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例,丈夫A是来自农村的一个70后,在国内某地工作多年后,在工作的城市扎稳了脚跟,成为了某公司的副总裁。A有一妻子B,由于B不愿意婚后继续与男子父母生活在一起,因而婆媳之间产生矛盾。天有不测风云,A在某天查出患有绝症,且在A去世之后,妻子B才发现丈夫留有遗书,原来A只留了40万元给孩子,而其余上千万的遗产以及房产直接留给了A的父母。最后婆媳闹翻,B也拒绝A的父母探望孙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这么几个,本文逐个分析。

女子带着儿子嫁给二婚男子(女子嫁给凤凰男)(1)

一、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国遗产继承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

首先是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制度。但是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其次是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条文规定,我国遗嘱的形式可以分为: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录音遗嘱;4、口头遗嘱;5、公证遗嘱。

女子带着儿子嫁给二婚男子(女子嫁给凤凰男)(2)

①自书遗嘱

关于自书遗嘱,顾名思义需由被继承人本人亲笔书写,且需要在遗嘱中注明日期并签名,如果缺少上述内容,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会存在瑕疵。

②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被继承人书写遗嘱的财产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除去被代书人本人以外,还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个见证人进行代书,最终由被代书人以及两名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方能生效。

③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同代书遗嘱一样,录音遗嘱的订立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方能生效。而口头遗嘱仅仅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也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且在紧急情况消失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④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其效力是我国五类遗嘱形式中最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2条规定,无论在公证遗嘱之前是否存在另外四种类型的遗嘱,最终都以公证遗嘱为准。

女子带着儿子嫁给二婚男子(女子嫁给凤凰男)(3)

本案中,男子A仅留给孩子40万元是否合法?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男子A在遗书中对自己财产的安排,不管给不给继承人,哪怕是全部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但是,公民对自己遗产的处置还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的,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男子A与其妻B生有一未成年子女,故本案中的男子A应当为其未成年的孩子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根据笔者检索到的案例得知,一般来说全国各地抚养费的标准大致在2000元左右,假定本案中的孩子刚出生,那么孩子的抚养费大致是2000*12*18=432000元。本案中男子A给孩子留下了40万的遗产,也差不多符合该特留份的数额。因此单纯从法律上来看,男子A对其财产的处分是合法的。

女子带着儿子嫁给二婚男子(女子嫁给凤凰男)(4)

二、探望权

本案中,在男子A去世后,爷爷奶奶是否有权行使孙子女的探望权,是本案中存在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上述条文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作为爷爷奶奶是否有探望权未做规定。故根据法条的文义解释得知,法律并没有赋予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以探望权。故本案中的爷爷奶奶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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