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中的“摊余成本法”

最近落地的《资管新规》强调,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但新规又承认例外, 规定如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的前提下,要么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要么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则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新规同时强调,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应及时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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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摊余成本法配合使用影子价格彰显优势。摊余成本法配合影子价格一起使用是当前市场环境下最优的债券基金会计核算原则,使用公允影子价格,严格执行偏离度调整策略,是使用摊余成本估值方法的必要保障措施。摊余成本法最大的优势不在于“摊余”二字,而在于影子价格的配合使用。

a. 摊余成本法与影子价格配合,一方面承认历史成本对债券资产估值影响,考虑了时间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偏离度控制可以让基金估值紧跟市场价格的主要趋势。这一方法基本上做到了平衡各种因素对基金估值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资产按照净值变现的能力。

b. 采用影子定价法除了需要将持有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和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计入账面,同时需要将持有债券的市价与账面价的差额在账面反映。这样尽管可以消除账面净值与市价之间的差异,但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直接计入基金账面价值不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而摊余成本法提供了与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对投资价值调整的内在一致的方法。因此,采用摊余成本法更符合中国会计制度的要求。

c. 摊余成本法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保持投资账面净值和收益的稳定,而采用影子定价法由于以市价为基础,其账面净值和收益经常波动,因此摊余成本法更适应于固定单位价格货币基金的特点

d. 摊余成本法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通过登记簿来记录市价变动情况,不需要调整账面净值,而采用影子定价法需要频繁对投资账面净值进行调整,比摊余成本法繁琐。比较发现,一般情况下使用摊余成本法更为有利,而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采用影子定价更有利,所以货币基金账面净值估值与确认方法的选择陷入了两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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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短债基金如果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存在掩盖市场风险的可能。对于中短债基金采用公允价值法更能反映该类型基金风险收益的真实情况。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品种其流动性很高,可视同现金,其成本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也不会有太大的偏离,在这个时候采用摊余成本法并辅以影子定价是可行的。而中短期债的久期是三年以下,其成本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距会比较大,采用摊余成本法就显然不合适。

虽然公允价值法更适合中短债基金,但何为公允价值?谁来提供这个公允价值?以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现状看,发现一个券种的公允价值很困难。在没有独立第三方提供债券报价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自己确定的公允价值有很大主观性。因此第三方报价才是发现公允价值的优选。

5、中短债基金估值方法的争议还涉及市场营销。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市场营销有利。一方面,净值增长显得较为平滑稳定,波动较小,这显然是老百姓所喜欢的。另一方面,这种方法简单易懂,特别在公布年化收益率的情况下,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些都会有利于基金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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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财包公理财研究院认为,《资管新规》未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采用净值化一刀切做法,对于封闭式产品(如货币市场基金)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因此深刻理解摊余成本法的会计内涵、与净值法估值的主要区别,摊余成本法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其与影子价格的关系等等,对于理财投资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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