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平平 徐振梁 杨晓怡

#香港尽调


香港上市公司内控全解析(跨境投资交易与上市穿透核查下)(1)

导语

在跨境投资交易里的股权投资架构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境外或离岸法域下设立的持股公司,比如境外投资人的持股SPV,红筹架构中在开曼设立的拟上市主体以及其在BVI、香港等法域设立的中间级持股公司。在资本市场项目中,无论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还是后续定向增发,对境外子公司或境外股东SPV的股权架构核查都会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环节之一。以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为例,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其中第五条规定,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由于离岸法域的特性,就这些离岸主体的尽职调查,往往难以从公开途径获取最新的且全面及完备的资料信息。本系列文章将着重对BVI、开曼以及香港三地公司进行穿透核查的渠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探讨,希望对读者做类似项目有所助益。

众所周知,BVI和开曼公司信息具有较高保密性,公众难以从公开途径查询到公司内部具体信息。香港相较于BVI和开曼这类纯粹离岸法域而言,其公司注册信息及查询途径相对透明公开,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上,可以付费查询到公司的章程、股东信息、董事信息、公司秘书信息、周年申报表、注册办事处地址、押记情况等信息。但尽管如此,因为香港公司注册处上可查询的信息(“外档信息”)往往为在相关事项完成后且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的登记,因此外档信息并不一定是最新且有效的信息。这个时候就需要香港目标公司配合提供其内档文件,从而作出进一步核查。根据《公司条例》,香港公司必须配备一名公司秘书保管及时更新公司的内档文件,这包括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公司秘书名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及押记登记册等。

1、章程

公司章程是可以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查询到的信息。根据《公司条例》,公司应在章程修改生效后的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修改登记申请(仅变更公司名称的,无需登记),因此,通过查册获得的章程不一定是最新有效的。进行穿透核查时,需要目标公司配合提供最新的公司章程及其修订。

2、董事信息

董事信息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查询。根据《公司条例》,公司应在董事变更(包括委任、停任)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更改通知书。因此,通过公司注册处网查册获得的董事信息不一定是最新有效的。进行核查时,需要目标公司配合提供最新的董事名册。

董事名册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到,根据《公司条例》,香港公司须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某订明地方备存一份采用中文或英文的董事名册,上需载有董事或备任董事(如有的话)的详情(例如姓名/名称,委任/停任日期、住址、国籍、出生地/注册地、出生日期/注册日期等)。核查时,需要目标公司秘书配合提供该内档文件。

3、股东信息

根据《公司条例》,股东是指(a)该公司的创始股东;或(b)同意成为该公司股东的人,而该人的姓名或名称是以股东身份记入该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股东信息可以从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查到,但由于公司无需单独就股东变更在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申请,仅需在当年的周年申报表中予以更新即可,通过查册获得的股东信息不一定是最新有效的。因此,如果想要查到最新的股东信息,需要目标公司配合提供最新的股东名册。

香港公司的股东名册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到,根据《公司条例》,香港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或某订明的地方备存股东名册,上需载有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被记入该股东名册成为股东的日期及任何人不再是股东的日期。有股本的公司须将以下信息,连同有关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记入股东名册:(a)每名股东所持股份,如该等股份有号码,则须以其号码将每一股份加以识别;及(b)已就每名股东的股份缴付的款额,或获同意视为已就每名股东的股份缴付的款额。进行穿透核查时,需要目标公司秘书配合提供该内档文件。

4、公司秘书及资料保存

根据《公司条例》474条,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自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起,在根据第67(1)条交付处长的法团成立表格内指明为公司秘书的人,即担任该公司的首任公司秘书。公司的公司秘书 (a) 如属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及(b)如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或须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公司秘书会保存一些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内档文件,包括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押记登记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商业登记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因此在进行穿透核查时,对于无法从公开途径查询到的资料,通常需要公司秘书配合提供。在启动尽职调查的初期,可以将所有需要目标公司配合提供的文件及信息,以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并交由目标公司按照其要求提供。

5、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香港公司须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某订明地方备存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无需公开登记。根据《公司条例》第653C条,对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或实体应登记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根据《公司条例》附表5A,重要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或有直接或间接任免过半董事的权利等。如果该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控制下的公司,则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应登记为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653I条,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该公司知道的每名重要控制人的以下详情:若该重要控制人为自然人,则须载有该人的名字、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所持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该人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该人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若该重要控制人为指明实体,则须载有该实体的名称、主要办事处的地址、该实体的法律形式及管辖法律、该实体成为该公司须登记人士的日期、该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性质;若该重要控制人为法律实体,则须载有该实体的名称、注册编号及注册办事处地址、该实体的法律形式及管辖法律、该实体成为该公司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日期、该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性质。此外,就该人的须登记更改而言,须载有(i)该项更改的细节;及(ii)该项更改发生的日期。登记册还须载有(a)最少一名有关公司根据第653ZC 条指定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及(b)根据附表5C须就该公司在该登记册注明的所有额外事项。在尽职调查时,一般会需要目标公司配合提供该内档文件。

6、公司注册处及在公司注册处能查到的资料

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的官网为https://www.icris.cr.gov.hk/csci/,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查询的信息包括:

(1) 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公司注册证明书载明公司编号、公司名称、公司类别(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成立时间等内容;公司注册证明书系该公司已根据《公司条例》注册为法团的证明

(2) 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

公司应在有关更改公司名称的特别决议通过后起15日内,将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公司名称的更改,在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之日生效

(3) 公司章程

公司应在章程修改生效后的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修改登记申请(仅变更公司名称的,无需登记)

(4) 股东信息

公司无需单独就股东变更在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申请,仅需在当年的周年申报表中予以更新即可

(5) 董事信息

公司应在董事变更(包括委任、停任)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更改通知书

(6) 公司秘书信息

公司应在秘书变更(包括委任、停任)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更改通知书

(7) 周年申报表

私人公司须就每一年(其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而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将周年申报表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8) 注册办事处地址

公司需于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后15日内,将更改通知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9) 押记情况

公司需于指明押记设立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登记申请;除另有规定外,未予登记的指明押记相对于该公司的任何清盘人及债权人而言无效

(10) 股份配发申报书(Return of Allotment)

有限公司需在股份配发后的一个月内,将指明格式的配发申报书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11) 更改股本的通知

公司需在更改其股本后一个月内,将更改股本的通知递交给公司注册处登记。

(12) 股本币值重订的通知

公司需在有关股本币值重订的决议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将股本币值重订的通知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13) 更改某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通知

公司需在某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更改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批准更改的决议及更改通知。

(14) 赎回或回购股份申报表

赎回或回购任何股份的公司应在该等股份交付该公司的日期后15日内,将赎回或回购股份申报表递交给处长登记。

(15) 债权证或债权股证的配发申报书

公司需在债权证或债权股证配发后一个月内,将申报书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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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交易与上市穿透核查下,香港公司主体尽调清单指南(香港公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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