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我厂罐区隐患治理治理关键时期,笔者经常因未吃透标准、规范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审查上捉襟见肘,倍感专业知识不足同时,在内审、外审和政府各级检查时,不同的人对是否执行或执行那个标准存有不同看法,导致库区隐患治理中存在标准不高、未一次性治理等问题,会出现治理后再投资治理等问题;为便于对照标准、规范排查隐患,给隐患治理方案提供快速的条文比对借鉴,为决策提供参考,提升隐患治理水平,针对储运车间主要储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和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笔者梳理、摘录了“中国石油”2010年8月发布执行的《成品油库建设标准》、2011年7月1日实施的《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1431-2011)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5年5月1日实施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2009年7月1日实施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4年6月1日实施的《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1年6月1日实施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2015年8月1日实施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规范标准中有关储运车间的主要条款,供罐区有关人员参考,未尽之处,以相关规范标准具体条款为准,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储罐区安全标准规范?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储罐区安全标准规范(储罐安全设计运行规范详解)

储罐区安全标准规范

当前,正值我厂罐区隐患治理治理关键时期,笔者经常因未吃透标准、规范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审查上捉襟见肘,倍感专业知识不足。同时,在内审、外审和政府各级检查时,不同的人对是否执行或执行那个标准存有不同看法,导致库区隐患治理中存在标准不高、未一次性治理等问题,会出现治理后再投资治理等问题;为便于对照标准、规范排查隐患,给隐患治理方案提供快速的条文比对借鉴,为决策提供参考,提升隐患治理水平,针对储运车间主要储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和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笔者梳理、摘录了“中国石油”2010年8月发布执行的《成品油库建设标准》、2011年7月1日实施的《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1431-2011)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5年5月1日实施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2009年7月1日实施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4年6月1日实施的《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1年6月1日实施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2015年8月1日实施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规范标准中有关储运车间的主要条款,供罐区有关人员参考,未尽之处,以相关规范标准具体条款为准。

1、适用范围

根据《成品油库建设标准》(2010年版)总则中规定: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成品油库的建设,统一设计标准、统一视觉形象、统一设备材料选型、统一标识标牌、做到“标准化设计、集约化采购、模块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油库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和工程投资,特制定本标准。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下文中未指明出处,均为本规范规定)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不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工程防渗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与填埋工程以及长输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根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根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地上液体储罐区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中的防火堤、防火墙的设计。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根据《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 1431-2011)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装置、储罐区、站台、码头等设备、设施的静电防护。

2、基本规定

2.1石油库等级划分

石油库划分为6个等级,较以往规范增加了“特级”等级,见表1:

表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

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TV(m3)

特级

1200000≤TV≤3600000

一级

100000≤TV<1200000

二级

30000≤TV<100000

三级

10000≤TV<30000

四级

1000≤TV<10000

五级

TV<1000

从上表可见,储运车间现有34.4万方在用库容为一级石油库。

2.2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6个等级,见表2:

表2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特征或液体闪点Ft(℃)

A

15℃时的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Ft<28

A

28≤Ft<45

B

45≤Ft<60

A

60≤Ft<120

B

Ft>120

2.3石油库内建筑物耐火等级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见表3:

表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构)筑物

液体类别

耐火等级

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阀门室、消防泵房

二级

2

化验室、计量间、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室、储罐支座(架)

二级

3

铁路罐车装卸栈桥及罩棚、汽车罐车装卸站台及罩棚

三级

3、库址选择

3.1石油库内设施与库外较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石油库与库外大型建筑或企业的安全距离见表4:

表4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序号

石油库设施名称

石油库等级

库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

工矿企业

工业企业铁路线

道路

1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

60

35

25

2

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其它甲B、乙类液体设施

45

26

20

3

乙B、丙类和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

30

18

18

3.2储罐区、装运设施与架空线缆的安全距离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库外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4、库区布置

4.1石油库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总平面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具体见表5:

