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ppt(南方电网电力安全规程分享)(1)

28 施工机具

28.1 一般要求

28.1.1 施工机具应按出厂说明书、铭牌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测试、试运转和使用,不应超负荷使用。

28.1.2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由专人保管和保养维护。入库、出库、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28.1.3 施工机具应定期试验,主要起重工具试验标准应符合表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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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使用

28.2.1 牵引机和张力机

28.2.1.1 使用前应对设备的布置、锚固、接地装置以及机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做空载运转试验。

28.2.1.2 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与邻塔悬挂点的高差角及与线路中心线的夹角应满足其机械的技术要求。

28.2.1.3 牵引机、张力机严禁超速、超载、超温、超压以及带故障运行。

28.2.1.4 牵引机牵引卷筒槽底直径不得小于被牵引钢丝绳直径的25倍。

28.2.2 绞磨和卷扬机

28.2.2.1 绞磨、卷扬机应放置平稳,锚固可靠,受力前方不准有人,使用过程中应设置接地线。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

28.2.2.2 拉磨尾绳不应少于2人,且应位于锚桩后面、绳圈外侧。

28.2.2.3 卷筒应与牵引绳保持垂直。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排列整齐,通过磨心时不得重叠或相互缠绕,在卷筒或磨心上缠绕不应少于5圈,绞磨卷筒应与牵引绳的最近转向滑车保持5m以上的距离。

28.2.2.4 机动绞磨宜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不得采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荷。

28.2.2.5 机动绞磨、卷扬机不应带载荷过夜。

28.2.2.6 拖拉机绞磨两轮胎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应均衡受力。

28.2.2.7 作业中,人员不应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应离开机械。

28.2.2.8 被吊物件或吊笼下面不应有人员停留或通过。

28.2.2.9 卷扬机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完备。

b) 作业中发现异响、制动不灵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c) 卷扬机未完全停稳时不得换挡或改变转动方向。

d) 设置导向滑车应对正卷筒中心。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滑车与卷筒的距离不应小于卷筒(光面)长度的20倍,与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且应不小于15m。

e) 卷扬机不得在转动的卷筒上调整牵引绳位置。

f)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28.2.2.10 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准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准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28.2.2.11 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挡板应装在不受力的一侧,禁止反装。人力推磨时,推磨人员应同时用力。绞磨受力时人员不准离开磨杠,防止飞磨伤人。作业完毕应取出磨杠。

28.2.3 抱杆

28.2.3.1 抱杆连接螺栓应按规定使用,不应以小代大。

28.2.3.2 抱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a) 圆木抱杆: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b) 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缺少构件或螺栓、裂纹或脱焊。

c) 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螺纹变形或螺栓缺少。

28.2.3.3 缆风绳与抱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9的规定。

28.2.4 导线连接网套

28.2.4.1 导线连接网套的使用应与所夹持的导线规格相匹配。

28.2.4.2 导(地)线穿入网套应到位,网套夹持导线的长度不得少于导线直径的30倍。

28.2.4.3 网套末端应用铁丝绑扎,绑扎不得少于20圈。

28.2.4.4 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发现有断丝者不得使用。

28.2.4.5 较大截面的导线穿入网套前,其端头应做坡面梯节处理。用于导线对接的两个网套之间宜设置防扭连接器。

28.2.5 卡线器

28.2.5.1 卡线器的规格、材质应与所夹持的线(绳)规格、材质相匹配。

28.2.5.2 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时不应使用。

28.2.6 地锚

28.2.6.1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准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28.2.6.2 弯曲和变形严重的钢质锚体禁止使用。钢制锚体的加强筋或拉环的焊接缝有严重变形或有裂纹时应重新焊接。

28.2.6.3 木质锚桩应使用木质较硬的木料。发现有虫蛀、腐烂变质者时禁止使用。

28.2.7 链条葫芦和手扳葫芦

28.2.7.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及封口部件、链条应良好,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应可靠,转动灵活正常是否良好。

28.2.7.2 起重用链环等部件出现裂纹、明显变形或严重磨损时应予报废。

28.2.7.3 刹车片不应沾染油脂和石棉。

28.2.7.4 起重链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单股使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进行检修。

28.2.7.5 手拉链或者扳手的拉动方向应与链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扳,不得强行超载使用。

28.2.7.6 带负荷停留较长时间或过夜时,应将手拉链或扳手绑扎在起重链上,并采取保险措施。

28.2.7.7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确保合格,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28.2.7.8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28.2.7.9 操作人员严禁站在葫芦正下方,严禁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严禁将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

