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以家族财富传承和保全为目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再看一个更广泛传播的解释。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工具的一种,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 [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

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实现对委托人意志的延续和履行。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事务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一种跨领域的信托服务,不是一款理财产品。

保险金信托之所以叫保险金信托,是因为和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系,信托资产就是保险合同对应的权益,这个权益就是未来可能收到的理赔金、年金、分红等等。如果发生权益给付,这笔钱会给到信托公司,然后信托公司根据合同,再管理并分配资金。

保险金信托与资金信托:信托之保险金信托(1)

是不是还不太懂,没关系,看下面这3个案例,就理解了:

案例1

高先生是企业高管,今年54 岁,有2个孩子已成人,家庭有一笔积蓄。儿子今年28 岁,已婚;女儿今年25 岁,刚刚参加工作,未婚。高先生今年刚刚抱孙子,特别疼爱他。但是儿子好吃懒做,挥霍成性。高先生作为一家之主,希望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为后代做好规划。

高先生的担忧:

1.避免儿子挥霍影响到孙子的成长;

2. 保证自己的一双儿女和孙辈的较高的生活品质;

3. 子女可能发生的婚姻风险造成财富外流。

解决方案:

高先生可以给自己买一份寿险保单,然后对接保险金信托,将自己的儿子、女儿以及刚出生的孙子设置为了信托的受益人。当自己身故后,理赔金达到信托账户,让信托财产分次、有条件的进行分配,并以获取信托财产为鞭策,对子女进行正向激励。比如提前约定每个月给儿子、女儿和孙子多少生活费;女儿结婚给多少婚嫁金;女儿生孩子给多少礼金;孙辈上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给多少奖金等等。

案例2

有位妈妈不幸得了癌症,已经是晚期了,存活期不到一年。现在最担心的就是年近8岁的女儿,想把财产留给孩子。

这位妈妈的担忧:

如果把财产直接给女儿,女儿太小没有管钱能力,未成年前这些钱都会被监护人也就是孩子的爸爸掌控。但等自己身故,老公很可能会再婚,担心女儿拿不到钱。

解决方案:

这位妈妈买了一份年金保单,然后对接过保险金信托,将自己的女儿设置为信托的受益人,设置信托合同,将钱逐笔给到女儿手里,以此保障女儿的财产安全和日后生活。

案例3

刘女士是一位知名的女强人,目前女婿和女儿都在她的企业工作。刘女士最近打算给女儿一笔现金,却又担心女儿女婿将来发生婚变。

刘女士的担忧:

怕钱给了女儿,但最终被女婿花了;

担心女儿女婿婚变,人财两空。

解决方案:

刘女士安排了一份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与资金信托:信托之保险金信托(2)

在信托条款中,对女婿领取信托收益做出了条件限制:

(1)如果女儿女婿婚姻幸福,没有矛盾,没有争吵,女婿每年可领取信托收益10万元;

(2)如果女婿有外遇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即刻停止领取信托收益;

(3)如果女婿和女儿发生婚变,即刻停止领取信托收益;

(4)如果女婿协助女儿管理经营企业,使企业当年利润大幅上升,女婿可额外获得信托收益10万元。

2. 常见的保险金信托模式

信托1.0:投保人设立信托,并且以为自己购买保险,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设定为所设立的信托。

保险金信托与资金信托:信托之保险金信托(3)

保险金信托2.0:保单的投保人是信托合同的委托人,首期保费由委托人交纳,续期保费由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信托公司)交纳。

保险金信托3.0: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费并管理保单,当委托人(即保单被保险人)离世后,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理赔金。

保险金信托与资金信托:信托之保险金信托(4)

信托3.0委托人提前将一部分财产装入信托,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若委托人日后出现债务风险,已经装入信托的资产不会被用于偿债(前提是信托设立合法,没有恶意避债的现象),避免了因资产用于偿债而导致的保费断缴。

此外,根据保险种类不同,保险金信托还可以分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生存金信托等。

身故保险金信托即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

生存进信托即被保险人生存时,生存金和保险分红便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操作。

3.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VS保险

保险传承有杠杆效应,除生前为后代创造的财产外,还能为后代留下一笔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传承难以分批传承,也难以规范子女日后对财产的使用。

信托传承能有效地对子女使用财产进行限制,但却没有杠杆效应。

而保险金信托实现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相比单一的保险,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保险必须要有确定的受益人,但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更广,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姻亲等,能够实现财富跨代传承;

保险金信托与资金信托:信托之保险金信托(5)

此外,保险金给付到受益人以后,无法约束受益人对保险金的使用,且受益人可能不具备处理保险金的能力,而通过信托架构设计,可以更加灵活、妥善地安排受益金的给付,也可以约束家庭成员按委托人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

最后,信托合同可在条款内做事前约定,当受益人面临债务风险时,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受益人的债务清偿,也可约定债务清偿期间暂时停止分配信托受益权,更有效地隔离受益人的债务风险。

保险金信托VS继承

遗产继承的手续十分繁琐。无论是法定继承和是遗嘱继承,如果后代想把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都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拿着遗嘱去房产交易中心去过户房子、拿着遗嘱去证券公司继承股票都是不可行的,他们只认继承权公证书。而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则十分容易出岔子。

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而且不能有一个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有异议。如果有后代对遗产分配方案不满,则完全可以拒绝签字,并且提起诉讼。一旦提起诉讼,便是长达两三年的拉锯战。不仅伤害亲人感情,且劳心伤财。更严重的是,若遗产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被冻结,若遗产中包含股票等波动性较大的资产,难免会面临较大的财产缩水风险。

保险金信托与资金信托:信托之保险金信托(6)

而运用保险金信托,则可有效规避遗产继承的繁琐手续。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按照我国法律,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款,不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然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则无需进行遗产继承相关的继承权公证手续。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交给信托专户即可,无需进行任何继承权公证。

还想顺便提一下保险受益人指定的重要性。由于保险金信托架构要求保险受益人设为信托专户,因而不会出现未指定受益人的状况。

因而我们平常在购买保险时,绝对不能忽略指定受益人。若受益人未指定,则保险赔款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仅要经过复杂的公证手续才能继承,还会被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保险金信托VS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虽好,但动辄千万的设立门槛却让许多人望而却步,缺乏杠杆效应。

而寿险等保险自带杠杆效应,许多保险的回报与投入比可达几十倍,这是信托投资收益所无法比拟的。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能留给后代的,不仅是他生前努力奋斗所赚到的钱,还有一笔大额的保险赔偿金。

故此保险金信托具有杠杆作用,少量保费能撬动较多的保额。

客户只需要投入相对较低的保费,就可将巨额保额设立信托,因而门槛比传统家族信托低很多,更加亲民。

4.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区别1: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委托财产是人身保险合同相应的权益;

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则更为多元,包括资金、房产、已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保险金请求权、贵重物品(珠宝、名人字画、艺术品)等。理论上这些财产都可以纳入家族信托,实际操作中,房产股权等操作起来有点困难。

区别2:设立门槛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一般是100万-300万人民币。

家族信托的门槛: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区别3:保险金信托有杠杆

保险金信托中的人身保单是可以有杠杆的,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理赔金通常是缴纳保费的数倍。比如年缴30万、缴10年的终身寿险,身故可理赔1000万杠杆。

而家族信托没有杠杆。正是因为保险金的设立门槛低和杠杆特点,才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区别4:设立流程不同

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接受信托公司复杂的尽职调查,很多委托人由于不能提供受益人关系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无法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

而保险金信托的尽调流程相对会简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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