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判决最终结果(一次朴素的道德宣扬)(1)

江歌案判决最终结果(一次朴素的道德宣扬)(2)

扶危济困的人,应当被感谢;诚信友善的人,不应被辜负;伤害别人的人,终会付出代价。

文 | 马玉宝

编辑 | 王卓娇

——“我要报警”

——“你别报警,我在这住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

——“你准备一下,一会我送你去车站”

——“嗯”

这是2016年11月2日下午,距离案发9个小时,日本留学生江歌与自己的室友刘鑫之间的一段聊天记录。

一天后,江歌遇害的消息传遍了互联网。她的母亲江秋莲,用一个叫做“苦咖啡-夏莲”的微博名,一直转发着各个大V的微博,并在上面加上一段相同的话。在当时一家媒体的报道中,记者形容江秋莲的状态“像疯了一样”。

在这段话里,江秋莲贴出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希望发动网友的力量督促当地警方尽快破案。这段话里最醒目的一句是——“给江歌一个公道”。

从此时开始,江秋莲踏上了为女儿讨公道的长路。她讨要公道的对象,是杀害女儿的凶手陈世峰,以及彼时陈世峰的女友刘鑫,现在的刘暖曦。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歌案判决最终结果(一次朴素的道德宣扬)(3)

仔细梳理案件的判决,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的事实结论——

危险是刘鑫引来的,她却并未告知江歌来自陈世峰的近在眼前的危险。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她为求自保,将江歌阻挡在自己房门之外。事情发生后,她不仅未向江母表达歉意,还急于撇清身上的责任,甚至屡次通过网络刺激伤害江母。

如果这是“无辜”,那就请刘暖曦告诉人们,罪又是什么?

出生于山东青岛的江歌,从小和母亲一起生活。江秋莲说,江歌在日本人际交往简单,乐于助人,人缘很好,从没有得罪其他人。

事发后,她的一个高中同学在接受采访时说,“江歌真的是一个挺好的女孩。”一个细节是,他们高中同学间有一个微信群,当得知死者是江歌时,群里都“炸”了。

就是这样的一个女孩,在花样的年华凋谢。这之后,江歌这个名字,与刘鑫的联系,却似乎变得更加紧密。

通过这一事件,刘鑫成了刘暖曦,还一度有了几十万的粉丝。借助网络,她为自己营造了一个“被污蔑、被抹黑、被欺负”的人设。江秋莲在她那里,则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

因为要推卸责任,要为自己的自私冷漠自圆其说,要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她逃避江母,以“不作证”作为筹码,以江歌的照片作为“要挟”,打起网络嘴仗,时常恶语相向。为了让江母“放过自己”,她算是用尽了力气。

但对于坚韧的江秋莲来说,刘鑫所做的一切,只会让自己更坚定。她口中的“我们江歌”,在这一千多个艰难的日子,一直与她同在。

从2016年这一事件的发生,到由此引发的旷日持久的讨论与站队,从江秋莲与刘鑫的隔空喊话,再到江秋莲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5年时间,1894天之后,我们看到法律是如何给江秋莲、给逝去的江歌,也给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杀人的不是刘鑫,也不是刘暖曦,但不代表她没有道义上的失范。这甚至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法条,因为将心比心之间,就能得出结论。

在彼时与刘鑫共情的人,大概是明白,自己在当时那个情况下, 或许也会惊慌失措,也许同样会紧闭房门。但这之后呢?你已经保全了自己的生命,还要从道义上把自己择干净,为了这种“干净”,还要用那么多不干净的言语,不干净的行动。

这已经脱离了紧急避险的范畴,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极端缺乏同理心同情心之下的“作恶”。

经此一事,谁不想开始新的生活,但如果自己的新生活是建立在别人的苦痛之上,是建立在不与自己的良知直接对话的自欺之上,是建立在千方百计规避法律的惩罚之上,这样的生活,真的能够一切如新吗?在刘鑫,也许可以,也许打败了江秋莲就可以。

但世界并不是只有江秋莲一人。每个人对于世界的评价,也不是来自一个笼统的概念,而是一件件具体的事情。你被人骗过,你见过辜负,哪怕他们把这世界描述得再好,三番五次,你就不会再相信这个世界。

当公认的好人“流血又流泪”,当已有明确违法证据的人可以脱身逍遥,经过媒体放大,也就不再是双方的事情,而是关系到社会公正,进而影响到社会氛围——当年的彭宇案就曾让“扶老人”变成一个梗,而不是一个行动。

江歌案的一审判决中加入了这些现实考量,把人伦、亲情、公共的道德准则考虑进去,这是一个可见的进步。事实证明,法律与道德,原就不是泾渭分明的平行线,它们完全可以找到一个最优的交点。情理法的协调,才应该是法治追寻的境界。

扶危济困的人,应当被感谢;诚信友善的人,不应被辜负;伤害别人的人,终会付出代价。这大概是江歌案给予人们的最朴素的道德宣扬。

END

江歌案判决最终结果(一次朴素的道德宣扬)(4)

江歌案判决最终结果(一次朴素的道德宣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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