28.2.8 双钩紧线器

28.2.8.1 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严禁使用。

28.2.8.2 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

28.2.9 钢丝绳

28.2.9.1 钢丝绳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GB/T 20118—2006的规定或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28.2.9.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K及配合滑轮的直径D不应小于表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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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3 钢丝绳(套)应定期浸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或截除:

a) 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根数超过表 23 规定的数值时。

b) 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断裂。

c) 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金钩弯折。

d) 压扁严重,断面缩小,实测相对公称直径缩小10%(防扭钢丝绳的3%)时,未发现断丝也应予以报废。

e) 受过火烧或电灼,化学介质的腐蚀外表出现颜色变化时。

f) 钢丝绳的弹性显著降低,不易弯曲,单丝易折断时。

g) 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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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4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表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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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5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做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28.2.9.6 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以下规定:

a) 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10。

b) 绞磨卷筒不应小于10。

28.2.10 卸扣

28.2.10.1 当卸扣有裂纹、塑性变形、螺纹滑牙、销轴和扣体断面磨损达原尺寸3%~5%时不得使用。卸扣的缺陷不允许补焊。

28.2.10.2 卸扣不应横向受力。

28.2.10.3 销轴不应扣在活动的绳套或索具内。

28.2.10.4 卸扣不应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28.2.10.5 不应使用普通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销轴。

28.2.11 合成纤维吊装带、棕绳(麻绳)和纤维绳

28.2.11.1 合成纤维吊装带、棕绳(麻绳)和纤维绳等应选用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各类纤维绳(含化纤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合成纤维装带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28.2.11.2 合成纤维吊装带、棕绳和化纤维绳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库房,并远离热源。

28.2.11.3 合成纤维吊装带

a) 使用前应对吊装进行检查,表面不得有横向、纵向擦破或割口、软环及末端件损坏等。损坏严重者应做报废处理。

b) 缝合处不允许有缝合线断头,织带散开。

c) 吊装带不应拖拉、打结使用,有载荷时不应转动货物使吊扭拧。

d) 吊带不应与尖锐、棱角的货物接触,如无法避免应装设必要的护套。

e) 不得长时间悬吊货物。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定值使用。

28.2.11.4 棕绳(麻绳)

a) 棕绳(麻绳)不得用在机动机构中起吊构件,仅限于手动操作提升物件或作为控制绳等辅助绳索使用。

b) 棕绳(麻绳)用于手动机构时,卷筒或滑轮的槽底直径应大于绳径的10倍。

c) 使用允许拉力不应大于9.8N/mm2;用于捆绑或在潮湿状态下使用时应按允许拉力减半使用。

d) 棕绳有霉烂、腐蚀、断股或损伤者不应使用,绳索不应修补使用。纤维绳出现松股、散股、严重磨损、断股者禁止使用。

e) 捆扎物件时,应避免绳索直接与物体尖锐处接触。

28.2.11.5 纤维绳

a) 使用中应避免刮磨与热源接触等。

b) 绑扎固定不得用直接系结的方式。

c) 使用时与带电体有可能接触时,应按GB/T 13035— 2008的规定进行试验、干燥、隔潮等。

28.2.12 起重滑车及滑车组

28.2.12.1 滑车的缺陷不得焊补。

28.2.12.2 滑车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轮槽径向磨损量达钢丝绳名义直径的25%。

c) 轮槽壁厚磨损量达基本尺寸的10%。

d) 轮槽不均匀磨损量达3mm。

e) 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8.2.12.3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磨损量大于基本尺寸的5%。

c) 吊钩变形超过基本尺寸的10%。

d) 扭转变形超过10。

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28.2.12.4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或在高处使用时,应采用吊环式滑车。

28.2.12.5 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应将门扣锁好。采用吊钩式滑车,应有防止脱钩的钩口闭锁装置。

28.2.12.6 滑车组的钢丝绳不得产生扭绞,使用中的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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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2.7 滑车不应拴挂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

28.2.12.8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埋设牢固。

28.2.13 飞车

28.2.13.1 使用飞车时应按11.3.8的规定执行,否则必须验算导线张力,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5。

28.2.13.2 行驶中遇有接续管时应减速。

28.2.13.3 安装间隔棒时,前后轮应卡死(刹牢)。

28.2.13.4 导线上有冰霜时不得使用。

28.2.13.5 使用飞车越过带电线路时,飞车最下端(包括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在表16的基础上增加1m,并设专人监护。

28.2.14 油锯

使用油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并戴防护眼镜。使用时应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防止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28.2.15 携带型火炉或喷灯

28.2.15.1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应小于1.5m;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

28.2.15.2 不应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断路器附近以及在电缆夹层、隧道、沟道内对火炉或喷灯加油及点火。

28.3 保管、检查和试验

28.3.1 施工机具应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经常保持干燥、通风。

28.3.2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28.3.3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应与合格的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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