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某贸易公司2021年10月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经海关审定的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当月将该批高档化妆品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55万元该批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1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D),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2022初级会计师营业税怎么算?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2022初级会计师营业税怎么算(2022年注册会计师消费税)

2022初级会计师营业税怎么算

3.14某贸易公司2021年10月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经海关审定的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当月将该批高档化妆品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55万元。该批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1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D)。

A.4.5万元

B.8.25万元

C.4.95万元

D.5.82万元=30×(1 10%)÷(1-15%)×15%

【答案】D 本题考查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进口高档化妆品在进口环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是进口后的销售环节不需要再计算缴纳消费税。进口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关税完税价格x(1 关税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30x(1 10%)=(1-15%)x15%=5.82(万元),选项D正确。

三、计算问答题

3.30甲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甲企业将成本为120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

(2)烟丝当月加工完成,田企业将烟丝全部收回并连续生产为A牌号卷烟200箱,当月全部实现销售(假设期初和期末烟丝库存均为0)。销售情况如下:

①销售A牌号给某卷烟批发企业1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3 000元。

②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A牌号卷烟80箱,合同约定每箱不含税销售额15 000元,11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12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箱卷烟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批发环节税率为11%加0.005元/支,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1)本小问考查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乙企业受托加工烟丝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0 20)÷(1-30%)×30%=60(万元)

说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中乙企业为受托方,题目的已知条件里未给出乙企业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所以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比例税率),本题中材料成本为120万元,加工费30万元,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30%。

(2)本小问具有综合性,考点涉及:甲类卷烟的判断标准,卷烟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甲企业销售A牌号卷烟给卷烟批发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100×13 000×36% 200×250×100×0.003)÷10 000=48.3(万元)甲企业通过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需要缴纳消费税=(80×15 000×36% 200×250×80×0.003)×70%÷10 000=31.08(万元)

甲企业赠送给客户的A牌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20×(100×13 000 80×15 000)÷180×36% 200×250×20×0.003]÷10 000=10.3(万元)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48.3 31.08 10.3-60=29.68(万元)

说明:

①首先要判断甲企业对外销售的卷烟是甲类还是乙类,从而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在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甲企业销售的卷烟的每条(每箱250条)价格=13 000÷250=52(元),15 000÷250=60(元),均小于70元,属于乙类卷烟。适用36%的比例税率,卷烟属于复合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本题还要注意单位的换算。

纳税人通过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本题中,合同约定11月收取货款的70%,12月收取货款的30%,只需按合同约定的每月应收取的款项计算消费税即可。

③将自产卷烟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业务(2)中赠送客户的卷烟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平均销售价格=(100×13 000 80×15 000)÷180=13 888.89(元/箱)。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甲企业当期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全部用于生产A牌号卷烟,所以委托加工收回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0万元在当期可以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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