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发生了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

劳动关系中形成权利与义务(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1)

王某诉A集团、A集团建筑公司、B集团劳动争议案

要点提示

劳动者未提供一天劳动,亦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协议,仅凭《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主张档案在用人单位,不意味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原告王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A集团之间于1987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A集团支付其在此期间生活费,以及请求A集团、A集团建筑公司、B集团连带赔偿其档案丢失损失6万元并补办人事档案,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各项裁请求后,王某于2010年10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在1987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27日期间与被告A集团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A集团支付其自1987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27日的生活费80,784元;(3)被告A集团自200年10月起按每月1500元在原告生存期间向原告支付养老金;(4)被告A集团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原告报销医疗费;(5)被告A集团、A集团建筑公司、B集团连带赔偿造成原告档案丢失的损失6万元;(6)被告A集团A集团建筑公司、B集团为原告补办档案。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1974年知青返城后被分配到B集团所属中心医院工作,1987年北京市人事局向B集团发出了商调干部函,随后B集团于1987年3月5日发出了同意调出的通知,同时主抄送了A集团,并于1987年7月10日为原告办理了工资转移单。1987年8月8日,北京市人事局向A集团发出了介绍信。在此情况下,A集团介绍原告到其下属的建筑公司工作,但A集团和A集团建筑公司实际未给原告安排任何工作,原告一等就是数十年,上述被告从最初告知原告耐心等待,之后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原告无奈开始上访,至今没结果。如今原告已过退休年龄被告也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且因为三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原告王某称,由于三被告对其转格及工作调动一事互相推脱,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困顿没有保障。

被告A集团辩称,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A集团从未接收和保管过原告的档案,也从未同意接收原告,原告亦从未在A集团上过一天班,与原告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此外,本案另一被告A集团建筑公司一直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人事权,自主管理档案,A集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被告A集团建筑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核查公司保存的人事档案及异动登记台账,均没有原告的任何记载,原告当年系为了办理户ロ进京,故形式上办理了转移档案手续,实际A集团建筑公司没有接收原告的档案,与工作调动没有关系。

被告B集团辩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其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已于1987年3月16日调出B集团,档案于1985年10月25日邮寄到了A集团建筑公司,且B集团收到了A集团建筑公司的回函,档案丢失的责任不在B集团,B集团没有义务为原告补办。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原告档案转至被告A集团建筑公司处,能否认定原告与被告A集团建筑公司的上级单位A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当庭认可其实际从未到A集团工作过一天,亦末领取过相关报酬,其提交的1987年8月8日北京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与A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难以支持。被告A集团建筑公司对B集团出具的(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真实性无异议,综合考虑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A集团建筑公司已于1985年10月收到了王某的档案材料,现A集团建筑公司不能就其未接收档案提供充足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王某档案已转出到其他机构,其应当对王某档案丢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3条的规定,判决:(1)A集团建筑公司赔偿王某档案丢失损失60,000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关系中形成权利与义务(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2)

评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仅凭档案关系的存在,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原告王某一直主张其档案在A集团建筑公司,A集团同意接收但未给其安排工作,因此其与被告A集团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王某当庭认可其实际从未到A集团工作及领取劳动报酬。因此,王某要求确认其与A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启示

本案据A集团建筑公司称系当年为原告办理进京户口而引发,故A集团建筑公司形式上办理了转移档案手续,但公司保存的人事档案及异动登记台账,均没有原告的任何记载。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必须规范管理,维护企业权益,谨防某些人员利用档案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向企业主张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上和声誉上的双重损失。

劳动关系中形成权利与义务(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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