表5 石油库各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布置

序号

分区

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1

储罐区

储罐组、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变配电间、现场机柜间等

2

装卸区

铁路装卸区

铁路栈桥、泵站、零位罐、变配电间、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等

公路装卸区

泵站、变配电间、汽车装卸设施、控制室、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等

3

辅助作业区

消防泵房、变配电间、库房、化验室、计算室、柴油发电机间等

4

行政管理区

办公用房、控制室、倒班宿舍、浴室、食堂等

4.2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序号

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

泵房

公路装卸设施

铁路装卸设施

消防泵房

露天变压器

变配电间

中控室

库区围墙

1

浮顶罐

V>5000

15

20/15

20/15

26

25

25

38

11

2

V≤5000

11

15/11

15/11

23

19

19

30

7.5

3

固定顶罐

V>5000

20

25/20

25/20

35

32

32

50

15

4

V≤5000

15

20/15

20/15

30

25

25

40

10

5

泵房

甲B、乙类

12

15/15

8/8

30

15

15

30

10

6

公路装卸设施

15/15

15/11

15/15

20/15

15/11

30/23

15/11

7

铁路装卸设施

8/8

15/11

15/15

20/15

15/11

30/23

15/11

注:上表中防火距离只针对甲B、乙类液体,两个数据者前为甲B液体后为乙类液体。

4.3储罐间的防火距离

4.3.1相邻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相邻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4.3.2同一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同一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4.4其他总平面布置要求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对泵站做出以下规定:甲、乙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4.5库区道路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6.7条规定: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4.6.8条规定: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6库区竖向布置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4.7石油库围墙设置

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4.8石油库绿化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5、储罐区

5.1储罐设置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罐或内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2条规定: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第6.2.24条规定: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5.2储罐布置

甲B、乙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5.3同一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

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万方;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万方;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万方;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万方。

5.4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

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万方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千方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单罐容量小于1千方时,可不限储罐数量。地上储罐组内,储罐不应超高2排。

5.5储罐基础及罐组内相邻储罐间防火距离及防渗

5.5.1储罐基础及罐组内相邻储罐间防火距离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边设计地坪0.5m及以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间的防火距离见表7:

表7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液体类别

固定顶单罐容量,m3

外浮顶、内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1000

>1000

≥5000

甲B、乙类

0.75D

0.6D

0.4D

0.8m

注: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

5.5.2储罐基础及罐组内地面防渗要求

5.5.2.1储罐基础防渗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中5.3.2条规定:环墙式罐基础的防渗层采用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的厚度不宜小于1.5mm;膜上、膜下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可采用长丝无纺土工布,膜下保护层也可采用不含尖锐颗粒的砂层,砂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铺设应由中心坡向四周,坡度不宜小于1.5%。第5.3.3条规定:罐基础环墙周边泄漏管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

5.5.2.2罐组内地面防渗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中5.2条规定:罐组内地面防渗层可采用黏土、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若采用黏土防渗层,其顶面宜采用混凝土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200mm的砂石层。混凝土防渗层可采用抗渗钢纤维混凝土、抗渗合成纤维混凝土、抗渗钢筋混凝土和抗渗素混凝土;混凝土防渗层应设置缩缝和胀缝,缩缝和胀缝的形式、间距、缝宽、深度、嵌缝密封材料、背衬材料应符合本标准中5.2.5~5.2.7条相关规定,此外5.2.8条还对混凝土防渗层在墙、柱、基础交接处应设衔接缝的缝宽、深度、嵌缝密封材料、背衬材料进行了规定;5.2.9条规定嵌缝密封料宜采用道路用硅酮密封胶等耐候型密封材料,嵌缝板宜采用闭孔型聚乙烯泡沫塑料板或纤维板,背衬材料宜采用闭孔膨胀聚乙烯、聚氯乙烯或弹性聚丙烯泡沫棒,泡沫棒直径不应小于缝宽的1.25倍。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防渗层膜厚度不宜小于1.5mm,埋深不宜小于300mm;膜上、膜下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可采用长丝无纺土工布,膜下保护层也可采用不含尖锐颗粒的砂层,砂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膜上保护层以上应设置砂石层,厚度不宜小于200mm;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应坡向盲沟或排水沟,盲沟内的排水材料宜采用长丝无纺土工布包覆的卵石或碎石等渗透性较好的材料,也可采用长丝无纺土工布包裹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穿孔排水管。钠基膨润土防水毯防渗层的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宜选用针刺覆膜法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由下到上依次为地基、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砂石层和混凝土层,其中砂石垫层厚度不宜小于300mm,混凝土层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厚度宜为100mm。

5.6储罐附件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罐应装呼吸阀,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第7.1.7条规定:油罐宜设置下部采样器。第8.5条规定:油罐底部排水管应设双阀;油罐量油孔宜单独设置,在量油孔的两侧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取样工具做接地用;内浮顶油罐宜设置罐内进油扩散管;内浮顶油罐应在罐顶边缘设环向通气孔。

