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约为12000万元,含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工程总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调整标准》执行,以最终结算为准本工程项目结算(含变更、签证部分)执行 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 年《全国统一修缮工程概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图5套,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最新的计量计价规范标准版本?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最新的计量计价规范标准版本(新旧计价文件的适用对象不同)

最新的计量计价规范标准版本

一、概况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约为12000万元,含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工程总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调整标准》执行,以最终结算为准。本工程项目结算(含变更、签证部分)执行 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 年《全国统一修缮工程概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图5套。

二、问题争议

因双方对工程超高费中人工费调差存在争议,且鉴定机构不能给出明确认定。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适用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该费用不应计入。承包人认为应按2004 年消耗定额标准计算超高费、架子费中的人工费,应增加1532911.91元。经鉴定机构建议原审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及鉴定机构向陕西省建设委员会定额办公室咨询。该定额办公室工作人员口头答复费用原则上允许调整,关于计算基数的问题,一可参考1993年颁发的232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二可参考2004年消耗定额相应的人工费计算基数计取。

三、后果及影响

经查,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具体工程总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调整标准》执行,工程项目结算执行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以最终结算为准。上述定额对超高费、架子费中的人工费虽未明确规定调差问题,但该两项费用是对施工方施工操作难度的增加而给予施工方人工费用的补偿。鉴定单位根据相关定额主管部门的咨询意见,鉴定确定涉案工程超高费、架子费中的人工费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因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计算采用1999年定额,而1993年定额至1999年定额属于定额计价体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2004年陕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属于清单计价体系,两者计价方式不同。故涉案超高费、架子费中的人工费应当根据鉴定单位第一种鉴定意见确定,即超高费、架子费中人工费应增加1198189.42元,涉案工程总造价应为140576976.82元。

四、笔者认为

第一、本案项目的合同计价方法为按照预算定额计算,也即通常所说的可调价合同,分别执行建筑、安装和修缮相关的三个定额文件。第二、定额办公室的答复也是模糊的,未能给出确定的答案,这给当事人造成了新的造价争议。第三、法院区分了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方法的不同,根据双方当事人之前约定,决定适用统一、连续的计价方法。当然,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详细解读两份计价文件的内容加以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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