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城区新规划(明日起达州正式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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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进一步优化我市居住证制度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达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

达州市举行新闻发布会

就《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宣传

并就相关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重点解读

持证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森解读了《办法》出台背景、出台过程和主要内容,以及达州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2021年9月,达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推进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推进居住证制度工作,并同步启动新的《达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期间,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先后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发函征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共4章23条。第一章“总则”(第1至7条)。阐明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明确了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第二章“居住证的申领与签注”(第8至13条)。主要规定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及程序。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第14至20条)。主要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居住证的查验办法。第四章“附则”(第21至23条)。明确了流动人口界定标准、个人及有关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施行时间等内容。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与我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其中持证人享有的办理子女入学、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临时救助服务、基本丧葬补贴、跨区域婚姻登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业困难扶持、免费孕检、本人及亲属申请入城落户等。

我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条件即可申领

李森还介绍了达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及方式。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申领居住证。办理分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

一是线下办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人员,由公民本人或代办人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是线上办理方式。通过达州公安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户政,自主进行居住登记申报。信息将推送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办理,更多更好方便惠及办事群众。

重点解答

在记者提问环节,市教育局总督学王军,市民政局副局长徐元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礼清先后就各自领域相关政策进行解答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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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施行的《达州市居住证管理办理(试行)》,对中小学生教育就学可享受哪些方面的政策?

王军表示,一是中小学招生入学方面,按照以居住地为主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父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在招生规定时间内,可凭居住证、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本,在居住地辖区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校进行登记,根据“先登记再划片后入学”的办法确定就读学校。二是高考报名方面,父母在本市持有居住证的,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就读地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施行居住证管理办法后,持证人在民政方面享有哪些权益?

徐元兴表示,我市民政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婚姻登记方面。从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两年)试点期间,四川省作为全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地区,其居民可以凭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我市居住证发放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不在此列,仍按原方式办理。二是惠民殡葬方面。持证人可享有与达州本地籍居民同等的绿色惠民殡葬政策。

持有达州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吗?

黄礼清表示,全市及各县(市、区)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运营管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系列政策文件,支持持有达州市居住证的人员依规申请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公租房主要保障城镇收入、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

申请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标准与要求、办理流程等,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持达州市居住证去申请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能相对减少审核环节,节约申请和办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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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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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境内来达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 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发及查验等证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社区服务机构从事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居住证的申领与签注

第八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证人员要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信息平台未采录信息或采录信息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得办理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居住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信息变更和签注,该居住证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三章 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劳动保障、卫生健康、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

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理子女入学;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三)参加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可申请入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七)申请跨区域婚姻登记;

(八)申请临时救助服务;

(九)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十)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十一)享受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免费保健服务;

(十二)实行政策内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十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十四)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十五)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六)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七)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十九)经市政府确定可以享有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于每年年末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扣押居住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居住证。

有关组织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可以依法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居住证,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申请更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借、骗取、冒领达州市居住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本县(市、区)居住的人员,或者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或按相关要求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乡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居住信息登记申报

是办理居住证等业务的必要前提条件

关于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申报的相关事宜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

居住信息登记申报网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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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达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首页点击业务办理,选择微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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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办证本人所在区,进入业务办理界面,选择居住登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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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居住登记申报界面。再点击“个人居住登记申报”,进入并开始申报。阅读须知,点击“已知晓,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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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个人申报界面,确认申报人信息是否有误,若有同住人员可选择“新增同住人”,添加同住人信息。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居住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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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申报信息预览,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并提交。若出现如下“提交成功”界面表示信息提交成功,进入审核阶段,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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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闫军

编辑 | 唐庆

责编 | 罗丹

值班编委 | 杜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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