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灾难”自古对于人民来说都十分沉重。我国自古对于应对灾难,与突发情况都拥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与做法。蝗灾更是是农业三大自然灾害之一,“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因此蝗灾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关注与重视,唐代统治者对此亦十分重视。本文笔者将带大家聊聊,关于唐朝爆发蝗灾,唐王朝是如何应对的,以及爆发蝗灾后会有哪些做法。

古代的蝗灾现在怎么样了(浅论唐代蝗灾聊聊唐朝的报灾与抗灾)(1)


唐代的报灾与抗灾

有唐一代,统治者比较重视荒政建设从唐代的官员设置、临时特派驱蝗使到灾区的礼节等可以看出唐代政府对蝗灾的重视程度;另外,考察蝗灾时的“报灾”及相应的惩罚制度。唐代开创了捕蝗史上的新纪元,以事实证实了蝗灾的可治和蝗虫的可捕,是由消极应对到积极捕除蝗灾的转变朝代。

1、百官中设置管理灾害的官员

唐代的职官制度上,己有专门掌管灾害的官员;对官员政绩的考核中,蝗灾成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唐代百官中司农寺辖下的诸屯,据《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记载

“监一人,从七品下;垂一人,从八品下。掌营种屯田,句会功课及畜产簿帐,以水旱蜂蝗定课。屯主劝率营农,督敛地课”

诸屯掌管地方农田的耕种开垦,并据当地水、旱、蜂、蝗等灾害的多寡来确定百姓需要上税的数目,因此,诸屯官必须对当年灾害情况了如指掌,才能客观确定课税数目,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灾害的专门管理和经营,有效保证各地灾害情况的及时上报,避免灾害发生时由于各个官员互相推诱而贻误应对灾害最佳时机的情况发生。蝗灾成为官员年终考核中的重要内容。唐代时期,尚书省吏部有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管文武百官的功过据《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记载:

“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于考司”

灾害多少直接影响官员职位的升降,保证了每年灾害情况的及时上达,并促使官员将灾情及时奏报、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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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蝗灾发生的“报灾”

据《唐律疏义》载:

蝗灾时,“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

从中我们可以理出蝗灾逐层上报的大致程序:即有了灾害,由主司首先告诉里正,里正上报到县,由县上达州,州上申于省,省级官员最后奏报到中央。“不报”的惩罚。由于蝗灾发生时情况紧急,唐律中有对知情不报和虚报少报者的严格规定和惩罚措施,据《唐律疏义》卷一三《户婚》记载: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

疏义中是这样解释的,各地有旱涝霜雹虫蝗灾害时,

“奏闻其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实言上,妄有增减致枉有所征免者,谓应损而征不应损而免计所枉征免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而断。”

有了灾害,必须及时上报,否则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这样保证了灾害情况的及时上达,进而采取有效抵制灾害的措施。唐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有灾不报者的惩罚,说明国家制度上的完备以及国家对灾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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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蝗灾中的临时特派官员

唐代开元年间始设特派驱蝗使,临时到地方监督捕蝗。开元四年(716),山东发生蝗灾,据:《新唐书》卷一二四《姚崇传》记载在宰相姚崇的坚持下:

“乃出御史为捕蝗使,分道杀蝗”

据《旧唐书》卷一七《文宗本纪下》记载:

开成二年七月己丑,“遣使下诸道巡覆蝗虫”

特派驱蝗使的设立,相当于治理蝗灾的钦差大臣,为特派官员将灾害信息的及时上达提供保证,节省了因逐级通报而浪费的时间,有利于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治蝗措施。特派官员刚到灾区检覆灾害时有一定的接待礼仪。据:《新唐书》卷二十《礼乐志》记载:

“凡四方之水、旱、蝗,天子遣使者持节至其州,位于庭,使者南面,持节在其东南,长官北面,寮佐、正长、老人在其后,再拜,以授制书。”

特派官员到达灾区后,需要当地官员和灾区德高望众的人的集体相迎,然后使者手持诏书,面南而立,当地人们依照辈份高低和年龄的长幼次序,面北朝拜,最后由使节宣读并交授皇帝制书。礼仪程序严格而有序,驱蝗使代表皇帝的身份,表达了统治者对百姓的体恤,反映了当时等级制度的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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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姚崇