5.7防火堤

5.7.1防火堤设置要求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0.8m。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2条规定: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第3.1.4条规定: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第3.1.5条规定:防火堤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且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第3.1.7条规定: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第3.1.8条规定: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第3.2.8条规定:防火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出口,坡度宜为0.5%;当油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第3.2.9条规定: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第4.2.8条规定:砖、砌块防火堤堤顶应做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7条规定:立式储罐防火堤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文中规定:可燃液体储罐要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5.7.2防火堤防渗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中5.3.6条规定:防火堤宜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6;防火堤的变形缝应设置不锈钢板止水带,厚度不应小于2.0mm;防火堤变形缝内应设置嵌缝板、背衬材料和嵌缝密封材料。

6、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泵站宜采用地上式,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盒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罐车装卸栈桥或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8.4条规定: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类泵房内应沿一侧墙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灭火蒸汽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道接头,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第8.8.2条规定: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7、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第7.4条规定:成品油库应配套建设油品密闭装卸系统,密闭系统的油气泄漏量最高限值≤10g/m3。

7.1铁路罐车装卸设施

铁路装卸线应为尽头式平直线;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1m/s;不应在同一装卸线的两侧同时设置罐车装卸栈桥;罐车装卸线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m~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罐车装卸线桥面边缘与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距离在轨面3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2m,3m以上时不应小于1.85m;在保证装卸液体质量的情况下,性质相近的液体可共享鹤管,但航空油料的鹤管应专管专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类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4.4条规定:甲、乙类液体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第4.4.5条规定:当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挡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第6.4.1条规定: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在距离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2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B、乙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灌装棚应为单层通过式建筑,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5.0m,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且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宜采用底部装车方式;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 m/s;应改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2条规定: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甲B、乙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8、工艺及热力管道

8.1库内管道

8.1.1管道地上敷设

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第7.1.5 条规定:油品管道泄压接口,对内浮顶油罐可沿罐壁设∩型管后接入油罐的进出油接管上,对拱顶罐可从罐顶接入罐下部,使油品沿罐壁缓慢下流入罐内,不使油品产生滴落或喷射。第7.3条规定:库内工艺管道宜采用地上低管墩(架)敷设,主管带应以3%的坡度坡向泵组,工艺管道应设置放气、排空、安全泄压等措施,工艺管道不常用的放气、排空口应采用法兰盖封堵;工艺管线带的阀门操作平台、梯子踏步宜选用钢格栅;阀门操作平台上的防护栏杆宜在平台一侧设置;在主要工艺管道上宜设管道压力自动监测仪表,将压力信号远传至中心控制室,达到高、低压力超限报警。

8.1.2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套管应满足承压强度要求。

8.1.3管道埋地敷设

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

埋设深度宜位于最大冻土深度以下,埋设在冻土层时,应有防冻胀措施;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埋深应低于混凝土结构层不小于0.3m;输送易燃和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防护套管;当管道液体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埋地管道不得平行重叠敷设;埋地管道不应布置在邻近建筑(构)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其施工和检修开挖影响邻近设备及建筑(构)物基础的稳固性。

埋地敷设的热力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交叉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且工艺管道宜在其他管道和沟渠的下方。

8.1.4管道沿管沟敷设

热力管道不得与甲、乙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当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罐组防火堤的结合处,应设置密闭隔离墙。

当管道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或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时,热力管道、加温输送的工艺管道,不得与输送甲、乙类液体的工艺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管沟内的管道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非充沙封闭管沟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沟内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非充沙封闭管沟应设安全出入口,每隔100m宜设满足人员进出的人孔或通风口。

8.1.5管道连接、附件及防护

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与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线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15min;公称直径大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保护措施;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输送易凝液体或易自聚液体的管道,应分别采取放凝或防自聚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5条规定:储罐的进出口管线应采用柔性连接。第7.2.1条规定: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形螺纹连接时,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8.2库外管道

库外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时,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标志;架空敷设的库外管道经过人员密集区域时,宜设防止人员进入的防护栏;埋地敷设的库外工艺管道不宜与市政管道、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库外管道应在进出储罐区和库外装卸区的便于操作处设置截断阀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9条规定:甲、乙A类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9、消防设施

9.1消防泡沫系统

9.1.1泡沫灭火系统

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外浮顶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1.2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方式

容量大于500m3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1000m3的其他甲B、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3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地上卧式储罐和容量不大于200m3的地上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配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消防水带等移动泡沫灭火用具;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0%的富余量。

