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建忠2015年4月27日,河南省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396名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389人投保有华悦团体定期寿险附加险,该附加险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在投保单位告知第六项“现在或过去有无被保险人患下列病……循环系统疾病(如高血压等)”的询问中,投保人在“是”和“否”处均打了“√” ,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投保人得了重病无力承担保费?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投保人得了重病无力承担保费(单位投保曾患病项不明确)

投保人得了重病无力承担保费

□ 张建忠

2015年4月27日,河南省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396名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389人投保有华悦团体定期寿险附加险,该附加险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在投保单位告知第六项“现在或过去有无被保险人患下列病……循环系统疾病(如高血压等)”的询问中,投保人在“是”和“否”处均打了“√”。

2016年1月,被保险人丁长海因突发性脑出血死亡。根据丁长海生前的住院记录,显示其生前患有高血压2级疾病。丁长海的家人事后提出索赔申请,不料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拒赔决定。为此,丁长海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投保人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为389名员工投保团体险,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各异,投保人很难对389人是否患有疾病作出回答,其在保险单询问中的“是”和“否”处均打有“√”,视为意思表示不清楚。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作出了“初审合格”的结论,由此可以看出就该询问无论作出何种回答,均不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人评估风险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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