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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指数构建(利率限制的经济学分析)

利率市场化指数构建

朱悦

在许多国家,信用卡是必需品。但是,有的国家还在争论信用卡算不算违禁品。比如在土耳其,该不该有一张信用卡,怎么用信用卡,都还是有待讨论的问题。以《古兰经》和《圣训》等为核心的沙里亚法,在当地社会生活中有很重要的地位,而前者是明文规定禁止利息的。而信用卡这种类型的金融工具,设计中很难完全避免利息。比方说,逾期了银行要收取罚款,是否违规?

土耳其银行内部,都设了由有声望的教法学者组成的,专门的沙里亚法委员会,但他们的意见也不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就不该用信用卡,有的学者认为可以用,但一定不能逾期,还有的学者认为,银行可以对逾期还款收费,标准是相应的“失去的利润”,各执一词。而土耳其和其它伊斯兰国家,这方面规定又不完全一致。

这类争端不是哪个国家独有的。对高利贷的负面评价,以及限制“过高”利息的主张,在世界各地、各个年代都能找到。柏拉图在《法律篇》里提到:人们不该在没有当作朋友的人那里存钱,也不该放债取利,因为借钱的人完全可以既不还利息,也不还本金。他在同一本书里讲:钱是不能自我繁殖(barren)的,影响了亚里士多德。后者提出:引入货币是为了便利交易,但收利息却让货币自我增值。这是最不自然的赚钱方式,应该反对。

除古希腊哲人外,对西方文化影响深远的另一源头《圣经》,也反对收利息。《申命记》强调:兄弟间(指两个天主教徒之间)借贷,不应该收利息。1179年的第三次拉特兰公会议正式颁布教会法:放贷的天主教徒要被开除教籍。一直到16世纪规定松动,之间很长一段时间,借贷生意只有犹太人在做。

这些都是绝对禁止收利息的,如果说只是给利息设一个上限,例子就太多了。包括美国很多州,到今天,利率还有法定的“天花板”;我国法律也不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如果我们把借贷,看作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利息看作为此支付的价格,可以总结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思想层面,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应该限制,这个观点得到广泛支持;政策层面,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许多国家,都在执行着这个限价政策。

对这一限价政策,可以问两个不同的问题。一是这样做有什么效果,二是当时的统治者,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规定。前一个问题探讨限制价格之后,借贷市场的供需双方具体会受到什么影响。同时,也要分析政策对社会各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影响。认为限制高利贷可以保护弱势群体,这类观点很常见。后一个问题具体探讨统治者有什么激励去执行这个限价政策。统治者也是社会组成之一,这一问是前一问的深入。

对前一点,李金铮教授对抗日根据地借贷的研究,是个很好的例子。当时有两项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一是禁止高利贷,既禁止“利滚利”、“驴打滚”、“臭虫利”等容易导致高额利息的复利计算方式,也禁止“现扣利”、“出门利”等预先扣除利息,实际提高利率的借贷方式;二是减租减息,规定年利率一律不得高于10%或15%。旧的债务积欠,利息如果高于这个水平,要降到这个水平;如果不足这个水平,按原利率计算。

粗看起来,这应该是改善农民处境的政策:一是借钱的利率下降,二是旧债需要偿付的利息减少。事实却并非如此。1942年,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下称《决定》),一语道出其中利害:“抗战以后,是借不到钱的问题 ,不是限制息额的问题。各根据地都未认清这个道理,强制规定今天息额不得超过 1 分或 1 分半 ,这是害己的政策。”当时晋察冀边区的工作报告提到:利息降低后,借贷关系一般停止了。

有息借贷相当于买卖资金的使用权。市场上有资金供给方,也有需求方,后者在当时,常常是当地的农民。从供给者角度来说,借钱有风险。一方面是旱涝等灾害,可能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另一方面是对方可能赖账。此外,用自己的钱经营生产,自己要负担全部风险。如果是借来的钱,即使破产,自己也未必要负担全部风险,决策会因此更加冒险。考虑这些因素,借出资金的一方,会要求一定利息,来补偿承受的风险。

