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3家餐饮店被罚 福清这几家店被处罚(1)

01

【案件名称】

福清市阿斌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阿斌水产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以60元/kg的单价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虾菇5kg,并以70元/kg的价格用于销售。涉案批次虾菇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和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虾菇有3kg用于抽样,剩余2kg已销售完毕,买样和销售价格为70元/kg,涉案虾菇的货值金额总计350元,计违法所得35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起张贴召回公告,对售出的涉案不合格虾菇进行召回。当事人采购涉案虾菇,未按规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虾菇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采购虾菇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处以警告。

以上罚没款总计50350元。

02

【案件名称】

福清市玉屏吴伟水产商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玉屏吴伟水产商行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以56元/kg的单价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虾菇15kg,并以60元/kg的价格用于销售。涉案批次虾菇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和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虾菇有3kg用于抽样,剩余12kg已销售完毕,买样和销售价格为60元/kg,涉案虾菇的货值金额总计900元,计违法所得9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起张贴召回公告,对售出的涉案不合格虾菇进行召回。当事人采购涉案虾菇,未按规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虾菇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采购虾菇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处以警告。

以上罚没款总计50900元。

03

【案件名称】

福清市龙田冠世华日用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龙田冠世华日用品店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起经营无标签的“独家减肥胶囊 quick thin”。至案发之日止,涉案无标签的“独家减肥胶囊 quick thin”已全部售出,计货值金额650元,计违法所得650元。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的“独家减肥胶囊 quick thin”的订单提供方郑欣悦,其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

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独家减肥胶囊 quick thin”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04

【案件名称】

福州佩曼吉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州佩曼吉贸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400元/盒的价格购进1盒无标签的“虎头蜂酒”,并以442.8元/盒的价格用于销售,至案发之日止,涉案无标签的“虎头蜂酒”已全部售出,计货值金额442.8元,计违法所得442.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

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虎头蜂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42.8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05

【案件名称】

福建东亿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标签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建东亿百货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2瓶标签上标有“LA BURG ”字样葡萄酒用于销售。上述2瓶“LA BURG ”葡萄酒均无中文标签,进价60元/瓶,售价120元/瓶,货值金额计240元。

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无中文标签“LA BURG ”葡萄酒,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索票索证不齐全,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食品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LA BURG ”葡萄酒2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警告。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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