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霞出生在开发区XX镇XX村XX组XX号XX户。因结婚将户籍迁出,后因离婚于2017年3月7日将户籍又迁回被告第四村民小组。2021年7月29日,原告与赵某在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原告的户籍至今仍登记在其父王某的家庭户下。王某的家庭户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分配了承包土地的农户成员中包括原告。被告第四村民小组认可原告在其村组有户口、有承包地、2021年其向王某的家庭户发放的选民证中包含原告的选民证。

女方出嫁后户口没迁出土地怎么办(出嫁女户籍因离婚迁回原村)(1)

2021年8月,被告第四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其公布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载明“出嫁女有地有户分五成,有地无户的分四成,出嫁女所生子女且户口在本组的分两成(转入本组出嫁女及子女少分一成”。被告第四村民小组的分配名单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额每人第一批获得补偿款20000元。该20000元已进行了分配,原告按照四成份额分配到8000元。

原告王某霞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开发区XX镇XX村XX组支付原告依法分配少分的征地补偿费18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其他集体收益款的使用、分配作出决定,但不得损害集体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集体成员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的决定侵害了其作为集体成员应享有的权益,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据此,原告起诉两被告,于法有据。判断村民是否享有分配权利,关键看其是否具备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女方出嫁后户口没迁出土地怎么办(出嫁女户籍因离婚迁回原村)(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法:一是出生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判断,应重点考察其生活保障基础,即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本考虑因素,并结合是否依法取得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原告将户籍迁回被告第四村民小组,其户籍至今仍在被告第四村民小组,在该村组依法分得承包地,且该村组向其发放了行使选举权的选民证,故原告具备被告第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被告第四村民小组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征地补偿款属于自然资源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征地补偿款都拥有权利,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予以平均分配。被告第四村民小组辩称原告离婚后没有在其村组生活、未实际参与选举因而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相等的待遇,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现被告第四村民小组分配给原告的征地补偿款为20000元的40%即8000元,未向原告全额分配土地补偿款,侵害了原告作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款的平均分配权,被告第四村民小组理应全额分配征地补偿款,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第四村民小组支付少分的征地补偿款1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豆马村委会共同支付其少分的土地补偿款的主张,因本案涉及的征地补偿款系被告第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被告第四村民小组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豆马村委会辩称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霞征地补偿款12000元。被告遂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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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霞的户籍因离婚迁回被告村组,在本村组有承包地,依法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现无证据证明王某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丧失,故一审法院对王某霞请求支付少分的征地补偿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正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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