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量物侵害 陆先生的居室西侧与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汽车销售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位于陆先生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先生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先生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先生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先生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陆先生以汽车销售公司构成光污染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停止和排除对陆先生的光污染侵害,拆除该路灯,公开向陆先生道歉,并给陆先生赔偿损失1元汽车销售公司已暂停使用涉案路灯 汽车销售公司安装照明路灯的行为是否构成“光污染”?根据《民法典》第294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汽车销售公司基于经营的需要在展厅围墙边安装照明路灯,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是汽车销售公司的位置很特殊,其与陆先生的居室距离很近,且其间无任何物件遮挡,这种情况之下,汽车销售公司在安装照明路灯时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对陆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人们习惯于在暗光的环境下休息,但是汽车销售公司所安装的照明路灯能够散射到陆先生的居室,对其居室造成明显的影响,影响陆先生夜间的正常休息,已然超出一般公众所能容忍的程度因此,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光污染”,给陆先生的生活带来“不可量物侵害”路灯不仅高度刺眼,而且其开启时间为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这正是人们夜间休息的主要时间所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明显对陆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陆先生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汽车销售公司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主要与陆先生能够证明的损害后果相关实践中,法院也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部分损害后果“光污染”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损害是普遍的认识汽车销售公司安装照明路灯的行为构成“光污染”,其会对陆先生的睡眠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可以直接根据生活经验推定该损害后果由于汽车销售公司已经暂停使用该路灯,并且承诺以后不会再使用,所以其已经排除危害,不必要求其继续承担该责任虽然陆先生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1元,数额很小,但是其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损失了1元,因此法院不支持这一项请求此外,陆先生还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汽车销售公司给陆先生公开赔礼道歉的前提是陆先生能够证明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是陆先生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害后果,所以法院也不支持该项请求,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民法典与日常生活读后感?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读后感(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读后感

——不可量物侵害 陆先生的居室西侧与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汽车销售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位于陆先生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先生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先生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先生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先生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陆先生以汽车销售公司构成光污染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停止和排除对陆先生的光污染侵害,拆除该路灯,公开向陆先生道歉,并给陆先生赔偿损失1元。汽车销售公司已暂停使用涉案路灯。 汽车销售公司安装照明路灯的行为是否构成“光污染”?根据《民法典》第294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汽车销售公司基于经营的需要在展厅围墙边安装照明路灯,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是汽车销售公司的位置很特殊,其与陆先生的居室距离很近,且其间无任何物件遮挡,这种情况之下,汽车销售公司在安装照明路灯时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对陆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人们习惯于在暗光的环境下休息,但是汽车销售公司所安装的照明路灯能够散射到陆先生的居室,对其居室造成明显的影响,影响陆先生夜间的正常休息,已然超出一般公众所能容忍的程度。因此,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光污染”,给陆先生的生活带来“不可量物侵害”。路灯不仅高度刺眼,而且其开启时间为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这正是人们夜间休息的主要时间。所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明显对陆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陆先生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汽车销售公司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主要与陆先生能够证明的损害后果相关。实践中,法院也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部分损害后果。“光污染”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损害是普遍的认识。汽车销售公司安装照明路灯的行为构成“光污染”,其会对陆先生的睡眠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可以直接根据生活经验推定该损害后果。由于汽车销售公司已经暂停使用该路灯,并且承诺以后不会再使用,所以其已经排除危害,不必要求其继续承担该责任。虽然陆先生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1元,数额很小,但是其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损失了1元,因此法院不支持这一项请求。此外,陆先生还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汽车销售公司给陆先生公开赔礼道歉的前提是陆先生能够证明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是陆先生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害后果,所以法院也不支持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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