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适用的国际条约(国际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类型化分析)(1)

在过去十年缔结的国际贸易协定中,有超过一半包含劳工条款,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已经成为全球劳工治理的重要工具。国际劳工组织考察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的变化情况,通过比较各国的具体做法,根据劳工条款的三支柱概念,建立了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综合文本数据库,即劳工条款中心(即LP Hub,https://www.ilo.org/LPhub/)。截至2022年1月,被统计的354项国际贸易协定中有113项包含劳工条款,其中有一半的条款是在过去十年内批准的。

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主要包括:1、涉及劳动关系(如核心劳工标准)或最低工作条件以及就业条款(如职业安全与卫生、最低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任何标准;2、旨在开展合作活动、对话监测劳工问题的任何框架(如发展合作、旨在促进各方开展协商的现有机构或定期对话);3、旨在确保遵守由国家法律或贸易协定规定标准的任何机制。

第一点是指关于劳工标准和工作条件的具体承诺和义务,如选择和开展工作的自由和自主权、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问题。第二点涉及促进合规的监督合作活动,包括开展合作活动,通过促进缔约方之间定期对话的既定机构,检查监督各方履行相关义务。第三点涉及履行义务和确保合规的体制和程序承诺,如争端解决程序。

劳工条款所在的具体章节和法律语言决定了该条款的可实现程度,有助于确定劳工条款对缔约双方的法律约束力。首先,劳工条款所在的章节可能是协议的核心文本(如劳工章节、可持续性章节及其他章节,如合作、投资等章节),也可能是关于劳工的附带协议、平行协议中包含的劳工条款。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通常认为序言不具有约束力,但它定义了贸易协定的目的,有助于解释整个贸易协定,在分析时需要考虑核心文本中的劳工条款和序言中的期望声明。其次,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的语言措辞对于该条款的执行力和约束力至关重要。情态动词是表示事物存在或完成的方式方法的动词,在贸易协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在类型化分析中没有区分“软义务”和“硬义务”,然而在审查相关类别下的法律文本时,这些区别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中。

三大类型劳工条款

国际劳工组织将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分解成互相关联的三大类型。第一类是劳工义务条款,规定了缔约国的国内与国际承诺,界定了权利、义务、责任。第二类是监督与合作机制条款,涵盖通过对话合作活动(包括双边和多方利益相关者活动)以及通过解决体制问题来促进缔约国遵守劳工保护义务的制度设计。第三类是争端解决机制条款,详细说明了缔约国之间解决不遵守贸易协定中承诺劳工问题的各种程序和机制。

劳工义务条款:

批准和执行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劳工义务促进缔约国遵守国内现行劳工法律,批准和执行国际劳工标准,修改或制定国内劳工法以确保与国际劳工标准相协调,进而提高国内劳工保护标准。决定劳工义务范围和效果的重要因素有三个:①具体规定哪些义务;②规定这些义务条款的所在章节;③贸易协定中如何引用这些义务条款。

“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涉及有关劳工权益保护及劳工关系处理原则、规定,法律渊源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解释和判例以及联合国和地区性组织的文件等。最重要的是1998年6月18日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重申了四项“核心劳工标准”:①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②结社自由;③自由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④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歧视。核心劳工标准是全球公认的劳工基本原则与权利。

劳工义务包括实质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重申缔约国的劳工承诺。实质性义务规定劳工标准以及必须告知和指导各国行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程序性义务规定行使权利或提供补救的手段。此外,还包括禁止或限制双方的行动和活动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三种:①不得减损、降低或放弃劳工标准以促进贸易和吸引投资的义务;②不得以影响贸易的方式执行劳工法律的义务;③劳工条款不得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监督与合作机制:

遵守国内劳工法和国际劳工标准

劳工领域的监督和合作活动旨在促进透明度、问责制以及遵守国内劳工法和国际劳工标准,部分具体条款规定了贸易协定中监测和合作劳工问题活动的各种程序和机制。这些监督与合作活动往往以对话为基础。

涉及国际贸易协定的合作活动涵盖了就具体劳工问题提供技术援助、交流信息和最佳做法、研究和培训等领域。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开展技术合作,以加强对话(包括跨境)的机构能力、劳工部门的能力、劳工检查和劳工统计,以及培训劳工检查员和法官;其次在民间层面,合作倡议的目的是通过协商沟通、对话平台等手段,以及社会上关于劳工权利的培训和教育,改善民间社会对话的结构。

监督与合作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关系,构成监督活动的内容也可能促进和支持合作目的的实现。例如,双边委员会和理事会在监督贸易协定实施的同时,也为缔约方讨论问题和找到解决办法提供了一个合作平台。由工人和雇主代表以及广大民间社会组成的咨询小组既是监督渠道,也是合作平台,其成员可就与劳工有关的问题等提供反馈意见。

争端解决机制:

解决不遵守劳工义务问题

解决争端的目标是解决不遵守劳工义务问题,争端解决的过程需要依赖支持监督与合作的体制结构。争端解决程序通常在劳工(或专门)章节中规定,依据该章节规定确定争议的解决方案。大多数争端解决都会经历双方之间的友好磋商或政府间的正式协商。如果磋商或协商不成,则可成立一个专家或仲裁小组,双方授权其提出建议或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这些程序始终是以贸易协定为条件的,贸易协定规定在发生与劳工有关的问题的争端时设立这种机构。如果存在违反劳工规定的后果,则将其作为救济措施。在涉及争端解决的行为机构方面,不同的贸易协定之间存在着重大分歧。通过仔细审查和分析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差异,创建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措施,囊括争端解决范围、结构和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六个措施:①劳动争议的追索权;②替代争议解决(ADR);③磋商;④小组;⑤补救措施和⑥争议解决引发的案件。上述措施囊括了解决劳资纠纷所采用的各种结构和程序,提供有关解决实际案件的信息。虽然上述措施是以线性排列,但争端解决不会严格遵循这种线性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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