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与大型商超签订供货合同,账期35天,2019年12月,甲公司按合同向商朝提供1000万的货品,甲公司按经验判断会有三万元的货款扣除,但实际扣多少不清晰。
困扰:
1…配货品种复杂,为“账实相符”,一出货就暂估收入。
2…由于没及时与商超对账(即使对账了,金额也不一定确定)导致金额不确定,每年汇缴出问题
3…如果暂估收入,款项不能如期收取,如果缴税,企业损失很大,如果调账,收入调增,对企业不利
问,201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吗?可以暂估收入吗?如果暂估收入,年终款项不能收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第一:会计收入:
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所有权取得的定价很可能收回(很可能不能完全收回)
第二:增值税:
直接收款方式:
已将货物移送对方,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也未取得索要凭证(要钱证据,对账也是证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三个未),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额和凭证当天。
结论,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实现,所以增值税收入不确认
1…发货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暂估
借:应收账款(价税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
3…开票
第三:企业所得税,照常确认。(权责发生制,不是收付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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