、制订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需要股东会审批)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需要股东会审批)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总经理)聘任权在董事会,不在董事长。没有董事会的情形下是执行董事。对于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有提名权,董事会拥有最终聘任权。

三、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都不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决议规则: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多少票数通过决议,由公司章程决定,但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四、公司经理

在法律规定中,只有经理这个称呼,没有总经理的称呼。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不是必须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可以自主决定)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只是提名)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以外的非高管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无表决权。公司的高管人员一般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

举例:某家公司的股东是三个法人(企业),在公司章程里对董事会的约定如下:

白话公司法Igt,白话公司法Ig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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