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家外甥和别人打群架,结果脑部被砍伤,派出所来询问之后没两天就有法医来做鉴定了,并且鉴定轻伤,现在事情过去快一个月了,派出所也没做出任何说明,只让等消息。目前我外甥头部伤口位置的头发都不长了,这个伤情鉴定还要再做吗?还是只是维持最早的鉴定就按这个处理了呢?还有,这个法医伤情鉴定到底是什么流程?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伤情鉴定(什么情形下应进行伤情鉴定)(1)

像打架斗殴致伤的,在派出所作完笔录后,受害人要及时与派出所沟通作伤情鉴定或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指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其结果直接决定侵权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伤情鉴定的相关知识吧。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伤情鉴定(什么情形下应进行伤情鉴定)(2)

什么是伤情鉴定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根据损伤的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处理、定性。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伤情鉴定(什么情形下应进行伤情鉴定)(3)

伤情鉴定的时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75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伤情鉴定的委托机构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伤情鉴定时需提交的资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一)《鉴定委托书》;(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委托鉴定的检材(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伤情鉴定意见的作出及告知

根据刑事法律相关规定,鉴定人按照鉴定规则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侦查机关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后,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将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作出,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轻重伤的伤情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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