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黑结婚》故事梗概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根据地刘家峧村的青年队长、杀敌英雄小二黑,与本村俊美聪慧的姑娘小芹相爱。但因违背了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父母亲的意志,遭到了各自家长二诸葛和三仙姑的强烈反对。其时,担任村干部的流氓恶棍金旺,亦凭借手中职权,兴风作浪,罗列罪名,趁火打劫,对小二黑和小芹进行残酷迫害,几乎使这对恋人的爱情夭折。后由抗日民主区政府区长出面支持,经过一番斗争,惩办了流氓恶棍金旺,教育了封建愚昧的落后群众,此时的二诸葛和三仙姑也表示支持儿女的婚事。至此,这对追求婚姻自主、向往美好生活的情侣,终于如愿以偿。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1)

赵树理于1943年创作的这部小说《小二黑结婚》中的生活原型,基本上源于左权县横岭村。

这是一个悲痛的故事,主人公的原型,一个是民兵队长岳冬至,一个是妇女主任智英贤。智英贤相貌出众,也是抗日斗争里的积极分子。两人的相互爱慕和交往引来了村里人的非议和几位智英贤追求者的妒嫉。因为他俩都是“已婚”的身份,岳冬至从小定了娃娃亲,有童养媳;智英贤则被爱财的父亲收了彩礼,聘给一个年纪与父亲相仿的富商为妾。那几位追求者本想教训一下自己的“情敌”岳冬至,却不料令其死于非命...1943年的一个深夜,他们逼岳冬至承认和智英祥“私通”,冬至不服气,他们拳打脚踢打死了岳冬至,还把他吊在牛棚里,说岳冬至是自杀。

正在左权搞社会调查的赵树理知道这个事情后非常气愤,就主张岳冬至的父亲到抗日政府去告状,并亲自代写了状纸。县公安局立即立案调查,赵树理也随同前往,到横岭,下武安,旁听审理。20多天的奔波,引起赵树理一连串沉思。

5月,赵树理以此为素材,写出了《小二黑结婚》,一共12章,连标点符号总计80688个字,把一起因遭坏干部迫害而造成的婚姻悲剧,变成一出脍炙人口的喜剧。彭德怀看过原稿后批示:“像这样从群众调查研究中,写出来的通俗故事,还不多见。”建议立即在边区出版发行。赵树理因此一举成名,《小二黑结婚》也成为我国解放区文艺创作的代表作之一。

如今的横岭村,还留有赵树理住过的房屋、岳冬至、智银祥旧居以及吊岳冬至的牛圈废墟。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2)

横岭村绿树掩映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3)

横岭村1937年的老井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4)

岳冬至家旧址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5)

“二诸葛”家旧址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6)

“二诸葛”家的神龛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7)

赵树理在横岭村居住地——巩来英家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8)

赵树理在横岭村有情况时的藏身地

附:“小二黑案件”判决书

小二黑结婚的原型人物(读过小二黑结婚)(9)

左权县县政府刑事判决书

法字号第六十六号

被告:史虎山 男 未满十八周岁 本县横岭村人 业农 中农

王天宝 男 二十岁 同上

石羊锁 男二十五岁 同上 救联会主席 中农

石献瑛 男 二十一岁 同上 村长 富农

上列被告因杀人一案经本府审理判决如下:

主文

史虎山踢死岳冬至因其尚未成年,减除有期徒刑五年,剥夺公权五年。王天宝殴伤岳冬至身体,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公权一年六个月。石献瑛、石羊锁滥用职权,命令史虎山、王天宝殴打岳冬至,各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公权一年。岳冬至死后占用棺材洋一百六十元,葬埋时食用小米六十三斤,炒面四十五斤,由史虎山、王天宝、石献瑛、石羊锁共同负担。

事实

阴历三月十六日,横岭村妇救会清查户口时,岳冬至说,妇救会你们出鬼甚哩。赶到黑夜,妇救会提出岳冬至骂妇救会是出鬼的,要灌妇救会大粪。并说,岳冬至打老婆,召集妇女十余人开会斗争岳冬至。但岳冬至坚决不承认错误。史虎山是该村青年部长,因与岳冬至争风嫖娼,怀恨在心,提出岳冬至不服从调动,岳冬至也不接受斗争。解散后,村长石献瑛、救联会主席石羊锁无法解决,乃令史虎山、王天宝捆住岳冬至往拨水圪道村公所解决,并说,他如不走,可以打他几下。岳冬至被捆住后躺在地下不动,王天宝即拿起木棍殴打岳冬至脊背,后史虎山又夺下木棍殴打岳冬至脊背、屁股等处。岳冬至仍不起来行走,史虎山不妨(防)一脚踢到其肾囊上,因而致命。岳冬至被踢死后,该史虎山束手无策,石献瑛、石羊锁乃设计将尸体抬至岳冬至牛圈内吊起,说他是上吊而死,以图掩盖自己罪过。翌日早晨,岳冬至的哥岳三喜到牛圈赶牛时发现尸体。嗣经本府派员前往检验尸体得脊背屁股两腰肾囊上均有黑青伤痕,颈上有绳伤一道,发白色。确系初而殴打继而踢在肾囊上踢死。经本府审讯,结果各该犯均供认前情不讳。是为本案事实。

理由

查史虎山与岳冬至因争风嫖娼结下仇恨,此次踢死岳冬至本应偿命。唯以踢死岳冬至的原因系初而殴打继而不妨一脚踢死,并非主(执)意要致命岳冬至以死,且该犯年未满18周岁,尚未成年,依法应减轻,故从宽处理,免于判处死刑,以冀自新。王天宝伤害他人身体,应以伤害论罪。石献瑛、石羊锁滥用职权,命令史虎山、王天宝捆打岳冬至,应以渎职论罪。各该犯之犯罪行为经本府审讯,结果既已均供认不讳,显系构成犯罪已属无疑。基上结论,爰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如主文。

对本判决如有不服,应于接受(收)判决后十日内,向本府声明上诉于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并记。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五日

左权县县政府刑庭

县 长:巩丕基

代理承审:牛子祥

书 记:木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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