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范先生花 15 万元买了一辆奥迪二手车,销售商称此车为准新车。实际上,该车在范先生购买前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其中一次甚至更换了 31 个配件。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车辆出售合同,范先生退还车辆,销售商除了返还扣除车辆使用费后的购车款 58250 元之外,还要赔偿范先生购车款 152000 元的三倍 456000 元。

买到手的二手车曾经三次维修,法院认为销售商构成欺诈

据了解,2017 年 11 月,范先生以 152000 元价格从二手车销售商处购买奥迪 A3 汽车一台,车辆出售合同第三条末尾有销售商员工手写文字:" 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2020 年,范先生发现该车在其购买前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经查证,该车在保险公司有三份定损报告,出险时间在 2015 年及 2016 年。其中,第一次维修更换了前叶子板下固定架;第二次维修更换了发动机罩、前挡风玻璃、前大灯(右)等 31 个配件;第三次维修更换了前大灯(右)、前雾灯(右)、前叶子板等 8 个配件。

据了解,二手车经销商在网络平台车辆描述一栏中曾载明,范先生买的这款车整体还很新,四万公里内的汽车状况基本和新车无差异;在经营场所的广告中也宣称其二手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维修保养记录真实可靠,使用原厂配件等。

范先生将销售商告上法院。针对范先生的欺诈指控,销售商辩称,销售人员在车辆出售合同上明确载明车辆 " 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 ",因此并未隐瞒车辆的有关事故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销售商对于车辆负有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该案中,销售商在店面商业广告中宣称,其汽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等,但案涉车辆存在三次维修记录,其中第二次维修一共更换了 31 个配件,属于重大的维修事项,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对此销售商应如实告知消费者。销售商辩称汽车出售合同上手写有 " 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 ",然而范先生并未实际拿到该份合同,销售商未能证实系签订合同时所书写,并告知范先生,因此销售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为,销售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事实,且其店面商业广告中作出了不实的二手车认证标准承诺,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其 " 退一赔三 "。销售商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辆已行驶 8 万多公里竟被调成 4 万多,车商被判三倍赔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类似的案例并不罕见。2019 年 2 月 1 日,毛先生在南京市江宁区某二手车销售中心,看中了一辆车。二手车商陈某称,这辆车的车况很好,只跑了 4 万多公里,报价 13 万元。毛先生决定买下来,双方签订了一份《机动车销售合同》。后来,毛先生担心对方隐瞒车况信息,就在第二天办理过户时,让陈某补写了一张 " 证明 "。陈某在 " 证明 " 中载明:该车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公里数为 4 万 3 千公里。

同年 2 月 13 日,毛先生开着新买的车去 4S 店做保养,工作人员核实后告诉他,该车在 2018 年就已经行驶了 8 万多公里。毛先生非常吃惊,便找陈某理论。没想到对方称不知道是谁调的表,拒绝退车。

毛先生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院认为,毛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 13 万购车款,陈某应向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虽然合同没有准确记载车辆公里数,但陈某后写的 " 证明 " 明确载明这辆车的公里数为 4 万 3 千公里。由此可知,陈某隐瞒了实际行驶里程。另外,车辆行驶里程是二手车的重要信息,对车辆的剩余价值有着重大的影响,陈某作为销售者隐瞒这一信息,构成违约。二手车经营者应对所售车辆里程是否被调等信息进行调查,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陈某隐瞒了真实车况,构成欺诈,应按毛先生的要求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2020 年 4 月,江宁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机动车销售合同;陈某需退还购车款 13 万元并三倍赔偿 39 万元,合计 52 万元;毛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陈某。

发现买的二手车撞死过人,车主维权终获 " 退一赔一 "

高高兴兴买了辆二手车,却意外发现这辆车曾撞死过人,而事后车行称并不知道是事故车,且不愿退款。南京市民季先生质疑车行诈骗,把车行告上了法庭。

二手车市场退一赔三(二手车销售商隐瞒维修事实)(1)

△ 季先生所买的大众车

据了解,2018 年 12 月,季先生来到南京市栖霞区一家二手车经纪中心,选定一辆看上去成色较新、行驶里程不到 6000 公里的大众轿车。他与车行负责人马某签订合同,以 88990 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还特别注明:" 保证该车没有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没有撞死过人,如有,退车、退款、赔偿损失。"

但取车后没多久,季先生就发现,这辆车的驾驶手感不好,油门总使不上劲,加速比同类型车差了许多。令季先生心生疑虑的是,在给该车上保险时,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比其他车主多了近 40%," 难道我买了辆事故车?"

为了印证自己的猜测,季先生在 2019 年 1 月 2 日致电保险公司,想了解这辆车此前的理赔记录。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这辆看似崭新的大众轿车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曾致一人死亡,时任车主还肇事逃逸。

这个发现犹如一桶凉水浇到季先生头顶,他立刻找到马某提出退车。但马某表示,自己不知道这辆车是事故车,仅能提供部分赔偿,并不同意退款退车。双方前后协商了十多次未果,无奈之下,季先生认为车行存在欺诈行为,将车行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并支付车辆保险费、购车贷款利息、过户费、加油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买车时 " 双方均未查询保险理赔记录 ",因此无法认定车行存在 " 故意隐瞒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 的情形。虽然涉案车辆确实不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但车行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季先生基于车行欺诈而提出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季先生提出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欺诈分为积极的欺诈行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涉案车辆此前发生过重大事故,相关事故记录随时可以查询,而车行有能力尽到该告知义务却未告知,构成消极的不作为。最终,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判决予以撤销。撤销季先生与车行的销售合同,要求其向车行退还涉案轿车。同时判令车行退还季先生购车款 88990 元、过户费 100 元、加油费 400 元,并加倍赔偿购车款 88990 元。

法官说法:倡导诚信经营,严惩失信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上述案例中,范先生依据该规定,要求二手车销售商按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 45 万余元,合法有据。

承办法官介绍,二手车市场内此类隐瞒车辆实况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倡导诚信经营,严惩失信行为。作为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应当自觉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如果心存侥幸违法牟利,可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通讯员 吴勇伟 孟晶 丁真子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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