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近日,龙湖法院综合庭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系某服装公司,系“MISS SISTY”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厂商;被告系某淘宝网店的经营者原告起诉称其公司成立于2012年,为“MISS SISTY”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厂商“MISS SISTY”隶属于Sixty.S.P.A集团旗下女装品牌,由著名设计师Wicky Hassan创立,是全球第一个专注于女性牛仔裤的品牌,始于1991年,源自意大利“MISS SISTY”品牌已在中国开设了超过300家门店,持续为热爱牛仔的人们提供更多创新优质的产品2012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ARABELLAPTE.LTD注册了“MISS SISTY”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原告经权利人授权,获得了该上述商标的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权原告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在自行设计的基础上,生产、销售了大量受到市场肯定的产品,在服装消费市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用率同时“MISS SISTY”品牌经过原告在实体店和网络店铺上大力推广和营销,已在纺织品行业、服装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系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个体户商标侵权的有哪些品牌?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个体户商标侵权的有哪些品牌(剪不掉的纠纷)

个体户商标侵权的有哪些品牌

基本案情

近日,龙湖法院综合庭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系某服装公司,系“MISS SISTY”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厂商;被告系某淘宝网店的经营者。原告起诉称其公司成立于2012年,为“MISS SISTY”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厂商。“MISS SISTY”隶属于Sixty.S.P.A集团旗下女装品牌,由著名设计师Wicky Hassan创立,是全球第一个专注于女性牛仔裤的品牌,始于1991年,源自意大利。“MISS SISTY”品牌已在中国开设了超过300家门店,持续为热爱牛仔的人们提供更多创新优质的产品。2012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ARABELLAPTE.LTD注册了“MISS SISTY”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原告经权利人授权,获得了该上述商标的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权。原告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在自行设计的基础上,生产、销售了大量受到市场肯定的产品,在服装消费市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用率。同时“MISS SISTY”品牌经过原告在实体店和网络店铺上大力推广和营销,已在纺织品行业、服装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系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某淘宝网店所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独占使用的“MISS SISTY”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系向工厂购买的剪标尾单产品,且在销售过程中已表明系工厂尾单剪标销售,其销售的商品不具有任何品牌意义,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开庭后,主审法官通过认真研判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由被告向原告作出经济补偿并当庭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最终,该案以撤诉结案。

法官评析

该案反映了目前服装行业存在的工厂尾单如何处理的问题,剪牌销售是否会构成侵权呢?对于“剪牌销售”或者“工厂尾单”商品,在许多电商平台或实体店均有出现销售类似商品的情况。实践中,“剪标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商标所有权人或有合法授权的经销商主动剪标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处理过季商品;二是购入打折商品剪标后,重新贴标进行二次销售,从而赚取差价;三是代工厂处理尾货、退货、瑕疵商品等,以剪标的方式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品牌方剪标商品”等宣传字样。以上第一种情形和行为,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三种情形和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概率比较大。

本案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本案中,被告在对外销售商品时虽没有使用“MISS SISTY”品牌尾单等字样,但其所销售的商品正图案中间部位仍有“MISS SISTY”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以上规定看,即便“剪标”商品对外销售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