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篮球训练机构受伤由谁负责(上海一大学生打篮球时受伤)(1)

张某和韦某都是上海某大学的学生,他们也都是篮球运动爱好者。2019年10月,两人就读的大学组织了一场篮球比赛,学生以院系为单位参赛。初赛中,张某和韦某分别所属的两支队伍比拼十分激烈,然而在比赛进入下半场时,意外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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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攻方的张某在起跳即将上篮时,被从后追来防守的韦某带倒,之后一直倒地不起,韦某被判犯规,周围的老师和同学连忙上前查看情况,并且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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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初步检查,张某似乎并无大碍,但几天后,他因疼痛再次去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关节出现脱位。而除了关节脱位,张某还存在左肱骨大结节骨折、肩关节盂唇损伤。肩部的疼痛、反复的检查以及手术后的康复治疗,对张某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并且治疗费用花去了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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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韦某在比赛中犯规所致,韦某应对此事负责;但韦某认为篮球赛中难免会有肢体接触,自己并不是故意的。于是,张某将韦某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6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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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1月30日宣判。法院一审认为韦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对抗性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应当对可能带来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判决韦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韦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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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二审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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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来说,法官认为要看韦某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还需还原比赛中的细节。在学校体育部2019年12月出具的第一份情况说明中显示,当值裁判吹罚了防守队员韦某技术犯规,几个月后学校体育部又出具了第二份情况说明,对其中的判罚做了更改。其中写到,因对当时情况了解有误,将当值裁判的吹罚写成了技术犯规,经过和当值裁判语音确认还有现场的视频确认,当值裁判吹罚结果为违体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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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犯规指的是没有进行身体接触的犯规,例如口头语言、态度或者动作等。违体犯规的规则主要通过裁判的判断,队员在抢球过程中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是触碰犯规,即为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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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负责人石先生称自己目睹了比赛全过程,学校的情况说明就是由他来写的。石先生说,由于自己对篮球规则不够了解,因此在第一份情况说明,将韦某的犯规行为误写成技术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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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体育道德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犯规又是否能和法律上的主观故意划等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前往上海市篮球协会做了更详细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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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了解到,依据相关篮球规则,参赛者在与对方争抢中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的属于违反体育道德犯规,但是并非所有犯规者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都是其他参赛者的人身,不同情况还需要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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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炜表示,本案当中韦某确实和张某发生了身体碰撞,可以认定确实构成违反体育道德犯规,但是从现有证据来说,法院无法证明韦某存在用膝盖去顶撞张某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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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韦某不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判罚并不代表所有类似的纠纷都适用于“自甘风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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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朝炜表示,法院之所以作这样的判决,更多的是强调以后碰到本案类似的情况不需要再进行赔偿,而如果出现主观上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该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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