从需求方来说,能否借到钱也是性命攸关的事。许多工商业需要依赖资金周转,而当时的农民,如潘光旦先生所言,“(借债)是为了维持全家大小的生活,往往包括当天的夜饭在内。利息低固然要借,利息过高也不能不借。除了马上自杀,完全不做苟延生命的打算。在借债和不借债之间,是丝毫没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利的。”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需求弹性非常小。

这样,减轻利息负担,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就明白了:首先,当时供给方出借的风险不低。如卜凯言及:“贷款风险甚大。而贷款来源,大多漫无组织,致放债人不得不高其利率。”当时的乡间,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甚发达,互相竞争的资金供给机构有限。其次,需求一侧弹性很小。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均衡利率很高。

限制最高利息,相当于限制资金使用权的最高价。在标准的供需框架中,如果最高价高于或等于市场均衡价格,限价没有影响;如果低于均衡价格,会发生配给,有一部分借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这正是政策的实际效果。但是,借不到钱对农民生活负面影响很大。所以,1942年,中央在《决定》中提出:“抗战后的息额 ,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 ,听任民间自行处理 。政府不应规定过低利息额,致使借贷停滞 ,不利民生。”

抗日根据地的情况是个例,但基于价格理论的分析可以一般化。经济史学者Lyttken在2013年出版《古希腊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ncient Greek)一书中提到了古希腊梭伦改革的例子:债务奴隶制,相当于农民用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自由作抵押来借债。废除这一制度,相当于禁止这种抵押方式。虽然这一举措防止了自由民沦为奴隶,但当时雅典的下层民众并不满意,因为现在借钱变得更难了。

出台限制利率的政策,影响不止于配给。首先,政策无法覆盖实际中每一侧面,需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市场参与者可能采取各种办法绕过限制,比方说,用其它金融工具来隐藏利息。其次,一笔资金借贷,除了利率,还有许多其它条款,比方说有无抵押、借款金额、借款利率、逾期罚款等。如果利率上限被政策卡住,借款者可能在其它条件上让步来争取贷款,比方说提供更多的抵押品。

教会法对“高利贷”这个概念的处理,能很好地说明第一点。按第三次拉特兰公会议的结论,要惩罚的是“明显的高利贷行为(usurarii mani-festii)”,这两个词都需要解释。仅以“明显的”一词为例,有的认为需要本人公开坦白,有的认为需要在主教面前坦白。还有法学家认为,只要有两名证人指证,所谓高利贷行为就是“明显的”。解释如此繁杂,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成本。

借贷市场的参与者也会尝试掩盖高利息。最简单的是私下交易,像1940年的《晋绥边区》总论编就提到:农民之间借贷,由表面转入地下,同时仍有利滚利现象。Helmolz的经典研究《高利贷与中世纪的教会法庭》也提到:当时英国有一种叫mutuum的合同,形式是附条件的借贷:借100镑,不收利息,前提是必须买一件其它商品。这类合同常常是隐蔽的有息借贷。

许多在商业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也可以用来隐藏超出规定的利息,这一点给执法机构造成了更大的困难。按经济史学者Koyama在《辩“高利贷污名”》一文中整理的结果,当时欧洲,包括合伙制、匿名账户、海事贷款、抵押贷款、远期合同等,都曾经被用来隐藏利息。而禁绝这些金融工具,几乎不可能。

以合伙制为例。这一起源于古罗马的古老组织形式,今天还在法律、审计等行业有所应用。如果多个合伙人投资额相等,承担同等程度,这完全合乎教会法。但是,在当时盛行的commenda合伙中,一般是一方提供船舶、货物和所需资金,另一方负责航行和经营,双方利润份额不等,出钱的人拿大头,出力的拿小头。资金和人力的回报比例,很难断定“应该”是多少,因而也很难准确判断,合同里是不是隐藏了利息。

其它金融工具,性质也很难准确识别。像匿名账户,指的是存款人匿名将资金存到银行家那儿,而银行家会每年送上“礼物”。如果一家送的礼物少,存款人就会把资金转到另外一家。抵押贷款中,放贷的人每年可以收到拿来抵押的土地上的收获。海事贷款,本来是集资做航海生意,船到港偿付,出了意外则一笔勾销。通过调整集资总额和偿还额,这类合同很方便隐藏利息。后来还有所谓干海事贷款,和航海,关系实际上已经不大了。

