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们部门组织半年度业绩达标旅游,特别邀请了公司一把手参加。组织的旅行社很用心,活动也很精彩,尤其是旅游景点的地接导游Z姑娘——一个瘦瘦小小的年轻女孩——全程陪伴,安排照顾很是周到。为了表达谢意,我们在行程结束之前的最后一天晚上邀请Z姑娘一起吃了个饭,一把手也出席了。

一把手爱喝酒,我们安排Z姑娘和他坐在一起,在席位上放了酒具,斟了酒。看到座位上的酒杯,Z姑娘面露难色,说是不能喝酒。我们也没当回事,以为这不过是平常不过的托词而已。

吃饭的时候,大家照例轮番互相敬酒,气氛很活跃。到了Z姑娘的时候,她说什么也不喝。轮到一把手给她敬酒的时候,Z姑娘还是不喝,一把手只好尴尬地放下酒杯,但是脸色便有点难看。

这时随团的导游便劝说Z姑娘,说是领导觉得她辛苦了,敬酒是为了表达谢意,她无论如何都要喝一点。Z姑娘没有办法,只好象征性地喝了一点。后来其他同事给她敬酒的时候,她有喝一点的,也有不喝的,大家也不再勉强了。

我们估计她总共喝了不到一两的样子,但是脸已经很红了,出来走路都有点不稳,我们这才知道,她是真不能喝。接下来我们到当地一个剧场看演出,她都没去。第二天导游告诉我们,我们在看演出的时候,她坐在剧场门外的石阶上大哭,不久被另一个女同事搀扶着回到了酒店。

后来在朋友圈看到她发的一段话,“尊重别人有这么难吗?有时候你以为不过是举手之劳的事,对于别人却是灭顶之灾!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难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难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

我的心情便一下子变得沉重起来。我们常常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很好理解,自己不喜欢的事不要强加给别人。这句话出自《论语·颜渊》,“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仁”的范畴的核心原则,它表达的是一项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准则要求人们在居家生活、人际交往乃至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应本着尊重他人、体谅他人、理解他人的心态去展开活动。

孔子认为,这种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行为准则就是“恕”。在一切社会互动领域贯彻了这一准则,就能“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就会在自己的行为中充分体现出“仁”的品德。因此,在他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价值取向,理所当然,它也应作为“仁”的核心。

这种“己所不欲”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不能强加给别人;但是那些”己所欲“的事就可以随便“施于人”了吗?比如我们都认为大家在一起喝点酒是很愉悦的事情,但没想到,在Z姑娘眼里却成了一种”恶行“,这个玩笑真的是开大了。

实际上这种“己所欲,施于人”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太多了,比如我们总是抱着“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理念,为孩子报各种各样的补习班、培训班,搞得他们小小年纪苦不堪言。一些老人总是对于自己孩子的婚姻、生活等横加干涉,说起来他们都是为了孩子们好。再比如妻子不准丈夫随便在外面吃饭、泡吧和打牌,其实大多是为对方的健康和家庭着想,但是大多数男人并不会心甘情愿地服从“管束”。至于同事、朋友之间这种“好心办坏事”的事例更是数不胜数,误会往往就由此产生。

其实,从逻辑学意义上讲,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己所欲,施于人”的命题成立,因为己所欲,别人未必所欲,所以也不能强加给别人。

总之,在人际交往中,无论是否“己所欲”,都不能“施于人”即强加给别人;给别人东西,只有一个标准,即以别人意愿为标准。要看对方自己是否愿意,而不能依据我们的标准来强加给别人。

至于有一些人不问青红皂白,一意孤行,做一些伤害别人的事情,或者强迫别人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那已经涉及违法犯罪了,更是为我们这个社会所不齿的行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难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难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难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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