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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奖金而让他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以请吃饭协调报账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事后,犯罪嫌疑人却百般抵赖。办案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最终将其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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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骗的钱没有完全退给我,心里总是忐忑不安。现在能拿回这些钱,心里悬着的石头也算是落地了,我知道这跟检察官的努力分不开……”5月22日,河南省新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带着被告人汪某的亲属赶到受害人严某家,将最后一笔赔偿款送到严某手上。至此,这起诈骗案件画上了圆满句点。

天上降下来的好事

2021年8月,新县检察院受理了该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一起诈骗案。通过审查阅卷,办案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汪某系该县一名乡镇工作人员。2018年初,汪某工作的乡镇要编纂地方史志,前期预算15000元,待初稿通过审核后再行拨款。

因汪某平日里擅长对外联络和协调,乡里就将这项工作交给了他,而他则以全职每月3000元和兼职每日80元的标准聘请编撰人员。在汪某的联络下,有三名退休教师同意参与编撰工作,并约定每人每月工资报酬由他亲自造表,等到初稿审核通过后再一起发放。

2019年7月,地方史志初稿完成后,汪某分别给三人发信息称,上级对他们编写的史志初稿非常欣赏,计划再拨款20万元印刷出版,三人除工资之外还可以多分几万元的奖金,但前提是需要每人先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名退休教师中的陈某、方某觉得这是一件大好事,就分别向汪某“缴纳”了4200元和1900元“个人所得税”。

转眼到了2020年12月。参与编撰的老师找到汪某催要工资和奖金。汪某则推脱说乡里还没有拨款。陈某、方某二人到乡里问了才知道,原来前期费用早已拨付给汪某,至于上级拨款20万元出版的事则纯属子虚乌有。

同时,阅卷还显示,2019年4月份,汪某在饭局上得知信阳某高校准备确定一个基层对口支援单位。他灵机一动,心想要是自己工作的乡镇能被确定为对口支援单位,没准还能赚点“辛苦钱”,真是“从天上降下来的好事”。

随后,汪某一边想方设法和高校取得联系,一边向乡镇领导谎称该高校要无偿捐赠5万元用于添置办公用品,并毛遂自荐去挑选购买办公用品。几经物色,最终选择了个体工商户严某,从严某处代买了4万余元的办公用品。

事后,严某多次催促汪某结算费用,而汪某则谎称孩子生病急需用钱,让严某先借给3000元钱应急。过了一段时间,他又以自己腿伤住院,没法找领导报账为由再次推脱。直到2020年5月,汪某通过微信联系严某,告诉严某想要尽快让领导审批拨款,就得请领导吃饭,然后以交保证金、请领导吃饭报账等理由,让严某先后转账近2万元。2021年7月,多次催要未果,严某才发觉上当受骗并报案。

批捕还是不批捕

在全面熟悉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提审了犯罪嫌疑人汪某。面对讯问,汪某对前两起犯罪事实中骗取被害人缴纳的6000余元税款供认不讳,而对第三起犯罪事实,汪某却声称都是严某自愿转给他的,目的就是让他用于请客周旋。

通过核实现有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汪某和严某有民事行为在先,他对严某实施诈骗的事实仅有严某的指证,且严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还不能充分认定汪某实施了诈骗的客观行为,严某的指证略显单薄,现有的证据链条还不完善。

前两起犯罪事实的涉案金额刚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根椐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汪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但仔细回忆提审过程,汪某关于第三起涉嫌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有时还闪烁其词。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感到汪某可能隐瞒了一些犯罪事实。

批捕还是不批捕?办案检察官认为,前两起犯罪事实已证实二名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且汪某对第三起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被害人严某的实际损失尚难认定,应该综合判定犯罪嫌疑人汪某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的必要。2021年8月,该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的决定。

随后,办案检察官针对第三起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一是建议公安机关通过询问相关证人,查清犯罪嫌疑人与乡镇领导如何沟通这批办公用品的来源、采购、使用、报销等问题;二是通过询问被害人,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与其约定这批办公用品的用途、类型、数量、价格及报账方式的;三是恢复并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聊天内容,更好地查明其犯罪事实。

在补充侦查期间,办案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帮助引导侦查取证。最终,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0月,该案移送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就是骗了6000多元税款,最后一起说我诈骗,我不认,我只是向严某借点钱用,等我有钱了就会还她。”面对提审,犯罪嫌疑人汪某突然情绪激动地辩解说。

“怎么又成了借钱?你是如何向严某借钱的?你又借了多少钱?”面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新的供述,办案检察官迅速找到矛盾点,进行连珠炮式追问,而汪某此时却不知所措,只是一口咬定是借钱而不是诈骗,之后再也不愿开口多说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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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起案件到底是民事借款行为还是刑事诈骗行为?犯罪嫌疑人汪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彻底查清这些问题。

办案检察官首先找到被害人严某,得知其手机早已被摔坏闲置,便请来专业技术人员恢复了原始聊天记录,并对2019-2021年间二人的聊天、转账记录逐一梳理、仔细核查,发现严某的大额转账主要集中在2020年7-9月,一系列证据显示,转账原因并非汪某所说的“借款”。

随后,办案检察官结合证人证言,再次仔细核对汪某转发给严某的聊天截图,发现这些截图上似乎隐藏着一些“秘密”。

原来,汪某转发的数十张截图中包含了他与两名性别各异的领导的对话,而这两人的微信头像却完全一致,且语言表达方式高度类似。办案检察官决定从相关证人入手,通过询问关键证人,逐一核实汪某发送微信截图中信息的真伪。结果也印证了办案检察官的猜测,这些微信截图都是“假”的,也就是说汪某多次声称请领导吃饭、交保证金才能报账的理由全是虚构。

办案检察官再次研究卷宗材料,整理出汪某在几次供述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全面梳理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制作了详细的讯问提纲。

“你发给严某的转账凭证是怎么制作的?”“你是以什么事由让严某多次向你转账,这些事由是否真实?”……面对办案检察官展示的新证据,汪某顿时乱了阵脚,缄默不语。办案检察官乘势发起攻心战术,最终汪某低下头交代了一切。

据汪某交代,所有的聊天及转账截图都是自己通过电脑修图软件制作的,住院期间因缺钱花才虚构各种理由让严某多次转账2万多元,这些钱都被自己挥霍一空。至此,办案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汪某涉嫌诈骗犯罪。

事后,办案检察官又耐心向汪某及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其尽最大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最终,在办案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见证下,三名受害人和汪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21年11月,新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2022年3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汪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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