因为这些安排也有用于合法目的的可能,实际的司法过程很复杂,双方要斗智斗勇。像mutuum在英国就是非法的,而部分以土地为抵押的借款在当时也被判为非法,因为土地上的收获物可以隐藏利息。一方出了禁令,另一方会想方设法绕过禁令;一方钻到了法律的空子,另一方又会设法去补上这个漏洞。后果是相关规定越来越复杂,看懂这些安排的门槛越来越高,社会耗在这类“猫捉老鼠”游戏上的资源也越来越多。

除了配给和规定日益繁杂,限制利率政策,第三个后果是导致借贷条约上其它条款变化。如果利息不能完全弥补风险,贷款方可能会要求更多、更优质的抵押品,同时调整贷款规模、缩短还款期限。展期的条件更苛刻,逾期的惩罚更严重。同时,贷款也会向富人集中,因为借给这些人更保险。限制价格这项因素,会把市场双方的竞争引向价格以外的其它因素。

经济史学者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兹举两例。Temin和Voth,在《一场有关利率限制的自然实验》一文中研究了英国的情况。1713年,英国收紧高利贷法限制,最高年利率从6%降至 5%。霍尔银行(Hoare’s Bank)利率应声而落,但平均贷款规模和客户群体结构都有很大变化。单笔贷款金额,平均数翻了近一倍,总贷款金额下降。能在名人录里查到的顾客比例明显上升,有抵押的情况也增加了。

Zegarra即将刊出的研究《高利贷法与秘鲁的私人信贷》,利用新整理的档案中,公证过的借贷合同,研究了19世纪秘鲁的情况。独立后,秘鲁摆脱了宗主国西班牙的统治,1838年时彻底废除了限制高利贷的条款。利率随之从6%左右,上升至约20%。小额贷款的利率上升最明显。借款期限比原来延长了约20%,而借款人中,政府官员、军官、律师等精英群体的比例下降了6%。

因此,文章开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限制利率的政策有什么效果,这里可以给出一个比较全面的经济学的回答。一是配给,能借到钱的人变少;二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借贷市场参与者会想方设法钻空子,而统治者也会回应;三是竞争转向其它因素,卡住利率,贷款规模、还款期限、有无抵押等条款都会随之调整。

这一政策,对社会各群体福利,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前面列出的三项影响提供了相应的答案。第一是配给,也就是利率限制以后,借不到钱的这部分人。他们的福利状况一般是变坏了,因为现在想借钱,借不到了。在抗日根据地和古希腊梭伦改革这两个案例中,借不到钱的都是比较贫困的农民,但他们借钱的需求常常是很迫切,要等着开锅的。因此,这部分福利损失可能很大。

第二是上有政策,下有政策。从这一项得利的可能有三个社会群体。一是懂得并能够利用这些复杂规定的人,比如律师和商人。二是能够请得起这些专业人士的人,比如能利用匿名账户的富豪,或者能够聘请好律师的商人。Seabourne 的研究《中世纪晚期伦敦的商业道德监管》里提到了一个事实:到15世纪,法官已经看不懂相关的案子了,需要请其它商人来帮忙。

统治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从中得利。这实际上也是开篇第二个问题答案的一部分,为何统治者会执行限制高利贷的政策。此处先举一个例子:Lunt的经典著作《1327年前英国与教皇的金融关系》(Financial Rela-tions of the Papacy with England to 1327)提到,英国主教不喜欢当地的意大利银行家,因为向他们借钱要收利息。但是,把这些人抓起来,或者开除教籍都不容易,因为他们有教皇撑腰。De Roover 的研究《经院法学、高利贷与外汇》(The Scholastics, Usury and Foreign Exchange)明确指出:高利贷法打击的,只是那些小规模的放贷人,而不会为难那些有国际关系的大银行家。他们为自己为教皇跑腿而自豪,是教会“特别钟爱的孩子”。