唐代蝗灾的救济

唐、五代时期,人们已经意识到“农者,有国之本也”,蝗灾作为农业三大自然灾害之一,受到统治者的普遍关注,尤其在唐代前期,太宗吞蝗成为后来帝王不断效仿的典范。唐、五代以来,蝗灾的救济形式可以分为蝗灾中和蝗灾后的救济,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蝗灾中的救治

蝗灾时赤地无遗,人们饥谨载道、饿俘遍野,此时的贩济正是体现政府对百姓关心的重要时机,也是灾民最需要帮助的时刻,因此就像及时雨一样,能够解决灾时百姓的困难。唐、五代时期的蝗灾救济包括实物赈济、精神抚慰和停免债务等形式。

1、实物赈济

蝗灾中的实物救济就是提供给百姓急需物资,以渡难关。可分为粮食贩给、赐予实物等类型。

粮食赈给:即蝗灾中通过发放粮食救济灾民生活的一种贩济形式。蝗灾的发生,致使灾民的粮食作物受损,有的甚至颗粒无收,许多人不得不在饥饿线上挣扎,在这种情况下,灾民要想活命,就急需食物的补给。因此,粮食贩给是政府保证灾民继续生活的有效措施,包括中央直接拨给灾民粮食和从附近常平仓正义仓所储粮食赐给灾民其一,中央直接拨给粮食。据《旧唐书》卷一二《德宗本纪上》记载:

唐德宗兴元元年(784)秋,大蝗,“诏宋毫、淄青、泽潞、河东、恒冀、幽、易定、魏博等八节度,螟蝗为害,蒸民饥懂,每节度赐米五万石,河阳、东歌各赐三万石,所司般运,于楚州分付。

其二,从附近常平仓正义仓所储粮食贩给灾民,据《淄青蝗旱赈恤》记载:

开成三年(838),“京兆府诸州县应有蝗虫,米谷贵处,亦宜以常平义仓及侧近官中所贮解斗,量加赈赐”。

赐予实物:即蝗灾期间,除了给予灾区人民粮食外,唐代政府给予灾民的其它实物,主要有赐给盐、铁等生活必需品。据《咸通七年大赦》记载:

咸通七年(869),“其河南府水灾之后,仍岁飞蝗,想彼蒸人,尤多雕擦,宜别赐盐铁,河阴人运米三万石,委崔燎充诸色用”

赐予灾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对恢复当地经济活力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政府还下令灾区州府平价祟米,以助饥民渡过难关。据《光启三年七月德音》记载:

光启三年(887),在皇帝颁布的德音中,“近日虫蝗,米谷翔贵,所在州府,须使通流。况闭朵之条,著在格令”

以法令的形式禁止地方官员、富民等在蝗灾时囤积粮食和阻碍粮食的正常流通,从而影响灾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平衡物价而不单单给赐粮食的救济方式的出现,是唐代救灾政策走向完善和成熟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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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抚慰

精神抚慰是指皇帝通过诏书或派使者宣慰灾民的方式,让百姓感受到天子的关怀,增加战胜蝗灾的信心。据《晃宗本纪》记载:

咸通十年(869)陕貌二道蝗,彭宗皇帝派官员到灾区,嘱咐官员说人民“内有饥歉”,需“切在慰安,哀此蒸人,毋稗艰食”

蝗灾时,人们固然需要粮食养活生命,但是精神抚慰一方面带给灾民克服困难的力量和信心;另外也是统治者体察民情的重要方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精神抚慰属于实物贩济外的一种辅助形式,其重要作用决定了它是救灾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停免债务

蝗灾时为了生存和逃离债务,许多灾民不得不背井离乡,对社会生产生活影响较大。政府重视抚辑流亡,实行安辑政策,主要采取停征债务的方式诱导灾民安于本土,以尽快恢复生产。据《淄青蝗旱贩恤》记载:

开成三年(838),“京兆府今年夏青苗钱宜量放一半,应遭蝗虫及旱损州县乡村,百姓公私债负一切停征,至麦熟即任依前征理,及准私约计会”`。

停免债务减少了农民负担,对稳定灾害时的社会局面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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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蝗灾后的救济

蝗灾不像水灾那样,只有水到之处才有灾害,其它地区所受影响不大,而蝗灾常常是大规模、大面积的发生,庄稼叶子全被吃个精光,没有叶子进行光合作用,作物不能继续生长,也就没有来年播种的种子。所以蝗灾过后还有针对恢复灾区生产力的救济形式,属一种长远打算的救济措施。