9.1.3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平衡比例泡沫混合或压力比例泡沫混合等流程。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1.2条规定: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第3.2.3条规定:水溶性甲、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第3.4.5条规定:环保式比例混合器,其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并应设置有不少于1个的备用量。第3.5.2条规定:泡沫液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及储量的标志。第3.6.1条规定:对于低倍泡沫产生器,固定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第3.7.1条规定: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第3.7.2条规定:当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第3.7.6条规定: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第3.7.10条规定: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因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第4.1.3条规定: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第4.1.4条规定: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表8 泡沫枪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m)

配备泡沫枪数(支)

连续供给时间(min)

≤10

1

10

>10且≤20

1

20

>20且≤3

2

20

>30且≤40

2

30

>40

3

30

第4.1.6条规定: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利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第4.1.9条规定: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第4.1.10条规定: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第4.2.6条规定: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第4.2.7条规定:防火堤内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第4.2.8条规定: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第8.1.5条规定: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水位指示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2.8条规定: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9.2消防水系统

9.2.1消防冷却水系统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容量小于3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以及其他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9.2.2消防阀门设置

火灾时需要操作的消防阀门不应设在防火堤内;消防阀门与对应的着火储罐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如果有可靠地接近消防阀门的保护措施,可不受此限制。

9.2.3消防给水

一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当石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一级石油库地上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其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储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却储罐所需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5.1条规定: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第8.5.2条规定: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第8.5.3条规定: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第8.5.4条规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5.2.5条规定:消防水泵应设置试泵回流管道和超压回流管道,条件许可时,两者可共用一条回流管道。

9.2.4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

着火地上固定顶储罐以及距该储罐罐壁不大于1.5D范围内相邻的地上储罐,均应冷却;着火的外浮顶、内浮顶储罐应冷却,其相邻储罐可不冷却,当着火的内浮顶储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其相邻储罐也应冷却。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2.6条规定:当保护对象为甲、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9.2.5消防冷却水管安装

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不具备冷却水导流功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冷却喷水环管上应设置水幕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储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储罐基础顶面不小于0.3m;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和放空阀,消防冷却水以地面水为水源的,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6.7条规定: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2.12条规定:固定顶储罐和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的冷却水环管宜沿罐壁顶部单环布置;当储罐上的冷却水环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弧形管段时,各弧形管段间不应连通,并应分别从防火堤外连接水管,且应分别在防火堤外的进水管道上设置能够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冷却水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锈渣清扫口距罐基础顶面应大于300mm,且集锈渣的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00mm。第3.2.13条规定:用于保护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其立管与罐组内的水平管道之间的连接应能消除储罐沉降引起的应力。第4.0.4条规定:当系统供水控制阀采用电动控制阀时,应能显示阀门的开、闭状态,应具备接收控制信号开、闭阀门的功能,阀门的开启时间不宜大于45s,应能在阀门故障时报警并显示故障原因,应具备现场应急机械启动功能,当阀门安装在阀门井时宜将阀门的阀杆加长并宜使电动执行器高于井盖。第4.0.6条规定:应在管道的低处设置放水阀或排污口。

9.2.6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间

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和直径大于20m的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不应小于9h,其他地上立式储罐不应小于6h;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h。

9.2.7消火栓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5.2条规定: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第8.5.5条规定: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消火栓距离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9.3消防水泵

一级石油库的消防冷却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应至少各设置1台备用泵;一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有2个独立电源供电时,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可采用电动泵,也可采用柴油机泵;消防水泵只有1个电源供电时,备用柴油泵的规格(流量、扬程)和数量不应小于主电动泵;消防水泵应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

多台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共用1根泵前主管道时,该管道应有2条支管道接入消防水池,且每条支管道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3.5条规定:2台以上消防水泵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直径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上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第8.3.6条规定: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第8.3.7条规定: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第8.3.8条规定: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9.4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3.2条规定: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寒冷地区水池应设防冻措施,消防水池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9.5灭火器材配置

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铁路装车台每间隔12m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石油库内主要场所的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9规定:

表9 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的配置数量

场所

灭火毯(块)

灭火沙(m3)