第三部分是借贷市场的竞争转向其它因素。以前面提到的,Temin和Voth的研究为例:银行现在更乐意放款给那些拿得出足额抵押,或者自己就很有声望的人。利率限制,将竞争引导向了对这些人更有利的方向。他们可以享受更低的利率,但没那么富裕,或者没那么有声望的人,可能就没法从霍尔银行借钱了。而穷人的福利相对来说要受损,因为他们可能原本就拿不出抵押。承诺多付利息,或者干脆放弃自由,是仅有的筹码了。

有研究验证了这一点。美国到现在还有高利贷,叫领薪日贷款(payday loan)。一般形式是带上身份证明和银行流水,到放款人那里,写一张下一个发薪日兑现的支票。到手的钱款数目,就是支票面额减掉利息。这种贷款的年利率最高可达400%,贷款者一般都是急用。Morse的研究《领薪日贷款:英雄还是恶棍》发现:提供领薪日贷款服务的地区,抵押按揭破产率(还不起房贷)和盗窃案的案发率,都要明显更低。

一言以蔽之,限制利率,对社会中各个群体的福利影响不一致。一般来说,放松限制,能够让穷人获得更多贷款的机会;收紧限制,富人、大的放贷人,以及法律和商业等方面的专业人士都会从中获利。一部分统治者也可能得利。

因此,对第二个问题,解释之一是设租和寻租。限制利率的法律,相当于抬高了市场的进入门槛。有能力跨过门槛的人,可以从竞争激烈程度下 降 中 获 利 。 Benmelech和Moskowitz用美国各州的数据实证了这一点:经济形势越困难,融资成本越高,州议会越可能通过限制利率的法案。需要借贷的工商业企业是重要推手。此外,在教会法规定的,惩罚放高利贷者的措施中,包括要求将利润用于“虔诚目的(pious purposes)”,这一般意味着捐给教会。部分世俗法的禁令,也允许政府没收放高利贷者的财产。

经济学家给出的第二种解释是避免道德风险。前面提到:如果资金是来自另一个人,自己不必承担所有的风险,决策时就有可能更冒险。如果政府机构或教会为社会提供广泛的福利,相当于有个“安全网”。一方面,个人陷入窘困时可以有所保障;另一方面,比起没有福利的情况,个人承担的风险变小了,冒险的可能会增加。而借高利贷的人增加,无力偿还,需要依靠福利的人数也会随之上升。机构为了减轻自身负担,有动力去抨击和限制高利贷。Rubin在《社会保险、承诺与法律起源》一文中指出:在罗马帝国,随着基督教福利体系扩张,教会也开始抨击有息借贷,同时要求将福利给予真正需求的人。

最后,更容易借到钱,不等于生活一定会变好。仍以领薪日贷款为例,也有一些学者发现了负面作用,比如说影响工作表现、增加当地破产家庭数量,等等。如果有人是要借钱去赌博,更容易借到钱未必是好事。如果贷款条款很复杂,让人很难理解准确的利息和罚款等开支究竟是多少,个人可能陷入意想不到的债务危机。如果法制不健全,借贷市场也可能出现“债主越蛮横,放债利率越高”的怪象。一般来说,违约风险越低,要的利息该更低,但按李金铮老师研究:民国时湖北省怀宁县,军官“因握有枪杆,不怕不还”,但放债利息反而特别大。土改委员会所作农村调查中,颇多此类记载。如果这些因素影响很明显,政府也会采取措施,限制贷款利率或其它条款。

总之,限制利息的政策,会限制一部分人,尤其是穷人借钱的机会。富人,以及法律、商业等领域的专业人士都会因此受益。统治者则可能出于多种目的,颁布和执行限制政策。至于实践中此类政策的制定,一是合理的限制水平不易确定,彭真在1941年提交给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报告就指出:“利息率究竟以多少为适当 ,这却是一个很难普遍规定的问题。”二是需要考虑利率之外的其它因素,比方说要求贷款机构明确展示有关利息及偿还条件,以保证条款公平;或通过《公平债务催收法》(美国联邦法,后以《消费者金融保护法》修订)一类的规定,来限制催收人采取暴力、威胁或骚扰等手段。如果缺乏配套措施,政策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作者系香港大学亚洲环球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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