1、借贷种粮

借贷种粮是针对灾后尚可维持生计,却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实施的一项救灾措施。蝗灾之后,灾民饥馁,无力恢复生计,政府为了帮助灾民恢复农业生产通常采取贷放种粮的措施。据《帝王部·惠民第二》记载:

贞观二十二年(649)秋通州等地蝗,来年正月的诏书中,即颁布“赈贷种食”

据《文宗本纪下》记载:

开成三年(838)春正月,“诏去秋蝗虫害稼处放通赋,仍以本处常平仓赈贷”

据《冬至大礼大赦制》记载:

“今年蝗旱损甚州府,开春之后,量给种子,使就农功”

以诏令的形式于灾后给予灾民种子,说明这项措施具有制度化和有效性的特征。

提供耕牛:蝗灾后,为尽快恢复生产,政府给灾民提供耕牛等必要生产工具的救济措施。贞元元年(785)二月,诸道节度观察使进献耕牛,德宗下令将耕牛赐给灾民,以济农事,据《帝工部·惠民第二》记载:

“是时蝗旱之后,牛多疫死,诸道节度韦皋、李叔明等咸进耕牛,故有是命”

据《帝工部·惠民第二》记载规定领取耕牛的条件有严格规定,规定:

“诸道节度观察使所进耕牛,委京兆府勘责有地无牛百姓,量其产业以所进耕牛均平给赐,其有田五十亩以下人,不在给限”

政府给予灾民耕牛是个有效的措施,但以五十亩为界限,明显对少地百姓不利。给事中袁高奏曰:

“圣慈所忧,切在贫下百姓,有田不满五十亩者,尤是贫人,请量三两户共给牛一头,以济农事”。

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了大多数灾民都有了耕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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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蠲免赋税

蠲免赋税主要是依据受灾的轻重,适当地减少灾民向政府输纳赋税的数量,以达到减轻灾民负担的目的。蠲免赋税是历代政府救济灾民的一项重要措施,唐、五代时期的救济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蠲免的类型包括免田租、积欠、赋税、上供钱等,镯免多少的依据是灾伤的受损程度。唐、五代对蝗后的镯免制度已有明确规定。武德七年(624)始定蠲免标准,据《历代田赋之制》记载:

“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具免”

在唐律疏义中也有相关条文:

“虫蝗谓螟蠢鳌贼之类,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十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唐代蠲免政策的制度化、法制化特点,说明唐代救济制度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除免租外,资料记载中还有免摇役的情况。据《武宗本纪》记载:

开成五年(840),“六月丙寅,以旱避正殿,理囚,河北、河南、淮南、浙东、福建蝗疫州除其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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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次遣使

二次遣使指蝗灾过后再次遣使巡抚灾区。首先,为了避免救济蠲免不力、灾害奏报不实的情况发生,确保有蝗灾处都能得到赈济。据《会昌元年彗星见避正殿德音》记载:

会昌元年(841),“应今年诸道水灾蝗虫诸州县,或有存恤未及处,并委所在长吏与盐铁度支延院,同访问闻奏”

其次,所遣官员还可以顺便访查百姓间不宜及时上达的事情,以便统治者及时了解百姓疾苦,据《谴王志惜等各延察本管内制》记载:

“其河南河北遭蝗虫州十损二己上者,差科杂役,量事矜恤,百姓间有不稳便事,委按察使与本州长官商度,随事处分奏闻”

再次,遣使巡检去年有蝗灾处,是为了防止蝗灾再次发生,表明统治者对蝗灾本身的重视。如开元四年

山东等地发生大的蝗灾,五年,玄宗皇帝特派宣慰使巡覆,“顷岁,河南北诸州蝗虫为害……宜令户部郎中蔡秦客往河北道、侍御史崔希乔往河南道、观察百姓间利害便宜州县等筹度,随事处置,还日奏闻。”

二次遣使的实行,足以看出当时贩济制度己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地步,对当代灾害救济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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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唐代的蝗灾救济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实行的,救济政策具有制度化、完备化、有效化的特点。对蠲免、精神抚慰、停征债务都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说明了唐代蝗灾救济的制度化特征;对蝗灾的救济不但分为蝗灾中、蝗灾后的救济,而且还二次遣使巡覆蝗灾,说明当时救济程序的完备化;蝗灾的救济是当时灾民赖以生存的主要途径,对蝗灾后的生产力恢复采取赈贷种子、提供耕牛等措施,说明赈济的有效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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