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中明确纳税人具有陈述申辩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作出前的听证程序在解决纳税争议中有意想不到的作用却常被纳税人忽略,而陈述申辩权在其中也具有重大意义。

纳税争议以及复议办法(纳税人请重视你的听证权利)(1)

01

在涉税争议中为什么要选择

听证程序寻求法律救济?

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通常会依法作出补税等纳税义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被公权力侵害,纳税人可通过法律赋予的陈述权与申辩权、申请听证、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寻求救济。

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决定均基于违法事实作出,前者是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后者是基于少缴税款的处罚决定,因此税务处理决定是税务处罚决定的基础,对税务处理决定进行救济更为重要。然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事项处理决定属于纳税争议需复议前置,且纳税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税务处罚决定无需提前缴纳罚款,也无复议前置的规定。也有部分纳税人试图“曲线救国”,只对税务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结果也不甚理想,因为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决定虽有关联但也相互独立,司法裁判对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无统一的观点。

纳税争议以及复议办法(纳税人请重视你的听证权利)(2)

那么哪种救济方式对纳税人最为有利?大多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决定后,面对巨额补税与罚款后才想到寻求法律救济,此时因“缴税前置”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才能“花钱买诉权”,这时我们不妨换个思路,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我们有什么权利?

纳税争议以及复议办法(纳税人请重视你的听证权利)(3)

通过稽查局内部审理或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出具前纳税人无需缴纳税款、滞纳金即可要求听证,且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到了复议环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才会以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相对而言,税务处理与税务处罚决定作出前申请听证对纳税人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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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纳税人为什么要重视陈诉权与申辩权?

听证程序的本质是利用陈述权与申辩权说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最主要运用于听证程序的质证环节。因此在税务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听证程序中,税务局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还在形成过程中,经过听证环节的质证被否定的可能性很大,此时相比复议、诉讼程序,也更易于与稽查局调查人员、主持人沟通。而且听证程序中要求税务机关如实记录并复核纳税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若未作以上工作可能面临后续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但在复议环节、诉讼环节据以作出税务处罚决定及处理决定的证据已确定,从复议环节到诉讼环节纳税人维权成功的概率也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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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务行政处罚为例,税务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前会向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事项告知书》,此时纳税人可要求听证,在听证程序中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结合法律规范进行申辩,税务机关在听证后会复核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如果成立的应当采纳,变更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意见。税务处罚听证程序赋予了纳税人事前自卫的权利,该程序对于纳税人而言是成本最低、成功率最高的救济方式,纳税人可积极行使听证权,既能通过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也可督促税务机关规范执法。

03

无阅卷权下的质证对纳税人提出很高的要求

现实中税务局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通常会向第三方调取证据,也有部分税务局仅仅根据第三方的口供认定纳税人具有某种涉税违法行为,此时纳税人处于极为被动的状态,看不到税务局定案的证据便无法展开专业判断和分析,让纳税人处于信息劣势方,不能阻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自身权利也无法保障,若想了解税务局提供的证据还需经过缴税前置程序,成本巨大。听证程序与其他救济方式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其不可提前申请阅卷,此时税务机关已获取的证据属于“国家机密”,也是其局限性所在。但通过听证程序,纳税人可当场查看或听取稽查局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并据此提出质证意见,这就对纳税人及其代理人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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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在听证程序中发挥

税务和法律双重专业优势

实践中大部分纳税人权利意识不足,往往错失税务处罚听证的时机,即使抓住了参与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机会,也往往无法清楚表达案件事实、无法对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关联性进行辩论,甚至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此时委托具有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资格的税务律师代理便十分必要。因为听证程序不可提前阅卷,听证质证中可当场获取第三方向税务局提供的证据,需纳税人当场提出质证意见,其特殊性在于代理人既要懂税收实体法也要懂法律辩论,普通的税务师、律师均有其局限性。无财税背景的律师没有财税知识,无法判断税务局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金额是否正确,而普通的税务师现阶段税务师做的更多的是按照稽查局的要求帮助当事人整理数据,使纳税人更好地行使陈述权,但税务师无法律背景,无法很好地进行质证辩论。退一步而言,税务师即使有法律知识,也碍于与稽查局的关系而不愿为纳税人与稽查局调查人员针锋相对。

纳税争议以及复议办法(纳税人请重视你的听证权利)(7)

税务律师既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同时做过大量的税务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可对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决定中各税种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数额进行计算,又熟悉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思维,既可在听证程序中获取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也可快速应对税务机关现场提供的证据,进行专业的辩论质证。

若税务律师代理纳税人介入听证程序,可以最低的救济成本与最高的成功率帮助纳税人纠正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听证程序不流于形式,实现听证制度本身的价值与意义。

纳税争议以及复议办法(纳税人请重视你的听证权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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