罐组

4~6

2

泵房

2

铁路栈桥

4~6

公路栈台

4~6

1

消防泵房

2

变配电间

2

管道桥涵

2

雨水支沟接主沟处

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9.1条规定: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第8.9.4条规定: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9.6消防值班室及报警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一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房控制室合并设置;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万方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储罐区、装卸区和辅助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储罐区和装卸区内,宜在四周道路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当采用光纤型感温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盘二次密封圈的上面,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1条规定: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第8.12.2条规定: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第8.12.3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24h有人值守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控系统;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第8.12.4条规定:甲、乙类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第8.12.5条规定: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万方并小于3万方的浮顶罐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8.12.6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

10、给排水及污水处理

10.1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未被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沟排放,并宜在石油库围墙处集中设置排放口;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6条规定: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10.2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

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一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不应小于1000m3;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宜布置在库区地势较低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应采取隔油措施;在防火堤外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道采用暗管时,暗管宜采用金属管道;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入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井。

11、电气

11.1供配电

一级石油库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设置有电动阀门(易燃和可燃液体定量装车控制阀除外)的一级石油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应急动力电源装置的专用切换电源装置宜设置在配电间处或罐组防火堤外;油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一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缆不得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2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2防雷

11.2.1防雷接地要求

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钢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地上固定顶钢储罐的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不应装设接闪杆(网);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储罐,应装设接闪杆(网),接闪杆(网)应保护整个储罐;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采用两根导线将浮顶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2.3条规定: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11.2.2防雷连接导线

外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内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5 mm的不锈钢钢丝绳;外浮顶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将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的跨接导线应采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外浮顶储罐的转动浮梯两侧,应分别与罐体和浮顶各做两处电气连接。

11.2.3仪表电缆防雷

装于地上钢储罐上的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并应穿镀锌钢管保护管,保护管两端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石油库内的信号电缆宜埋地敷设,并宜采用屏蔽电缆;当采用铠装电缆时,电缆的首末端铠装金属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储罐上安装的信号远传仪表,其金属外壳应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2.4条规定: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管与罐体应做电气连接。

11.2.4装卸栈桥(站台)防雷

露天进行装卸作业的,可不装设接闪杆(网);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应采用接闪网保护;进入液体装卸区的易燃液体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11.2.5工艺管道防雷

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平行敷设于地上或非充沙管沟内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11.3防静电

11.3.1外浮顶储罐防静电措施

外浮顶储罐的自动通气阀、呼吸阀、阻火器和浮顶量油口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二次密封采用Ⅰ型橡胶刮板时,每个导电片均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0mm2镀锡软铜复绞线;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该装置可兼作人工检尺时取样绳索、检测尺等工具的电气连接体。

11.3.2铁路装卸设施防静电措施

铁路罐车装卸栈桥的钢轨、工艺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 1431-2011)第3.2.11条规定:装油完毕,应静置不少于2min后,再进行提取鹤管、采样、测温、检尺、拆除地线等工作;栈台应设专用槽车静电接地线,其与槽车连接工作应在打开盖之前完成,连接应紧密可靠,不准采用缠绕连接,静电接地线与槽车连接点距槽车口应大于1.5m,在达到静置时间且关上盖后方可拆除连接线。

11.3.3汽车装卸设施防静电措施

甲、乙类液体的汽车罐车,应设置与罐车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 1431-2011)第3.2.12条规定:装油完毕,应静置不少于2min后,再进行提取鹤管、采样、测温、检尺、拆除地线等工作;栈台应设专用汽车罐车静电接地线,其与罐车连接工作应在打开盖之前完成,连接应紧密可靠,不准采用缠绕连接,静电接地线要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处,静电接地线端子距装卸口应大于1.5m,在达到静置时间且关上盖后方可拆除连接线。

11.3.4工艺管道设施防静电措施

地上或非充沙管沟敷设的工艺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3条规定: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 1431-2011)第3.2.2条规定: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液体石油产品的调合。第3.2.4条规定:液体石油产品中含水量在0.5%~5%时,进罐流速不得超过1m/s。

11.3.5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甲、乙类液体的泵房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等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 1431-2011)第3.5条规定: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作业前应进行人体静电泄放,人体静电泄放器应采用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应使用防静电采样测温绳、防静电型检尺尺,作业时,绳、尺末端应可靠接地;应禁止动态过程的采样、检尺、测温作业,且要确保足够的静置时间;采样、检尺、测温作业时,上升速度不应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应大于1m/s;防静电采样绳使用期限为三个月,禁止延期使用;防静电采样绳使用中发现有深色纤维脱色、磨损、断裂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使用。第4.4条规定:泵房的门外、油罐的上罐扶梯入口、油罐采样口处(距采样口不少于1.5m)、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及悬梯入口处等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

