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骂人负什么法律责任 夫妻微信群里被骂(1)

存在经济纠纷,不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法院: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到法律保护。

2019年7月13日8时17分,小余打开手机一看,发现曾有工作来往的洪某在某微信群里对自己和丈夫小娄多次破口大骂,并使用了“毒妇”“骗子”“断子绝代”等不当词语。

这骂来骂去,就诉上了法院。

小余和小娄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洪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这场骂战起源于三人的经济纠纷。

小余和小娄是某公司“养XX”业务的省级代理商,洪某曾是同业务的某市级和某县级代理商。刚开始时,因洪某业务量微小、产生分润极为有限,故该公司将其业务量依附在小余和小娄的系统管理后台。该公司将分润统一打给小余和小娄后,再由二人根据比例剥离发放给洪某。

2019年4月,洪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代理;5月3日,双方解除一切合作关系。

洪某:小余和小娄没有向自己分配2019年4月、5月的利润,怀疑是被他们贪污掉了!

小余和小娄:5月3日解除合作,4月起分润就不是由我们代为发放了。这笔钱,洪某应该和公司自行解决!

洪某于是在微信群里辱骂对方。

此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洪某在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了小余、小娄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即使洪某与小余、小娄存在经济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且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与洪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必然关系。

洪某在微信群中指明余娄二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发布“毒妇、骗子、断子绝代”等内容,属于对二人人品作出的负面评价,该用词存在不当之处,根据社会常识可以认定该言论有损二人的名誉。且相关微信群的成员人数众多,相互之间也熟悉,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会导致小余、小娄社会评价受损。

最后,法院判令洪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某报纸上发文向小余、小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未予支持。

来源:金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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