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离婚了,回顾一下古代人是如何合理合法抛弃自己的妻子的

12月22日,知名艺人杨幂与刘恺威结束了5年的婚姻生活,宣布了协议离婚的消息。

盘点杨幂和刘恺威离婚离得好(杨幂与刘恺威离婚了)(1)

传种接代是生物的本能,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制度。婚姻制度的建立标志了人类结束了“只知其母,乃不知其父”的蒙昧和混乱,逐步开始建立文明、有序的繁衍生息规则。

中国古代流行时间最长、最基本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习惯将古代的婚姻制度概括为“一夫多妻制”,实质上这是不准确的。根据古代的制度,妻和妾在身份、地位、权利等方面是有着巨大的而本质的差异的。而今天校正为“一夫一妻多妾制”才是准确的。

古代的男人,妾可以有多个,但妻子(正妻)只有一个。按照规矩,古代的妾相对妻是低人一等的,妻子必须按照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明媒正娶,而妾只需要告知家中长辈同意,无需媒证,无需举办婚礼仪式就可以接娶过门;妾每天必须按照仆人对待主人的礼节对待妻,有晨昏定省的规矩;妻生的孩子是嫡子,具有完全的继承权,妾的子女称庶出,也只能将生身母亲称作姨娘,在继承权上也大打折扣。妻位空虚的时候,妾若要“转正”,又必须按照娶妻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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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建立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基础上的。可以说,在古代的婚姻制度之下,夫妻一方中的女人是没有任何地位和权力的,这些权力包括姓名权、财产权、教育权和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权力。

至于我们今天在各类文艺作品中看到的那些女强人、女家长、女管家甚至女皇等,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出现这样的情况简直比凤毛麟角还罕见。那些“女中豪杰”的出现,是一个女子优秀到无可复加的地步,又兼具了机缘巧合的好运气才可能出现的。正常的古代社会下,是不允许也不支持出现这种“阴盛阳衰”的情况的。

即便是在一些仅仅依赖个人才华的领域,例如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也很难出现有杰出成就和声望的女性。古代社会不赞同女性介入这些领域,除非才华太过傲人、成就太过突出,否则整个社会对此是出于压制状态的,所以才有“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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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东西,有立就有破,婚姻关系也是如此。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配偶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关系解除;另一种就是人为导致的,婚姻制度调整的重点就是这种有人为因素参与的婚姻制度的建立和解除。古代社会,人为参与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规范强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有义绝、和离、呈讼三种形式;另一种是由婚姻当事人自愿做出解除决定的。前者依法律,后者依礼制。

根据《唐律疏义》,五种夫妻间及与相互的亲属间发生殴打、谩骂、杀害、通奸行为的,即构成“义绝”,官府一经查实,即使夫妻双方已经达成谅解,还是要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和离”比较近似于现代社会的协议离婚,双方如果认为感情不和、婚姻不幸福,就可以向官府提出协议离婚。但在古代“好女不嫁二夫”的贞洁观的压制下,“和离”制度几乎就是形同虚设。如果出现丈夫或妻子逃亡三年以上等情形的,其中一方可以向官府递交诉状要求离婚,这就是“呈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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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社会中权力的“真空”,也体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中。除过由法律介入的“和离”与“呈讼”两种途径,古代社会的女性是再无权力主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也古代女性可悲的地方之一,建立婚姻制度不允许自由恋爱,而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自主选择的自由,解除婚姻也无自由可言。必须明确而且重申的一点:在古代,不管哪种情形下的婚姻关系解除,女性都是没有财产权的。这一点不同于现代社会,离婚诉讼的多半纠纷都是源于财产分割。

剩下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则是依据礼制赖规范的,并且主动权全部掌握在男性手里的,这些制度被统称为“出妻”、“休妻”,也就是丈夫可以合情合理抛弃、驱逐妻子的制度。到了汉代的时候,社会上已经形成了所谓的“七出之条”这样的休妻制度。这七条制度,全部是针对女性的,如果女性触犯了其中任何一个,丈夫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休掉妻子,而不用背负任何道德和情感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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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出之条”分别是:不顺父母,不孝敬公婆,惹公婆不顺心的;没有生儿育女,让男方家庭有断绝香火的隐忧的;淫,在夫妻关系之外,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妒心强,爱吃醋、乱吃醋的;恶疾,有烈性传染病或者重大残疾、不治之症的;多言,也就是喜欢当长舌妇,热衷搬弄是非,破坏家庭和邻里团结的;盗窃,不光是指盗窃了其他公私财产,就算是私自处置了男方家的财产,也属此列。

“七出之条”是在现代人看来非常有争议的社会规则。有的人认为,“七出之条”对调整婚姻关系、稳固家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例如不孝、多言,即使是现代社会,也很少有男人可以容忍妻子欺凌自己的父母,到处搬弄是非,搞得到处乌烟瘴气;例如发生婚外情,这即使放在当今社会,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头号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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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把不孕不育和恶疾放在“七出之条”里,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就非常不人道了。不孕不育有时候也有男性的原因,即使是女方的原因,也属于生理问题,实在不应该作为抛弃妻子的理由。古代允许纳妾,传宗接代的任务可以由妾来承担。而且一旦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的女性,被抛弃以后就意味着终身无可依靠,这是非常残忍的。再就是恶疾。一个女子患病了,按照情理丈夫应该承担起治疗和照顾的责任,即使是传染病,也可以隔离治疗,绝不能用一个堂皇的理由将其赶出家门,任其自生自灭吧。仅这两条“出妻”理由,就可以让人感觉到古代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的惨无人道和荒谬冷血。

在秦汉交接之际一直到西汉末年,由于社会动荡的缘故,婚姻制度一度陷入了非常混乱的地步,很多男子可以用一些很奇葩的理由抛弃妻子,即使这些理由并不在“七出之条”之内。所以古人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又在“七出之条”之外,形成了“三不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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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去”的规则就是在三种情况下,丈夫不能休妻或者出妻:有所取无所归(结婚的时候娘家有人,后来娘家人都去世了,这个女人被赶回娘家以后无依无靠,没有着落了);与更三年丧(古代的丧礼制度,父母去世后,必须守孝三年。这个三年也就是27个月,倘若妻子陪伴丈夫守过孝制的);前贫贱后富贵(结婚的时候男方家里贫困,结婚以后家境逐渐好转,甚至过上了富贵生活的)。

“三不去”一直被人认为是古代婚姻制度里最具温情和人性的部分。古代的女子没有财产权,如果被赶回娘家,娘家又没有了亲人,那命运和结局就会变得异常凄惨,所以“三不去”的第一条是非常合理的。“与更三年丧”这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孝道的重视,“百行孝为先”,一个能够恪守孝道的女人,会被人认为是德行端正可敬的,离弃这样的女人的男子,会被人诟病为失德。

至于第三种情形,对于现代社会也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一个女子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心态,嫁入一个贫寒的家庭,然后恪尽妇道,相夫教子,帮助丈夫及整个家庭过上了好日,然后人老珠黄、美人失色了,男方就要抛弃老妻,另寻新欢,这即便在当今社会也被人认为是很不道德的。所以,汉代的时候宋弘那句名言“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既是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对于现代的家庭美德的构建,也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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