11.3.6防静电接地装置

装卸场所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移动式的接地连接线,宜采用带绝缘护套的软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液体装卸设施连接。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石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当石油库设有阴极保护时,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材料不应使用腐蚀电位比钢材正的材料;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检测断接接头、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以及汽车罐车装卸场地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1区。

12、自动控制和电信

12.1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

12.1.1液位测量远传仪表

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规定: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第9.6条规定:油罐液位测量可采用磁致伸缩液位计或伺服液位计、总线模式,其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mm,宜配套不少于5 点的平均温度计,不设罐旁指示仪;温度测量精度不应低于±0.1℃;当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时,液位测量宜采用伺服液位计;油罐高液位报警应单独设置液位报警开关,液位报警开关宜采用外贴超声波液位开关或音叉液位开关。

12.1.2高高液位、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万方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12.1.3温度测量仪表

需要控制和监测储存温度的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12.1.4机泵、阀门自动控制

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该仪表应能就地显示,一级石油库尚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至控制室。

12.1.5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

有毒液体的泵房、装卸车站、计量站、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的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设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一级石油库的甲、乙A类液体的泵站、装卸车站、计量站、地上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积聚的露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规定: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进行声光报警。第3.0.10条规定: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第4.3.2条规定: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第5.1.2条规定: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12.1.6消防系统监测及顺序控制

一级石油库应采用专用消防监控系统,并经通信接口与石油库的自动控制系统通信;消防控制系统中应设置单独的I/O卡件和单独的显示操作站。一级石油库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开关均应在消防控制室实现远程启停控制,总控制台应显示泵运行状态和控制阀的阀位信号。

12.1.7不间断电源设置

仪表及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在外部电源中断后提供不少于30min的交流供电时间。

12.1.8自控系统室外仪表电缆敷设要求

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直埋等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应充沙填实;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镀锌钢保护管或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等方式敷设;非生产区的仪表电缆可采用全封闭金属电缆槽在地面以上敷设。

12.2电信

12.2.1固定通信系统

石油库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行政电话系统、无线电通信系统、电视监视系统;一级石油库尚应设置计算机局域网络、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

12.2.2移动通信系统

石油库流动作业的岗位,应配置无线电通信设备,并宜采用无线对讲系统或集群通信系统,无线通信手持机应采用防爆型。

12.2.3电视监控系统

电视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应覆盖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和主要设施出入口等处;电视监控操作站宜分别设在生产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站值班室和保卫值班室等地点;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宜与电视监视系统联动控制。

12.2.4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宜沿石油库围墙布设,报警主机宜设在门卫值班室或保卫办公室内;入侵报警系统宜与电视监视系统联动形成安防报警平台。

12.2.5计算机局域网络

计算机局域网络应满足石油库数据通信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

13、采暖通风

13.1采暖

石油库各房间的采暖温度见表10:

表10 石油库内各房间的采暖温度

序号

房间名称

采暖温度(℃)

1

泵房

5

2

计量室、仪表间、化验室、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

18

3

盥洗间

14

4

厕所

12

5

浴室、更衣间

25

6

更衣室

23

13.2通风

13.2.1泵房通风

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和事故排风装置,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宜为5~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13.2.2通风设备

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3.2.3通风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联动

在布置有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内,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设有就地和远程手动开启装置。

14、计算间距的起迄点

计算间距的起迄点见表11:

表11 计算间距的起迄点

序号

建(构)筑物、设施和设备

计算间距的起迄点

1

道路

路边

2

铁路

铁路中心线

3

管道

管子中心

4

地上立式储罐、地上卧式罐

罐外壁

5

设在露天(包括棚下)的各种设备

最突出的外缘

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

线路中心

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

电缆中心

8

建筑物或构筑物

外墙轴线

9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

铁路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端部罐车的装卸扣中心

10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汽车罐车装卸作业时鹤管或软管管口中心

11

架空电力(通信线)线杆(塔)高

所在地面至杆(塔)顶的高度

结论

从以上标准、规范所列数据来看,储运车间现有设施在消防、自动化、环保方面与标准差距极大,特别是已陆续开始设计的库区隐患治理项目仍在消防、储罐监测控制方面有缺位和不全之处,希望能够通过本标准规范汇总介绍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给南站库区整体定位、总体规划提供一点参照,诚愿花大功夫进行的库区隐患治理工程能够一次到位合规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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