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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复议
对行人在施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二)在施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责任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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